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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工伤认定业务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5 11:02:38 人浏览

导读:

《条例》第17-20条作出对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时效,申请责任,受理工伤认定的行政机构,调查核实和行政机构做出工伤认定及送达等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一、受理工伤认定的行政机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所在地的统筹地区是指按照
《条例》第17-20条作出对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时效,申请责任,受理工伤认定的行政机构,调查核实和行政机构做出工伤认定及送达等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受理工伤认定的行政机构
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所在地的统筹地区是指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该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统筹地区。
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统筹地区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二、工伤认定的申请
(一)用人单位申请。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确诊后,为有效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使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工伤保险待遇的补偿。最大限度的减少企业的经济负担,职工劳动关系所在的用人单位,须自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工被具有开展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格的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条例》虽规定为30日,但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申报,因为申报及时,一是有利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时调查取证核实,防止证据灭失,尽快做出工伤认定结论。二是有利于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和补偿。三是有利于用人单位及早处理工伤事故的善后工作。用人单位申报工伤的时限遇有特殊情况时,需超过30日的,须向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延长时限,并获得同意。否则,用人单位作为法定义务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讲,一但超过30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职工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个人或直系亲属申请。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申请认定工伤是一项基本权利,是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具有开展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格的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因所在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工会组织申请。《条例》规定了工会组织有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工作行使监督的权利,同时规定了工会组织要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因此,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工伤认定义务的,工会组织也可以代表职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提交工伤认定的材料
(一)工伤认定的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如实填写,签署本单位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应提交工伤认定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发生伤害所在用人单位名称、时间、地点、经过、负伤部位及病情、请求事项等。
(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单位法人执照(复印件)。
(三)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证明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有效证明应当包括:用人单位签发的《工作证》、《出入证》、《上岗证》、《工资本(条)》、,或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书》、《协议书》、《合同书》及口头约定的录音、录像等。
(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五)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的诊断书或者职工病诊断、鉴定书。
(六)发生伤害事故时的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照片等证据资料。
(七)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1、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伤害事故,提交公安交管部门的交通事故处理证明。
2、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的结论性证明材料。
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处理结论或判决书。
4、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导致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证明。
5、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复印件)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材料。
四、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一)受理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正式作出受理用人单位、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前,应首先审查以下内容:
(1)申请是否符合本统筹地区有管辖权的范围。
(2)提交的工伤认定材料是否齐全真实,证据是否真实有效。
(3)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时效的规定。
(4)其他有关证据和资料。
(二)补正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受理通知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完整,在受理时效内或者经补正全部材料后,未超过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时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下达受理通知书。
(四)不受理通知
当出现或存在下列情况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不受理通知书。
1、不符合管辖权规定的。
2、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时效规定的。
3、基本事实不清,递交材料不全,缺乏相关证据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五、调查核实
(一)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已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案件,应当及时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承办工伤案件的调查核实、证据收集工作,并提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建议,撰写法律文书、报送、送达和整理归卷等事务性工作任务。
工作人员的权利:根据审核工伤案件的需要,可以到用人单位、相关部门和发生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勘验、录音、录像、制作笔录等依法收集和保存有关证据资料,查阅或复制与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
工作人员的义务:保守调查过程中了解的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不得向当事人透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认定工伤过程中的内部会议、谈话内容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进行调查取证时,须有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向被调查对象出具执行公务的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回避制度。工伤认定实行回避制度。从事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申请工伤认定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工伤职工本人有亲属关系的。
2、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
3、工伤认定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要求回避的。
承办工伤认定工作人员是否回避,由所在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定。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
(三)调查核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协助,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提供虚假证明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核实的,又不提供证据资料的承担举证不力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对患职业病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核实。用人单位及利害人(包括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供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鉴定书有异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六、工伤的认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内作出是否工伤的认定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属于工伤或不属工伤认定决定的,应当制作书面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职工所在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号码、受伤部位或职业病名称以及经治疗康复的基本情况。
(三)提出工伤认定的理由和伤害经过以及核实情况。
(四)作出认定属于工伤或不属于工伤的依据。
(五)当事人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渠道和期限。
(六)作出认定结论通知书的时间。
(七)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须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七、送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作出之日起7日内,将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即用人单位和职工(或直系亲属)当事人双方,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送达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等方式。
八、资料保存
工伤认定结束后,应当将案件的材料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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