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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5 07:21:52 人浏览

导读:

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待遇项目伤亡情况承担工伤责任支付的费用停工留薪期内伤残津贴(按月)一次性医疗、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月缴纳社会费饮食费交通宿舍费护理费死亡本市住院的按70%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经批准转外省市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按本单位因公

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

待遇项目

伤亡情况

承担工伤责任支付的费用

停工留薪期内

伤残津贴(按月)

一次性医疗、伤残就业补助金

按月缴纳社会费

饮食费交通宿舍费

护理费

死亡

本市住院的按70%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经批准转外省市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

本人员待遇不变

住院医院护工标准或单位派人

一级伤残

基本医疗费

二级伤残

三级伤残

四级伤残

五级伤残

70%

30个月

社会费

六级伤残

60%

25个月

七级伤残

20个月

八级伤残

15个月

九级伤残

10个月

十级伤残

5个月

无等级

说明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机构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以工商人员因公负伤前一月的缴费为计发基数,实际金额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标准。难以安排工作的,由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人员可享受该项待遇。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为计发基数

以人员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1-4级非全日伤残人员一次性缴纳至退休

待遇项目

伤亡情况

社保中心基金支付的费用

医疗费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按月)

生活护理费(按月)

辅助器具

劳动能力鉴定费

死亡

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除按本市规定由医疗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基金承担

50个月

6个月

30%-50%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

根据规定的使用年限和价格按实报销

350元/次

一级伤残

24个月

90%

二级伤残

22个月

85%

三级伤残

20个月

80%

四级伤残

18个月

75%

五级伤残

16个月

六级伤残

14个月

七级伤残

12个月

八级伤残

10个月

九级伤残

8个月

十级伤残

6个月

无等级

说明

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为计发基数。其中1-4级伤残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不享受

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为计发基数。其中1-4级伤残人员退休后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由基金补差

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前一月的缴费为计发基数,其中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孤儿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

以人员因工负伤前一月的缴费为计发基数

以人员因工负伤前一月的缴费为计发基数

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为计发基数

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改变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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