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清算,工伤待遇得不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利如何救济?
导读:
提供参考意见如下!
1、由于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发布的文件〈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发[2000]173号)和《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4]20号)做出了有关规定,1996年9月30日之前发生的工伤,其待遇按1951年2月26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1996年9月30日之前国家及省里的有关规定执行。这些规定也许有许多不合理的地方,但是个人要挑战的话,难度太大。对于原来规定有的待遇,按照原来的规定执行,对于原来规定没有的待遇,比如195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就没有企业破产的工伤职工的待遇,那么这方面的待遇你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或者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来申请仲裁或者诉讼。因为相关的诉讼判决在北京等地有过先例。也许无法获得你预期的工伤保险待遇,但至少会比机械的按照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发布的文件来执行要好得多。在仲裁庭出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你应该抓紧时间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免过了诉讼时效。
以上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2、人身损害赔偿比工伤损害赔偿的数额可能要高,但是由于你已经认定为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你这种情况不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来提起诉讼,只能依据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来处理。但如果以侵权损害赔偿来主张权利,法院还是会受理的。
3、破产清算组是否还有财产可供执行,如果没有,打官司就意义不大了。在破产清算组开始启动工作的时候,你就应该及时反映情况。因为工伤职工的伤残补助津贴和职工工资一样属于优先拨付的对象。
4、看看你们当地关于企业破产清算有没有工伤职工的保护性政策可供利用,地方上,政策有时候比法律来得更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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