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09年法律职业资格12月1日开始申领
导读: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已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于11月21日发布。现将我省分数核查和申领要求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应试人员可登陆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或通过声讯电话16839800查询本人考试成绩。各市司法局于近日陆续向应试人员邮发成绩通知单。应试人员的成绩以各市(行署)司法局的成绩通知书为准。
应试人员如对成绩有异议,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12月7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报名地市(行署)司法局申请分数核查。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考场和联系电话,并附本人准考证复印件。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一、二、三卷考试但无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不直接受理个人的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二、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西藏自治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80分。对于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少数民族应试人员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
(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在2009年12月1日至20日期限内,由本人向报名地市(行署)司法局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申请人可从黑龙江省司法厅网站自行下载《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并逐项如实填写,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应自12月1日起,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7日内到报名地市(行署)司法局办理本人报名资料调转到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向户籍所在地市(行署)司法局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三)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局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四、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材料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一式二份)外,还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籍簿及复印件二份;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其中2张贴在申请表上,1张用于制作证书(照片背面居中写上准考证号和姓名)
5.申请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和工作单位出具的品行鉴定意见。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附件: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点击下载)
黑龙江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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