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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与领导聚餐后遇车祸死亡不算工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5 15:50:01 人浏览

导读:

平谷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一起工伤认定案例,并当庭宣判。案情:北京市今生缘世纪恋人摄影中心的一名员工在与单位领导和同事一起聚餐后,在回家路上出车祸死亡,由于人社局作出了非工伤认定,该员工的母亲黄某提起了诉讼。黄某称,2009年5月11日晚,她的儿子按照单位安

  平谷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一起工伤认定案例,并当庭宣判。

  案情:北京市今生缘世纪恋人摄影中心的一名员工在与单位领导和同事一起聚餐后,在回家路上出车祸死亡,由于人社局作出了非工伤认定,该员工的母亲黄某提起了诉讼。

  黄某称,2009年5月11日晚,她的儿子按照单位安排,参加了单位组织的集体用餐等活动,在乘车返回单位途中发生车祸死亡。黄某认为苍松是因参加单位组织的员工建设活动而死亡,因此向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对方认定苍松是工伤。

  人社局称事故当晚的聚餐目的是摄影中心实际经营人的丈夫董某答谢朋友,而与摄影中心经营管理无关,摄影中心店员都是自愿参加,聚餐行为不是摄影中心的经营活动。此外,餐后唱歌是因董某朋友临时起意自愿请客,也不是摄影中心组织,店员也是自愿去唱歌,因此与摄影中心也没有关系。人社局说,苍松的事故伤害发生在下班后自愿就餐及唱歌娱乐完毕后返回住所的途中,并非工作单位安排,因此也不属于可以认定工伤的情形。

  法官在听完双方的说法后表示,苍松之死能否被认定为工伤,重点在于其参加聚餐及唱歌活动是否与工作具有关联性,是否是工作的延续。根据各方面的证据,法官认为,苍松参加的聚餐活动虽然是由董某组织,但聚餐的目的在于董某答谢朋友,而且聚餐人员中大多数为董某的朋友,摄影中心工作人员只占少数,聚餐过程中也没有涉及摄影中心工作总结、部署或者业务洽谈等与工作有关的内容。根据这些理由,法院当庭宣判,支持了人社局的说法,驳回了黄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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