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管工作时被网民砍伤算工伤
导读: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网管工作时被网民无故砍伤,网吧被判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原告程某某于2007年2月被一网吧聘为网管。2007年4月21日,在工作过程中,因更换耳机一事,与网民发生纠纷,被一网民当场砍伤,致创伤性失血休克,右手第2、3掌骨开放性骨折伴肌腱损伤,左胫骨上端开放性骨折伴腓总神经损伤,右肩胛骨开放性骨折,全身多处刀砍伤。2008年6月,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处理。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同时还有权想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各自依法承担自己所应承担的责任,不因劳动者先行获得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已得到全部或部门补偿而免除或减轻一方的责任。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该网吧赔偿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0720.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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