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司法考试 > 重点法条解析 > 民商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第17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第173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9 05:58:58 人浏览

导读:

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释义】公民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后,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释义】

  公民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后,经过治疗病情痊愈,精神恢复正常,能够正确辨认自己的行为,清醒地处理自己的事务的,表明造成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原因已经消除。此时,该公民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原判决的申请。判决一经宣告,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原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经治疗已经部分恢复,可以部分辨认自己行为的,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