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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伤具体赔偿项目及比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6 19:49:01 人浏览

导读:

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具体赔偿项目及比例)核心提示: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出外就医,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一、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机

  核心提示: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出外就医,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07年及以前市内6元/天;省内12元/天;省外15元/天。08年以后,省内30元/天;省外50元/天)*70%;

  二、出外就医,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辅助器具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工伤医疗期间,停工留薪,不超过12个月,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延长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三条)

  五、伤残定级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护理费分三个等级: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注:2011年山东省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山东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8114元/年) 、2010年山东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3691元/年 2009年山东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9678元/年 2008年山东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6407元/年 2007年山东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22711元/年,即1893.8元/月)*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第三十四条)

  六、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本人工资(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27个月;二级=本人工资*25个月;三级为本人工资*23个月;四级=本人工资*21个月;

  二)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一级=本人工资*90%;二级=本人工资*85%;三级=本人工资*80%;四级=本人工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输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第三十五条)

  七、职工因工致残定为五、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本人工资*70%;六级=本人工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四条)(注:山东省标准:工伤职工被鉴定为5—6级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注:2011年山东省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山东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8114元/年,即3176元/月) ; 2010年山东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3691元/年 ,即2808元/月 ; 2009年山东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9678元/年 ,即2473元/月; 2008年山东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6407元/年,即2435元/月 ; 2007年山东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22711元/年,即1893.8元/月)为基数,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6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page]

  八、职工因工致残定为七、八、九、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五条)(注:山东省标准:工伤职工被鉴定为7—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13个月,8级10个月,9级7个月,10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20个月,8级16个月,9级12个月,10级8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1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979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十、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程序:工伤发生或职业病确诊30天(单位)/1年(个人)---工伤认定—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劳动能力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山东省2012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山东省统计局2011年度统计数据,现将2012年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通知如下:[page]

  一、2011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2792元;

  二、2011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14561元;

  三、201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8342元(农民误工费22.85元/天);

  四、2011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5901元;

  五、2011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8114元;

  六、2011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015 元,

  其中国有经济同行业年平均工资分别为:

  农、林、牧、渔业 29351 元,

  采矿业 58854 元,

  制造业 37403 元,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9753 元,

  建筑业 35241 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7068 元,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50617 元,

  批发和零售业 36233 元,

  住宿和餐饮业 28250 元,

  金融业 68304 元,

  房地产业 31622 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9486 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54302 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1171 元,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52793 元,

  教育 42795 元,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46026 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5133 元,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9793 元。

  2011 年山东省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

  (一)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33691 元。

  (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9946 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3118 元。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6990 元,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4807 元/年。

  (四)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9093 元/年

  其中,国有经济同行业年平均工资分别为:

  农、林、牧、渔业 23185 元/年;

  采矿业 50780 元/年;

  制造业 32198 元/年;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5262 元/年;

  建筑业 28739 元/年;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1222 元/年;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57345 元/年;

  批发和零售业 31393 元/年;

  住宿和餐饮业 22631 元/年;

  金融业 66041 元/年;

  房地产业 28476 元/年;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1675 元/年;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48462 元/年;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6964 元/年;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36347 元/年;

  教育业 39272 元/年;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40889 元/年;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2641 元/年;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6288 元/年。

  2010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山东省统计局2009年度有统计数字标准;该标准自2010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适用于除青岛市以外的所有地市。

  一、2009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7811元/年、1484.25元/月、48.80元/日。

  二、2009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12013元/年、1001.08元/月、32.91元/日。

  三、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6119元/年、509.92元/月、16.76元/日。

  四、2009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4417元/年、368.08元/月、12.10元/日。

  五、2009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9678元/年。

  六、2009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4794元/年、2899.5元/月、95.33元/日。

  其中,国有经济同行业年平均工资分别为:[page]

  农、林、牧、渔业23185元/年、1932.08元/月、63.52元/日;

  采矿业43539元/年、3628.25元/月、119.29元/日;

  制造业26653元/年、2523.44元/月、73.02元/日;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0358元/年、3363.17元/月、110.57元/日;

  建筑业27165元/年、2263.75元/月、74.43元/日;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6218元/年、3018.17元/月、99.23元/日;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48281元/年、4023.42元/月、132.28元/日;

  批发和零售业27681元/年、2306.75元/月、75.84元/日;

  住宿和餐饮业20310元/年、1692.5元/月、55.64元/日;

  金融业55817元/年、4083.58元/月、152.92元/日;

  房地产业25817元/年、2151.42元/月、70.73元/日;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0465元/年、2538.75元/月、83.47元/日;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43593元/年、3632.75元/月、119.43元/日;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4517元/年、2043.08元/月、67.17元/日;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34180元/年、2848.33元/月、93.64元/日;

  教育业34998元/年、2916.5元/月、95.86元/日;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6515元/年、3042.92元/月、100.04元/日;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9743元/年、3311.92元/月、108.89元/日;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3167元/年、2763.92元/月、90.87元/日。

  2009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山东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于2009年2月11日发布了《2008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均较2007年有了不同幅度的增长。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所需要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我将这些数字整理出来,便于大家计算赔偿数额。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6407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305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1007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641元。

  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077元。

  这样,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变为326 100 元,农民112 820 元。

  丧葬费变为13 203.5元。

  2008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数据

  1、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22711元/年,1893.8元/月;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9667元/年;

  3、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3622/年;

  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265元/年;

  5、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985元/年;

  6、不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暂无数据,5-1日后公布)

  7、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07年及以前市内6元/天;省内12元/天;省外15元/天。08年以后,省内30元/天;省外50元/天。

  劳动争议案件有关数据:

  1、07年威海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1166元;

  2、07年威海职工最低工资610元;

  3、08年威海职工最低工资760元。

  2007年山东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page]

  一、2006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2192元。

  二、2006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8468元。

  三、2006年农民人均纯收入4368元。

  四、2006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3144元。

  五、2006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2804元,其中国有经济同行业年平均工资分别为:农、林、牧、渔业15618元,采矿业29857元,制造业18127元,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25245元,建筑业18695,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6146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3985元,批发和零售业17729元,住宿和餐饮业14047元,金融业34536元,房地产业18503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8635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28047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5963元,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27832元,教育22092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4189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5909元,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21621元。

  2006山东省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192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8468元;

  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8856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368元;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1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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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健律师,北京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民商法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主要业务领域: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金融保险、劳动纠纷、婚姻继承、人身侵权、抵押担保、交通事故等。曹健律师先后服务于浦发银行、山东银联担保公司等金融企业,积累了丰富的金融信贷实务经验,对银行信贷、企业融资业务拥有丰富经验。现执业于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同时担任广发济南分行、银联枣庄分公司、诸城市风生水起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济南经济广播电台常年合作嘉宾律师。曹健律师电话:15805417413,欢迎随时电话或者短信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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