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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算公伤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5 15:13:25 人浏览

导读:

程某于2007年2月被某网吧聘为网管,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4月21日,程某在工作过程中,因更换耳机一事,与网民发生纠纷,被一网民当场砍伤,致创伤性失血休克,右手第2、3掌骨开放性骨折伴肌腱损伤,左胫骨上端开放性骨折伴腓总神经损伤,右肩胛骨开放性骨折

  程某于2007年2月被某网吧聘为网管,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4月21日,程某在工作过程中,因更换耳机一事,与网民发生纠纷,被一网民当场砍伤,致创伤性失血休克,右手第2、3掌骨开放性骨折伴肌腱损伤,左胫骨上端开放性骨折伴腓总神经损伤,右肩胛骨开放性骨折,全身多处刀砍伤。事后,网民对程某进行了人身损害赔偿。2008年6月,程某向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的规定,认定程某为工伤。该网吧不服,认为程某虽然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伤,但是自己造成的,并不应认定为工伤,且程某已经得到了赔偿,故诉于法院,请求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程某工伤的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程某与网民发生纠纷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而遭受暴力伤害,属于工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正确。另外,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同时还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各自依法承担自己所应承担的责任,不因劳动者先行获得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已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而免除或减轻一方的责任。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维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涉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遭受暴力伤害的问题。在本案中,程某是因在工作过程中为更换耳机而与网民发生争执受到暴力伤害的,故根据本条例本条第3项,认定程某的伤害事故为工伤。另外,网吧也不能因为程某已经得到网民赔偿而不用支付工伤保险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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