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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重点法条解读(54)——分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7 01:40:19 人浏览

导读:

「重点法条」?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

  「重点法条」?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264、324条。?

  「意思分解」?

  1?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第2款规定的是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 椎动物化石罪。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古文物遗址、古墓葬的范围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及辛亥革命以后与著名历史事件有关的名人墓葬、遗址和纪念地。盗掘,指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而私自挖掘,行为方式既可以是秘密,也可以是公开进行的。行为方式尤其是犯罪对象的方面,本罪与盗窃罪有着明显的差异。?

  2?行为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目的通常是为非法占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中的文物( 当然,并不以此为必要要件),所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从中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依本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应作为本罪的结果加重犯,而不另定264 条的盗窃罪或324条故意(或过失)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这也是区分本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过失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界限及处理它们之间竞合关系时的法律依据。当然,在犯罪构成方面,它们之间还是存在一些明显差异的,如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主观方面只是出于破坏的故意,而没有对文物非法占有之目的。犯罪对象以及行为方式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重点法条」?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 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234、334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非法组织卖血罪和强迫卖血罪。非法组织即违反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 规定,擅自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强迫卖血即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使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方法(如麻醉)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前者的行为对象为自愿卖血者,后者的行为对象只能是不愿出卖自己血液的人。二者的行为对象以及客观行为手段的不同,是区别二者的关键。?

  2?行为人在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过程中,如果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应以第234条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注意本罪与《刑法》第334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的界限。二者在客观方面有一定相似 之处,差异主要在于行为性质不同,非法采集(如非法收购血液)供应血液(如将非法收购的血液出售)的行为不同于组织他人卖血或强迫他人卖血的行为;再者成立既遂的条件不同,本罪是行为犯,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是危险犯,只要其行为“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就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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