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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5 06:26:09 人浏览

导读: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序号待遇名称享受对象支付基数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渠道审批部门政策依据备注1医疗费工伤职工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金额实报实销基金经办机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序号

待遇名称

享受对象

支付基数

支付标准

支付形式

支付渠道

审批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医疗费

工伤职工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金额

实报实销

基金

经办机构

《条例》第29条

2

住院伙食补贴

工伤职工

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70%

单位

单位

《条例》第29条

3

停工留薪期待遇及

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按月

单位

单位

《条例》第三十一条

4

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

一般不超过12个月,延长期不超过12个月

劳动鉴定

《条例》第三十一条

5

转外地治疗的

交通费、食宿费

工伤职工

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

单位

单位

《条例》第二十九条

6

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

统筹地区上年度月社平工资为基数,全部护理费的50%、

大部分护理费的40%、部分护理费的30%

按月

基金

经办机构

《条例》第三十二条

7

伤残津贴

伤残1至4级

本人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级90%

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按月

基金

经办机构

《条例》第三十三条

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

基金补足差额

伤残5至6级

本人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五级70%、六级60%

按月

单位

单位

《条例》第三十四条

8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伤残1至10级

本人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级24个月、

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

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

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一次性

基金

经办机构

《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

9

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

伤残5至10级

上年度月社平工资为基数:五级44个月、六级38个月、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十级8个月

一次性

单位

单位

省政府办字[2003]147号第七条

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10

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

伤残5至10级

上年度月社平工资为基数:五级22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

一次性

单位

单位

省政府办字[2003]147号第七条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时按每减少一年递减20%,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11

丧葬补助金

工亡职工亲属

上年度社平工资为基数,6个月

一次性

基金

经办机构

《条例》第三十七条

12

一次性工亡

补助金

工亡职工亲属

上年度社平工资为基数,

无供养亲属48个月,供养1人52月,

供养2人56个月,供养3人以上60个月

一次性

基金

经办机构

石政发[2004]16号

13

供养亲属

抚恤金

工亡职工

供养亲属

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配偶40%、

其他人员30%,孤寡老人和孤儿加发10%

按月

基金

经办机构

《条例》第三十七条

14

辅助器具费

需配置的

工伤职工

按国内普及型标准

实报实销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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