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导游溺水身亡不属于工伤
导读:
日前,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具体案情:
2009年9月4日,阿东和该公司签订了一份《临时导游带团劳务协议书》,协议约定阿东为该公司提供临时导游服务,负责2009年9月5日到6日东方夏威夷南澳岛、潮州二日旅游团的全陪导游工作。同时,协议也约定,阿东和该公司建立的是临时劳务关系,仅按合同约定领取报酬。
2009年9月5日,阿东跟随该公司的旅行团到达广东潮州南澳县,并在南澳钱澳湾度假村酒店下榻。当晚,阿东饮酒后到酒店的游泳池里游泳,6日凌晨,他被人发现已经溺水身亡。
阿东死后,他的父母曾向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阿东与该公司2009年9月5日起至2009年9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但他们的仲裁请求被驳回了。去年12月2日,阿东的母亲向思明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东和该公司双方约定确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就在于双方是否有长期用工行为等,而阿东只是提供一次性带团服务,而非长期劳动,被告支付的只是相应的报酬而非工资。因此,阿东和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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