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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的行业准入影响及趋向探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11 03:30:18 人浏览

导读:

一、从业资格的直面分析趋利避害模式的引入从业资格,我自己认为(百度词条上没得,只有自己发挥了,哈哈)是一个细分行业对于参与者所设定的一定的参与限制,也即对于行业参与者自身质素的一种考量存在。毕竟行业的实行和发展主体是人那是毋庸置疑的。支持行业的发展

  一、从业资格的直面分析——趋利避害模式的引入

  从业资格,我自己认为(百度词条上没得,只有自己发挥了,哈哈)是一个细分行业对于参与者所设定的一定的参与限制,也即对于行业参与者自身质素的一种考量存在。毕竟行业的实行和发展主体是人那是毋庸置疑的。支持行业的发展也是要最终落实到行业参与者职业能力、社会适应度、社会经验、自身寿命等等一系列的关键指标上来。而且可以发现,这些指标的存在体现出一种递进的态势,也即参与者的职业能力是首先要予以考核,评估的指数,这也是大多数细分行业设定“从业职格考试”的初衷所在。

  抛开考试的科学程度不论,(就好像在讨论“政体”的科学化程度时我们要抛开“民主”的科学程度不论)。正如前面所说“从业职格考试”设定仅仅是为了测试从业者最为基本的行业参与能力。但这个“行业参与能力”的存在对于行业参与者甚至于行业的存在与发展有和价值和意义呢?我们可以换一个角度来想问题,打比一个行业是一个体育团队,而作为领队,负责选拔队员,你所设定的选拔考试自然是为了取得最好的成绩,那么也就是为了把取得“坏成绩”的风险降到最低,成员越优秀,就越容易出成绩,这是我们往往想的最多、最直接的是这一点,但很多时候我们没有发现“趋利避害”里“趋利”和“避害”是一体的。(我至今觉得边沁的功利主义是人类最大的科学,科学必须回归人性,但此处的趋利避害的分析和经济学中高收益伴随高风险的经济模式不同,毕竟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社会行为)同样,将细分行业拟人化后,我们将十分容易得出以下结论:当你在面对设定行业成员准入标准时,你不能如运动员领队般在相对狭小的存在范围内进行筛选,而必须将受用面扩大到一般化的随机的社会个体,所以就要设定一种相对普遍化的“优秀标准”,这种“优秀”的界定应该随着行业的社会角色而不断有新的定义,(确实,“社会角色”对于一个行业来说十分重要,这是行业存在的基础)但底线是,对于参与到行业中的从业者来说,其只有在具备了基本的能够适应行业基本业务以及将来业态发展需要的情况下才能被行业所接受,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行业本身的“趋利”,而另一方面,能够参加到行业中来的社会个体也要通过行业设定的选拔标准来证明其于行业内能够得到生存的空间而不至于反过来影响到行业自身的健康状况,这就是所谓的行业的“避害”。

  二、“法律”职业的行业准入影响因素的再讨论

  通过以上针对于行业准入设定的一些分析(都是自己的一些谬论,希望大家不要见笑)可以相信,在现在的国情之下比如扩招后的法科生的过多过滥,法律职业的整个业态的健康程度堪忧,行业内上下阶层的流动性太差,对于新入行者的打压,SF机关内处于新老交替的关键时期,SF腐败等等这一些社会现状的存在,(导致这些局面的都有其中的方方面面的原因,多述无益)必然使得在当权者意志作用下,使得行业准入标准的设定者(法律行业的历史特殊性以及其社会功能的特殊性导致了往往行业标准设定者就是当权者本身)不能将“优秀”的标准设定的不利于其执政目标的实现。同时还要考虑到这个已经“病的不轻”的行业的基本健康程度的保有,所以其放弃了推行已久的“律考”而出“司考”,这是对于一种标准的重新设定,而处于“后律考时代”的我们,面对的一年又一年司考如迷局般的通过率和水深如海的“加分状况”,我们其实都是在经历一次又一次的“标准调整”。毕竟,世界是运动着的世界,但是可以看到,这几年过来,我们不妨可以把“360分万岁”作为以司法考试为表征的法律行业准入标准的一个价值内核的存在的印证,只要大家仔细品味,这一切的一切都是有他的一定的社会基础的。我觉得能够影响法律行业准入标准设定的因素可以归纳到这四点:

