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从事临时指派工作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导读:
2004年1月20日9时,某市一百货商场举行隆重的第一届购物节开幕仪式。省市领导、嘉宾、新闻单位和群众聚集在商场门前广场,穿着节日服装的人群和五彩缤纷的气球在涌动,以喜悦的心情迎接这美好时刻的来临。然而意外事故发生了,礼仪小姐手中正待放飞的氢气球被一旁点燃的鞭炮燃着,上百个五颜六色的氢气球连接燃烧爆炸,造成刘某等五名礼仪小姐烧伤。这五位受伤人员均是该商场的基层业务骨干,分别担任各柜台的业务组长。她们是商场领导为这次庆祝活动临时挑选出来担任礼仪小姐的,刘春艳等五名职工并非站柜台负伤,而是从事领导临时指定的工作负伤。这种情形是否属于工伤?
答:这种情形属于工伤。
过去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都规定,职工从事本单位领导临时指定工作负伤应认定为工伤。此类案例认定工伤的条件:一是经本单位负责人或职工直接行政领导(班组、车间及以上负责人)指派,二是从事指派的临时工作有利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或者有利于国家、社会利益。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不问是否有单位领导人临时指派,认定工伤的条件更为宽泛,对劳动者的保护更有利。刘某等人是在工作时间为商场担任礼仪小姐遭受气球爆炸负伤,理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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