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被工地坠木砸中身亡 32年后4兄妹一审获赔34万
导读:
华商网-华商报讯(记者 要露滋)“这些年来,虽然历经艰辛,但我们兄妹从没想过要放弃。母亲不能就这么不明不白地走了……”昨日上午,郑某某双手捧着判决书感慨万千。
32年前母亲途经正建楼房被工地坠木砸中不幸身亡
2010年5月,郑某某兄妹4人诉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市第一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历经32年波折后,终于在法院立案。郑某某等人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53.35万元。由于案件发生时间久远,当事各方和法院在证据方面搜集存在困难,案件经先后4次开庭审理,于2010年12月审理终结。
1978年2月24日,郑某某的母亲徐某某和妹妹郑某某去西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探望生病住院的父亲。回家途经市第一医院正在建筑的楼房时,被掉下的支撑木砸中,49岁的徐某某被送第一医院后未经抢救即死亡,与徐某某同行的郑某某被砸伤。事发当天,家属即向西安公安碑林分局南大街派出所报案,未有处理结果。1984年6月,郑某某起诉市第一建筑公司要求赔偿,后追加被告市第一人民医院,法院未给出处理结果,两被告也未支付任何赔偿。
赔偿参照2009年居民收入
此案庭审中,案件是否过诉讼时效、赔偿标准该适用何时的法律,成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存在争议的焦点问题。
法院认为,1978年2月事发后,郑某某向派出所报案,但公安机关未给出处理结果。1984年6月,郑某某向法院起诉两被告要求赔偿,但鉴于当时的政治与社会环境以及国家法制环境,法院由于对此案处理无法可依,也没有其他的法律法规可以参照,故未给予处理结果。由于郑某某起诉两被告赔偿案一直未有结果,属于诉讼时效一直处于中断情形,故原告未超过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
由于此案发生在32年前,当时尚无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法律法规,现在也没有足够的资料证明当时的职工平均工资及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具体数额。故该案件据相关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参照2009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丧葬费参照2009年在职职工工资计算。因两被告之侵权行为确已对4原告造成精神损害,应予赔偿。法院认为,赔偿金额应以每人1万元为宜,共计4万元。
一审两被告连带赔偿34万元
法院审理中查明,徐某某生前系食品厂工人。
昨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西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4名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34.056万元。案件受理费9072元,由原告承担3282元,其余5790元由两被告均担。
接到胜诉判决后,郑某某当庭将一面锦旗送给此案审判长,表示对法院的感谢。原被告双方均表示,需经商议后再决定是否提出上诉。
专家分析
体现了法律从重视公权到重视私权的转变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冯卫国表示,30年前,我国公民对私权的法律意识比较淡漠,法律更重视保护公共权力不受侵犯,这是造成该案一拖三十多年的主要原因。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从立法阶段,更加注重保护普通老百姓的切身权益,此案体现了法律从重视公权到重视私权的转变。
郑某某激动地将判决书放在审判厅“公正、廉洁、为民”的牌子下 本报记者 宁峰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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