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司考商法应试方法
导读:
导读:2011司考商法应试方法,商法在司法考试中的分值较高。从题型来看,商法涉及了除论述题以外的每一种题型。商法的基本理论都是源于民法,在司法考试中得分应比民法容易得多。但是实践表明,众多考生在司法考试中的商法成绩并不理想。我想重要的原因在于复习的策略与方法上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必要在这里对考生进行提示。
1.研读司考大纲,重视司法考试法条。
司考大纲与法条是考生必备的,在复习每一部分之前应将大纲的要求大体看一看,搞清楚哪些是要求了解的,哪些是要求理解的,哪些是要求掌握的,从中辨析出重点。商法部分的考查,整体来看对理论要求不高,很多题是直击法条,主要考查对细节的把握程度,因此应特别重视法条,甚至有的部分直接看法条就足以应付考试,如《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备考时,选择一本较好的法规能够事半功倍,考生应比较市面上的法规汇编,从中加以选择,做到这一点不难,却很重要。
2.合理安排时间,注重投入产出比。
商法涉及的部门法较多,但商主体是考核的重心,商主体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对于这部分,首先应作为一个大的板块,它们分属不同的企业形态,相应的法律规范实质上都是组织法,组织体的成立、运作和机构组成是考试主要的着眼点。其次,作为按照出资人的责任划分的企业形态,它们在出资的方式、出资人的权利与责任、企业的法律地位等方面又存在很大的差异,需要进行比较。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这一板块中《公司法》是核心,只有该法每年易考案例分析题,该法也是卷三中最容易出现不定项选择题的部分,其分值较高,涉及的知识点颇多。同样的知识点在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规定上又存在差异。近年来,司法考试还加强了对基础理论的考核,总体难度在不断加大。因此,对于该部分考生必须投入较多的时间和精力,需要记忆的东西必须进行记忆。(法.律教育网提供)
《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均有可能在卷四中与公司法结合命题,也应予以足够重视。其中合伙企业法要注意比较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破产法应侧重实体性规范。
《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内容简单,分值也不高,完全可以以法条为主进行复习。
商法的其余组成部分包括《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和《海商法》,都具有一定的理论难度,《保险法》和《票据法》地位相当,但前者因与公众生活关系密切,理解起来较为容易,重点是保险合同;后者则多为法言法语,晦涩难懂,是商法中最难的,如果以前未曾学过或者学习中没能搞清楚,则不要花费时间进行细究。证券法专业性强,分值不高,对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上市、上市公司收购、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几部分的主要内容注意一下即可。《海商法》可以说是商法中投入产出比最低的一个,内容多、理论深、分值少,与国际经济法中的许多制度有密切联系,此部分在卷三中深入考查存在一定困难,复习的策略是应学会放弃,抓住重要的几个部分如船舶物权、共同海损等,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减轻负担。由于商法的内容庞杂,有些部分之间不存在关联性,每一部分的具体复习方法还将在每一章的正文之前做简单提示。
3.多做历年真题,从中寻找不足,树立必胜的信心。
复习的过程中做题是非常必要的,只有通过做题才能确切知道自己掌握的程度如何,但是切忌什么题都做,很多题是不严谨、甚至是错误的。历年真题的价值是最大的,这一点考生是有共识的,但是很多考生做题后发现效果不是很明显,也知道某知识点很重要,历年考试多次触及,复习中也特别注意了,但考试中再次针对该知识点时还是没能拿到分,我想原因在于复习过于死板,没能把相关内容串联在一起。以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为例,该知识点常考,做题时应在横向上联想到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普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转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合营一方股权对第三者的转让;纵向上应联想到股东相互之间转让的规定、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定、对外转让时其他股东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等。做题时可能会发现很多不足,甚至会感觉到前面的复习白费了,这也没掌握,那也没注意到,有些心灰意冷。这时一定要树立必胜的信心,这正说明你前面的复习很有效果,你正在接近成功。挺过这一关,胜利就属于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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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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