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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名师精讲之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1 12:46:16 人浏览

导读:

第一部分民法总则一、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

  第一部分民法总则

  一、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关系”为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的结果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后者表现为一种以权利、义务为要素的关系,属于思想社会关系,有别于物质性民事关系。

  依照不同的标准,民事法律关系可作如下分类:

  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分类标准: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内容。

  (1)财产法律关系,指与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相联系,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包括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

  (2)人身法律关系,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包括人格和身份)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人格权法律关系和身份权法律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人身法律关系遭受侵害后所形成的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法律关系,性质上为债权法律关系,属于财产法律关系。

  2.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分类标准:义务主体是否特定

  (1)绝对民事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主体相对应的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都是绝对法律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权利人都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但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的人,这些义务主体都负有不侵犯绝对权的不作为义务。

  (2)相对民事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主体相对应的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具体的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物权请求权法律关系(《物权法》第34、35条)、占有保护请求权(《物权法》第245条)等以请求权为要素形成的法律关系都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予以配合才能实现。

  3.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分类标准: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

  (1)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指只有一组相对应的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就某物形成的所有权关系;约定赠与某物形成的赠与合同关系。

  (2)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指由两组以上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一份内容包括了设备买卖、技术服务、知识产权许可的合同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4.主民事法律关系和从民事法律关系

  分类标准:能否独立存在

  (1)主民事法律关系,指在两项民事法律关系中,无须依赖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

  (2)从民事法律关系,指在两项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依赖或附属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而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附从性,一般而言,主法律关系无效,从法律关系亦无效;主法律关系消灭,从法律关系亦消灭。

  例如:主债权债务关系为主民事法律关系,而因担保该债权债务关系而成立的抵押、质押、保证、定金等法律关系则为从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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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分类标准:形成与实现的不同特点

  (1)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指因主体的合法行为而形成、主体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所有权法律关系。

  (2)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指因不合法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所有权遭受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因素。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Ⅰ)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四类:

  1.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2.法人。包括中国法人、外国法人。

  3.其他组织。指依法成立,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例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分公司等。

  4.国家。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如,国家可以享有所有权、国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国家发行国债从而成为债务人等。

  (Ⅱ)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以一定的权利义务为其内容。每一个法律关系至少须以一个权利为其要素,或为债权,或为物权、或为人身权。每个权利皆有一定的权能。义务系法律上的当为要求,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权利和义务大多具有一一对应关系,一方的权利就是相对方的义务。但有若干例外:例如形成权没有对应的义务;不真正义务(买受人及时检验并通知的义务;受害人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没有对应的权利。

  (Ⅲ)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不同的客体。

  1.物。物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人力所能支配并且能够满足人类需要的财产。需要注意的是,物权的客体还包括权利,如权利质权、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客体的抵押权。

  2.给付。给付是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给付是按照债的本旨应当履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例如:甲出卖一辆汽车给乙,这一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不是汽车,而是甲交付汽车并移转所有权的“行为”,以及乙支付金钱并移转所有权的“行为”。在甲交付汽车之前,汽车是甲之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在甲交付汽车之后,汽车是乙之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3.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作品、计算机软件、专利、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商标等工商业标记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例如:甲创作一幅国画《冰冰出浴图》,这幅画本身是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其构图、色彩,笔法等要素所形成的“表达”(expression)才是“作品”(work),作品才是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因此,甲将该画出卖给乙并交付后,发生如下法律效果:①乙取得该画(作品载体)的所有权;②乙取得该作品原件(不包括复制件)的展览权;③这一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复制件的展览权、获得报酬权等多项著作权依然由甲享有。

  为了乘胜追击,再看一个例子:辉瑞公司发明了“伟哥”这一药品并获得专利,专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这一发明的技术方案(sheme),即专利要求书(claim)中描述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所组成的完整技术方案。而辉瑞公司生产的一颗颗药丸则是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因此,如果辉瑞公司诉称某人生产的药丸侵犯了其“伟哥”的专利权,法院应当请技术专家概括出被控侵权的药丸所包含的技术特征,如果“伟哥”专利权利要求所描述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都出现在被控侵权的药丸中,则侵权成立。法院“不能”将被控侵权药丸与辉瑞公司生产的药丸进行对比,看它们是否相似或者相同,这是不懂法律关系客体的错误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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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人格利益、身份利益。生命、健康、名誉、姓名、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以及亲属间的身份利益是人身法律关系的客体。

  〖真题(2008-3-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三)民事法律事实(★★)

  (Ⅰ)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民事法律事实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发生,使民法规范与社会生活相连并发挥调整功能,从而以一定财产利益或者人身利益为对象,在民事主体之间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效果。

  有时,单一的民事法律事实就足以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如自然人出生这一事实,就能够导致该自然人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为内容的人身法律关系的产生。而绝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需要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相互结合为依据。例如,遗嘱继承法律关系,需要立遗嘱的行为和被继承人死亡这两个法律事实同时具备才能产生。这种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数个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所谓的“构成要件”即法律事实构成的规范形态。

  (Ⅱ)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分为自然事实和行为。

  1.自然事实

  自然事实,指人的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自然事实分为两种:状态和事件。

  (1)状态

  状态,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例如,善意、恶意、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对物继续占有、权利持续不行使、战争状态、封锁禁运等。

  (2)事件

  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例如,人的出生、死亡、不当得利、时间的经过、自然灾害、不受意志控制的身体动静均属事件。