  1、行业的社会角色(最为关键的一点)

  2、行业潜在参与者的平均质素水平(难易度和通过率永远是有一种相对的配比度)

  3、行业的自身健康状况

  4、行业的健康状况与当权者执政要求的对接状况(这一点要区别于行业的社会角色,所谓“社会角色”多是带有一种“俗成”的味道,“俗成”就是“约定俗成”的“俗成”,而当权者的要求却有更多的人为的印记和时段性的诉求,不长远,不具代表性,但却会深刻影响一个时段内一个行业的存在感)

  通过这四点我希冀可以帮助自己和别人找到一杆能适应我们内心需要的,在丈量其自身的同时也可和其他行业准入标准进行比较的标尺。

  三、法律从业资格的趋向探析

  通过以上四个标准参与要素的设定,相信可以对于法律职业资格有更深的认识,诚然,职业资格本身存在的意义便是一种“保险式”的存在,从“律考”到“司考”都是如此,本质并未改变,这么多年,“司考”往往总是“被争议”,从前几年对于“难度的设定”的争论到这两三年对于“放水、通过率过高”的普遍化担忧,从争论点上都可以看出“司考”越发趋于平民化,早已不是不是“法学院的专享之物”。因为在中国这种大环境之下,崇尚“人治”的思想情结一直困扰着我们,几千年来我们一直无法跳脱于其外,“法治”可谓从未真正在我们的行为模式中存在过,过往当权者对于“法治”的建设也是多流于口号式的渲染和意识形态的灌输,实质上的动作这么多年基本上没有取得多大的成功,(这些都是有目共睹,不再多言)所以现阶段执政者时段性的意识作用对于法律从业资格标准的设定的重要作用便开始显现:要“法治”总要先有“法人”(懂法的人)才可,所以将近十年的演变下来,加之其他既有三个要素的影响,导致了“司考现状”。大家要明确,“天下第一考”本来就不是“冷、偏、难”的集成,而是代表了一种其于执政者政策中所扮演角色的重要性,大家可能会抱怨,说重要是谁都知道的,但是如果把水放的太厉害,那还有什么意义可言?其实这也不能完全归罪于标准的设定者,而是我们这些“法学科班”不要老是用“既得利益者”的思维模式来看问题,“司考”本身就是一种保持法律行业最基本健康状况的参与者过滤机制,仅仅是行业接纳你和你要在行业中继续生存要通过的第一道试炼而已,回到篇首,我们会发现其实行业内要继续得以生存,随着职业历程的不断拓展和延伸,影响因素将会越来越多,考评体系也会越发立体化。人脉的积攒,社会资源的把控整合能力等等,都是你继续法律职业生涯所不可或缺的。(仅指律师而言,因为觉得律师这个职业最能代表法律职业所蕴含的独立的特质,而这一特质是从法的性格中延伸至法律职业中来的,也即法律职业的根骨所在。)“司考”仅仅是给了你一个上路的机会而已,路最终还是要靠自己扎扎实实才能走出来。

  大家往往喜欢用“含金量”来综合表达对于一个行业进入难易度的认知,细化到法律行业,则就要映衬之前的四个参数的设定了,比如同为“从业资格”,我们可以将法律职业资格的获得难易度和其他例如“银行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会计从业资格”的获得难易度进行一个横向的比较,则会发现在不同的“社会角色”为首要前提,伴随其他三个要素的体系化考量之下,可以说“法律职业资格把”的含金量是比较高的,但如果再和“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这样一些作为所在行业高端化人才的选择标准来比较,那结果也很容易的出来,通过四项参数的分析,从设定的目的、针对的人群、难度的设置等等各个方面都不是现今的“司法考试”能比得上的。毕竟这“注册”两个字本来就是对于一种“僧与粥”的关系的最直接的反映。但我们要看到的同时也是存在于法律职业之中的立体化评价体系的模糊性和难以掌控性。会计人员可以通过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这样一个明确化的考评体系来获得自身成长的证明,这同时在中国作为人口大国的背景之下也很好地支持了会计行业的良性发展,而作为法律职业,却没有让人感觉到有系统化的能力评估体系的确立,虽然有LEC(法律英语证书)的存在,但是其作为涉外业务能力表征的性质对于法律职业整体的能力评估体系的建立实质上没有多少作用意义。之于“办案经验、人脉网络、资源集成度”这些评价标准对于新入行者都模糊的近乎飘渺,这也是导致整个法律职业领域新老衔接不顺畅的一个原因所在,所以对于系统化,科学化的能力评价体系的提出和建立,值得我们思考,补充各种各样的业务细分,来达到行业内的多元化并良好整合,将会是下一个法律职业生长的良好土壤,也是进一步“法治支持”的物质存在。

