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过马路摔伤怪电缆 状告施工单位索赔被驳回
导读:
老太:过马路被电缆绊倒
去年1月24日下午3时左右,周老太步行至汉中门大街与凤凰街路口,由南向北过马路。与其同行的丈夫老李、儿子小李先行骑车通过该路口,此时,飞林公司工作人员在该路口人行横道线东侧窨井施工排放光缆。周老太在通过该路口时摔倒,后被送到医院急救。周老太认为,自己系被飞林公司施工人员拖放的电缆绊倒受伤。去年11月,周老太将飞林公司告上了建邺法院,要求飞林公司赔偿其因摔伤而发生的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合计两万八千余元。
在法庭上,周老太称,当天下午,飞林公司施工现场周围无任何施工标识等警告标志,当时施工人员王某某面西背东从窨井中往西拉电缆线,并将拉出来的电缆线放在斑马线上,由于其背向窨井看不到斑马线上的过往行人,所以当自己准备跨过电缆线时该人员未停止工作,自己避让不及被电缆线绊倒在斑马线旁的快车道上,后王某某去扶自己,这时自己的老伴和儿子也回来找自己,但自己已无力站立。随后,老伴及儿子和其中一施工人员交涉后发生争执,施工单位的司机也过来出言不逊,并要殴打自己老伴,幸好值班交警及时赶来阻止,才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恶化。随后,儿子小李拨打了110和120,自己被120急救车送至省中医院进行检查,而接警的民警让施工人员与自己儿子共同到滨湖派出所进行调查。至派出所后,施工人员单位领导也前来进行处理,但对造成自己损害拒不承认。
施工单位:工人是好心去扶她
飞林公司辩称,当天施工时,路上开了三个窨井,其中汉中门路口的井边摆放了施工安全警告标志,当时施工工人王某某看守在井边,距离斑马线有两米多远,因为是从南往北拉通信电缆线,故不可能拉到西面的斑马线上,公司在窨井的东、西侧各放了一个警告标志,周老太称公司将电缆线堆在斑马线上不是事实。当时,王某某是面南背北放线,而周老太到底是如何跌倒的飞林公司并不清楚。据了解,当时有一个推自行车的小女孩前去扶周老太,因为没有扶动,后王某某出于人道主义也顺手上去扶周老太,并准备将她往路边扶,此时周老太的老伴和儿子回头就说是王某某拉线时将周老太绊倒的,后来周老太就坐在原地不肯动,而其老伴和儿子还曾动手打公司施工人员,之后拨打110报警,110带他们到派出所做了笔录。飞林公司认为,周老太摔倒与公司无关,公司在现场已放置了安全警告标志,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不出证据驳回诉讼
审理期间,法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飞林公司表示周老太摔倒受伤确与他们无关,但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如周老太撤诉,愿给予经济帮助三千元,因周老太坚决不同意,调解未成。为了查清真相,法官费了不少心思,专程到事发现场进行了勘察,还向南京公安交管局进行了查询,试图调取事发当日路口的监控录像,但可惜的是,那个路口没有安装监控,无从得知事发时的真实情况。而所有有关的当事人,如施工人员、交警、路面执勤的辅警,均称虽然看到周老太摔倒,但具体是如何摔倒的却一点都没看见。建邺法院审理后认为,周老太未能向法院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自己摔倒受伤与飞林公司施工存在因果关系,故驳回周老太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为化名)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核心内容:陈先生把自行车停放在超市车棚被盗,陈先生认为他和超市双方有保管合同关系,超市应该赔偿。超市认为并不构成保管合同,也不赔偿给陈先生。法院驳回陈先生的诉求
在国道上骑摩托车摔倒受伤,遂诉至法院要求索赔,因索赔无据被判败诉。日前,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原告李志明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了李志明的诉讼请求。2010年1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原告姚秋云于调解当日拿到赔偿款后,感动地对承办法官说:谢谢法院,帮我解决了后顾之忧。2008年
冉老太上诉至市二中院。该院审理认为,该案表面看来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但实质上却是高空坠物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昨日,该院终审判决:6家住户由于没有充分的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