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第140条
导读: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释义】
民事裁定,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或者执行过程中,对案件的程序性问题和个别实体性问题所作的权威性判定。主要解决案件中的程序性问题,对于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涉及实体性问题的事项,也可以通过民事裁定作出非终局性的判定。根据是否可以上诉,民事裁定即可以是可上诉的裁定,如本条的第(一)、(二)、(三)项,也可以是不能上诉的裁定,如本条的其他各项。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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