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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释义:第64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9 01:58:37 人浏览

导读:

第六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

  第六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释义】本条是关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采取的检查、调查措施的规定。

  一、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1.询问调查。即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调查时,可以到有关当事人的住所、工作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对该当事人进行询问,或者责令有关当事人到指定场所接受询问,要求当事人将其知道的事实如实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供,以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并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询问不限于直接涉嫌违法行为的人员,也包括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人。询问当事人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被询问人的人身自由。

  2.现场检查。即对当事人涉嫌从事假冒专利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当事人涉嫌从事假冒专利行为的场所,包括涉嫌假冒专利产品的生产加工场所、经营场所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派人进入上述场所并进行检查,以查明事实,掌握证据。对于与当事人的假冒专利行为无关的住所及其他场所,不得实施现场检查。

  3.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即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是记录经济活动的证据。通过查阅、复制这些资料,以查证当事人是否实施了假冒专利的行为,其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后果如何,从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提供依据。本条赋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权力。

  4. 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所谓查封,是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采取张贴封条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将假冒专利产品就地予以封存;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启封、转移或者动用。所谓扣押,是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将假冒专利产品移至他处予以扣留封存。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对当事人的影响很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决定采取这一措施时一定要慎重,必须在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的情况下,才能采取这一措施,不能凭主观猜测或者仅凭他人举报就采取这一措施。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根据检验、鉴定结果及时作出进一步的处理。发现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不当的,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二、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配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检查有关场所和产品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甚至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阻挠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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