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损害赔偿 > 工伤损害赔偿 > 工伤保险条例 > 工伤保险待遇 >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将参保企业老工伤人员待遇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意见的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将参保企业老工伤人员待遇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意见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5 08:37:38 人浏览

导读: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将参保企业老工伤人员待遇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意见的通知筑府办发〔2008〕19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关于将参保企业老工伤人员待遇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将参保企业老工伤人员待遇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意见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8〕19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关于将参保企业老工伤人员待遇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将参保企业老工伤人员待遇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的工伤保险制度,切实保障企业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参保企业的负担,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6号)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逐步纳入社会统筹管理的意见》(黔劳社厅发〔2006〕37号)的精神,现对已参加工伤保险企业老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相关的工伤待遇纳入社会统筹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老工伤人员(系指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并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前发生的工伤并由企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确认应具备以下原始材料;

  1.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的工伤事故,依据《劳动保险条例》及相关文件(企业职工事故报告规程),轻伤必须有《企业工伤事故报表》、重伤必须有《企业工伤事故报告书》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复、原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工伤批复。

  2. 1996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伤事故,需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结论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复。

  二、经对我市参保企业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费用进行调查测算,确定逐步将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老工伤人员的1—4级伤残津贴(在职)、生活护理费(含退休老工伤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纳入基金支付。对企业现行缴费费率不作调整,不另行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老工伤人员的旧伤复发医疗费、辅助器具费暂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企业老工伤人员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工亡)补助金(根据黔劳社厅函〔2006〕273号规定),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纳入社会统筹的老工伤人员的1—4级伤残津贴(在职)、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标准,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7〕29号)的调整标准确定,凡涉及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律改按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四、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时间)达到36个月及以上的企业,方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将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五、达到以上条件的企业,分别向参保登记的市和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企业的申报资料后,需进行初审,然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六、经市劳动保障局审核确认后,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次月即可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严格按《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138号令)规定执行。

  七、参保企业老工伤人员在本意见执行前已移交省、市、区(县)各级托管中心的,不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本意见实施后,已将老工伤人员经常性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企业,因宣告破产、改制、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须按《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138号令)规定预留相应费用,并一次性交市或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八、本意见从2009年元月1日起试运行,试运行期二年,试行期满后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调整。

推荐阅读:劳动合同赔偿 工伤损害赔偿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