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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伤赔偿怎样提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6 14:34:52 人浏览

导读:

本文结合案例分析事业单位工伤损害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目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只受理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工的工伤认定。那么,事业单位职工可以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吗?【案情】崔医生系当地一所民办医院的外科医生,有一次医院进了一批药品,送到时正好

  本文结合案例分析事业单位工伤损害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目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只受理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工的工伤认定。那么,事业单位职工可以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吗?

  【案情】

  崔医生系当地一所民办医院的外科医生,有一次医院进了一批药品,送到时正好下雨,院领导为了尽快卸货,临时找来了包括崔医生在内的几个年轻医生搬运药品,但就在搬运过程中,由于下雨路滑,崔医生一下子摔在地上,将右手手臂摔断了,还摔伤了头部,在抢救和治疗过程中,共花去医疗费两万多元。崔医生向医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工伤认定,并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医院认为崔医生受伤是因自己不慎所致,不该由医院当“替罪羊”。崔医生只好向县人事局申请认定工伤。县人事局在收到该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民办医院医生的人事管理与公办医院有很大不同。崔医生所在单位系民办医院,系非事业单位性质,该申请不属于人事部门受理范围,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崔医生不服即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经复议认为,县人事局的答复程序和依据合法,维持了人事局的答复。无奈之下,崔医生又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医院支付工伤待遇等费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案人员向崔医生做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目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只受理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工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根据这一规定,国家仍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处理放在社会工伤保险之外,由有关部门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另行规定。所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能受理。

  【案例分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于2005年12月29日联合发出的《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包括医院等在内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纳人到统一的工伤保险中。

  根据《通知》的规定,医生可享受工伤保险。但医院举办者不同,其医生的工伤保险也会有所不同。

  (1)民办医院应参加工伤保险,其医生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根据《通知》的规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是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者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第二种是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仍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第三种是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可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也可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执行。是否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page]

  《通知》所称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见,民办医院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其工伤保险应属于《通知》中的第一种情况,即应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根据《通知》第1条的规定,民办医院的医生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公办医院由各省决定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决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医生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否则,按有关工伤政策执行。公办医院属于《通知》中的第三种情况,既可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也可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执行。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公办医院这类事业单位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则医院医生工伤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否则,医院医生工伤应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执行。

  具体地说,有关工伤政策的内容如下:①医生因公死亡。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工伤死亡现仍执行的政策是人事部、财政部人薪发〔1994〕48号《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其中关于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规定如下: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工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技术)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而这些在国家现行事业单位工伤政策中均没有涉及。但各地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②医生因公致残。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89〕财文455号)对公办医生评残和抚恤的规定,医生因公负伤评残条件参照《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执行,评残程序、伤残保险金、补办评残手续等按照该通知执行。具体评残程序是:首先,医生因公负伤后,应被给予积极治疗。其次,负伤致残者,在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相对稳定后,凭县级以上医院的检查证明,由所在单位按评残条件评定伤残等级,填写“因公评残审批表”,按隶属关系,报省级有关部门批准,发给“伤残抚恤证”。评定伤残等级后,医生可根据等级领取伤残保险金。③医生因公负伤未致残。由于国家事业单位长期实行的是公费医疗,那么对于医生因公负伤的治疗,医生个人是不承担医疗费的,按有关文件执行,但对于已参加医疗保险的,按保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对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标准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需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在公伤医疗期间继续享受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工龄连续计算。[page]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民办医院的医生和省级政府决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公办医院的医生,均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医院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医生发生工伤的,由医院自己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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