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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第164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9 05:58:10 人浏览

导读: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释义】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针对选民资格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的案件。本条体现出了选民资格案件的几项要点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针对选民资格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的案件。

  本条体现出了选民资格案件的几项要点。首先,选民资格案件必须由选举委员会先行处理,这是一个法定的前置程序,不经过委员会的处理不能进入诉讼阶段;其次,起诉人不一定为选民本人,只要是对选举委员会所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公民即可到法院起诉,其范围没有局限在对选民资格有异议的本人;第三,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起诉,这主要是为了保证案件有足够的审理时间,从而保证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否则选民资格的确定与否都将随着选举的结束而失去意义;最后,该类案件由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关联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3、26-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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