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自杀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导读:
1998年9月23日,某烟草公司办公室秘书白某给主管财务经理李仁报送材料,看到李半躺在沙发上,喊了两声“李经理”,不见反应,上前一看李已死亡,后送入医院,经验定死亡原因为中毒。事后李仁家属向公司提出要求按照因工死亡处理。因当时公安部门尚未认定李仁死亡原因是他杀还是自杀,故未答复。经公安部门调查表明,近日财务会计李敏因公司重大财务经济问题,已被司法机关立案审查,此案涉及李仁,同时验明现场无他杀迹象,认定李死亡为服毒自杀。该公司根据其自杀的结论和工伤保险政策研究决定李仁死亡按非因工处理。李的家属不服,认为李仁是死在工作岗位上,属因工死亡。
问:职工自杀在工作岗位上属于工伤吗?
答:本案李仁自杀身亡显然不能按因工死亡处理。其理由是:李仁死亡经公安部门认定为服毒自杀,极有可能是畏罪自杀,是为逃避法律制裁的自杀行为,李因涉嫌经济问题,一旦被查实就属违法犯罪行为。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有“自残或者自杀的”行为,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不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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