  事件又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①绝对事件,不是由人们的行为而是由某种自然原因引起的事件;②相对事件,是由人们的行为所引起的,但它的出现在该法律关系中并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例如: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这一法律事实,对其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而言属于行为;对其导致继承开始的法律后果来说则属于相对事件。

  2.行为

  行为,指人有意识的活动(指受意志支配的的身体动静)。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

  (1)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①表示行为,指表现一定的意思内容,并基于其表现而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表示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与准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依照当事人企图的意思内容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即在合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由民事法律行为者自己赋予法律效果的权利义务内容。

  第二,准民事法律行为。

  准民事法律行为,指行为人表达了一定的主观意思,法律对其赋予一定法律效果的表示行为。准法律行为与法律行为的核心区别在于:法律行为之法律效果的权利义务内容由行为人自己确定,准法律行为之法律效果的权利义务内容由法律规范之内容确定。

  准民事法律行为包括:(a)意思通知,指表示某种欲望或者意思的行为,如拒绝要约、履行催告、选择权行使催告、无权代理相对人的催告;(b)观念通知,指行为人将其对于事情的观念加以表示,而法律对之直接赋予一定法律效果的表示行为,如承诺迟到的通知、发生不可抗力的通知、瑕疵通知、债权让与通知。(c)感情表示,指表示某种感情,如被继承人对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表示宽恕。

  ②非表示行为,即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指毋庸表现内心的意思内容,即可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易言之,即事实上有此行为,即生法律上效果,行为人有无取得此种法律效果的意思,在所不问。

  先占、添附、建造房屋、制造产品、天然孳息的分离、履行买卖合同的交付行为等属于引起物权变动效果的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属于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行为。创作作品的行为,亦属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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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合法行为与不合法行为

  民法上的行为,按其是否合于法律规范,可以分为:①合法行为,指与法律规范的要求相一致的行为,包括法律允许和不禁止的行为。②不合法行为,指与法律规范的要求不一致的行为,如侵权行为、违约行为。

  (Ⅲ)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

  1.好意施惠关系

  (1)好意施惠关系的概念与类型

  好意施惠关系,又称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

  下列“无偿”约定均为好意施惠关系:①搭便车;②约定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④邀请参加宴会、舞会、郊游。⑤约定请人吃饭。⑥为人指路。

  (2)好意施惠关系的法律效果

  ①好意施惠关系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

  好意施惠关系与合同的区别,在于当事人就其约定,欠缺法律上的效果意思,无受其拘束的意思。因此,在好意施惠关系中,如果一方爽约,另一方不能请求对方承担实际履行或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例如,请人吃饭者,如果取消邀请,对于对方因前往赴宴而支出的车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方亦不得请求其履行请吃饭的承诺。

  ②好意施惠关系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

  好意施惠关系仅排除合同之债的成立,如一方另有侵权行为,仍可成立侵权之债。比如,在免费搭便车的过程中,车主因为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搭便车者人身伤害的,受害者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再比如,北京海淀区的甲为了惩罚喜欢吃蹭饭的邻居乙,假意与乙约定于4月1日晚在昌平区“鲍鱼公主”请乙吃生猛大餐。4月1日晚,甲估计乙已经乘车到达昌平后,电话告知取消当日宴请,另订5月1日于唐山“鲍鱼王子”再请不迟。虽然乙无权请求甲履行宴请的承诺,但甲的行为属于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的方式加损害于他人,构成侵权行为,甲应赔偿乙的信赖损失(如往返车费、购买的小礼品的费用)。

  ③好意施惠如为“有偿”则应认定为合同关系

  有些约定貌似好意施惠关系,因其约定为“有偿”,应当认定为合同关系。例如,支付一定报酬,于自己外出期间,请邻居定时浇花,成立有偿委托合同;邻居数人约定共同分担油费、车辆养护费用“拼车”上下班,成立无名合同。

  2.法外空间

  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散步、读报、起床、睡觉等人的活动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因此不能成为法律事实。

  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等非法律关系的客观情况也不属于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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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婚约

  我国民法不承认婚约(订婚)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不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与婚约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彩礼”。订婚一方支付的“彩礼”在性质上为赠与合同的履行。已经支付的“彩礼”,赠与人不得请求返还(即不得撤销赠与)。不过,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离婚或解除婚约后,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赠与人有权请求返还彩礼: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又离婚,确未共同生活的;③婚前给付彩礼,离婚后,给付一方因为给付彩礼而生活困难的。

  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有些约定貌似合同,但是按其性质不宜采用合同法调整或者采用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结果的,则属于“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属于法律事实,不产生合同法上的法律效果。

  例如:甲男与乙女非婚同居期间郑重约定,乙女应当按时服用避孕药,以免怀孕。乙女想生一个小孩,籍此“拴住”甲男,便偷偷停服药物。乙女生下小孩后,甲男与乙女分手。乙女代小孩起诉,法院判决甲男支付小孩抚养费。甲男则以乙女违反双方约定给自己带来损失为由,诉请乙女赔偿自己所支付的抚养费。法院依据民法理论认为,甲男与乙女的约定涉及到“最为隐秘的个人自由领域”,该领域不容合同法介入,即使当事人具有受约束的意思,也不成立合同关系。甲、乙的约定属于“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构成合同,甲男不得诉请乙女承担违约责任。

  〖真题(2005-3-22)〗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

  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真题(2006-3-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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