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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第135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9 06:20:24 人浏览

导读:

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计算;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计算;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案件延长审理期限需要报批,民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三日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人民法院。需要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

  【关联法规】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2、8-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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