  四、某些行业标准适应者所形成的社会成本浪费

  正如上文所说,“司考越发平民化”,而同时普罗大众也十分买账,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参与到司法考试之中,

  甚至很多人从事另外一个行业的同时也会想要获得法律职业的资格,(在学法网论坛上看见很多兄弟并不是法学的科班出身,但通过自己的努力都通过司考,获得法律从业资格)这其中不乏是真正基于自身对于行业的趋向而做出的重新选择,(这些兄弟都是怀着对于法律职业的深厚感情而投身其中,祝福他们,他们的努力社会也一定会给予相应的回报的)还有很多是为了自我提升而参与到司法考试之中,这种做法也是可取的,因为一个行业准入标准的设定往往表达了一个历史时期内社会对于行业社会职能发挥即社会角色扮演的基本要求,这一要求当然落实到从业者身上就是社会对于其基本行业技能的要求,通过司法考试来证明自己在工作中的这种法律基本素养与技能的拥有是可以的。

  但是我们还可以发现(从论坛上)同时有很多是并无意从事法律行业而且并无自身技能提升需求的社会个体,他们参考司法考试是纯粹比如“证明自己能力”“无聊打发时间”而且最后通过了考试,(这些兄弟往往都叫得凶,其实正体现出他们对于其所从事职业的无安全感)我并不是要否定其的付出、努力与汗水、我要说的是就其从表面上看来纯粹是一种个人行为,但这是一种无社会贡献意义的个人行为,甚至带有些许的社会不道德性,因为他们在无形之中浪费了应该获取更大效用与收益的社会成本,挤占了本应该属于其他从业者的从业空间,(准入名额应该是从业空间的基础,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他们确实是在“站着茅坑不拉*”)在造成社会资源无妄浪费的同时,他们中有些人还以自己的经历来嘲笑某些暂时没有获得行业认可的真正的行业潜在参与者,(没考过而又想干这一行的兄弟们,把你们归在行业潜在参与者中,望见谅,你们都是好样的,坚持自己,加油)这更体现了这些无意愿的“行业标准适应者”的无耻。对的,我用的是“无耻”!他们没有看到自己对于自己的消耗,对于这个社会的消耗,以及这些消耗所可能带来的锁链反应,最终受害的将会是真正希冀投身法律行业的行业参与者的利益。这种对于某些“行业外适应者”所造成的社会资源的浪费,我们要不遗余力地予以谴责!

  本文以社会中细分行业的一般化行业准入标准为切入点进行讨论,逐渐引到法律从业资格的论述上来,通过以司法考试作为行业准入标准形式为进路,想尽可能多的获取关于法律职业所需要的参与者筛选机制的设立基础的信息,以此来让我们从另外一个侧面来解读司法考试这一“天下第一考”的实质所指,通过对其诉求的感知来分析和警醒对于意欲从事法律行业者的自我能力建设的必要性的关注,即司考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我们只是刚刚上路,要做的还有很多,只有不断奋进才能让这个行业保持朝气和好的社会职能效率的发挥,这样才能有好的社会回报率与职业归属感。在此想到江平老先生的一句话“法治天下”,为这样一个向往人类自身自由和发展为终极目标的行业而奉献青春,应该是你我一种都值得欣慰和振奋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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