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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伤保险待遇和交通事故赔偿不能同时享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5 08:18:40 人浏览

导读:

因机动车事故而致工伤的情形,理应可以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同时享受交通事故等第三方侵权赔偿.但是重庆市工伤职工却没有此权利.原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十二条"由于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先按

  因机动车事故而致工伤的情形,理应可以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同时享受交通事故等第三方侵权赔偿.但是重庆市工伤职工却没有此权利.

  原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十二条 "由于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先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且由交通事故肇事方赔偿的部分,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

  我们认为,该条规定没有法律依据。

  第一,交通事故与工伤,二种请求权的基础不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是属于私法领域规定的赔偿。而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依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属公法领域,另一属私法领域,两者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

  第二、享有工伤待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也是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必须依法予以执行,扣减工伤保险待遇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均有明确规定,职工或者雇工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专门对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三、《工伤条例》及其他法律也并没有赋予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对因侵权引起工伤的侵害人享有代位求偿权,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要求工伤职工必须先向侵害人索赔后才能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也不能从工伤职工应享有的保险待遇中扣减其从侵害人处获得赔偿款项。

  第四、1996年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文)其第二十八条已经不能适用。理由如下:

  1、从法律效力等级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规定来看,原劳动部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而且只是试行办法,在其上位法《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两种请求权重叠时的处理规则的情况下,规定以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替代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请求权,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其次,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7条第1款的规定,《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制定机关发现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因此,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而不能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

  2、从其它法律的规定来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规定也已不能适用。首先,该条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明令废止。其次,因为最高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出台,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已定性为物质损失,已经不同于原来属于精神损害表现形式的定性,所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有关原有关相互抵免的赔偿项目的性质已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在实质内容已经发生质的不同的情况下,继续适用也是没有依据的

  第五、《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安全生产法》第48条也规定职工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还能享有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从立法上体现了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可双重赔偿"的立法意图。

  第六、《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 ,既然法律明确取消了禁止,其实质就是允许双重赔偿。 劳动者完全 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第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也延续了《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思路,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成为受害职工得到双重赔偿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新闻发布会上,高院副院长在答记者问中也讲到"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很明显,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且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出台《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就已经失效。也就是说,该条规定引用了已经废止的法规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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