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司法考试民诉与仲裁重点考点与法条
导读:
2009年司法考试复习指导系列专题二
民诉与仲裁 重点考点和重点法条
通过对历年试题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发现民事诉讼法的试题类型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第一种类型单纯考查基本概念,比较简单,在试卷中所占比例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应该成为考生志在必得的部分。
第二种类型考查某一法律条文适用的条件,它要求考生在记住条文内容的基础上加以分析,难度适中,所占比例最大,是以前考试最为重要的一种类型,也是今后考试的重中之重。
第三种类型是综合考查,需考生准确掌握基本概念,从题干中提炼适用的条件进行解答。这是一种较高层次的考查,难度最大,很可能成|法i律教\育网l专;题|为将来考试的趋势。从近几年考试中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的试题向综合性、应用性和模糊性的方向发展,难度不断加大。【全文】
考过一次的考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诉讼请求、级别管辖(《民诉》第20条)、指定管辖(《民诉》第36、37条)、案件的主管(《民诉》第111条;《民诉意见》第145、148条)、督促程序管辖(《民诉》第191条)、诉讼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事项(《民诉》第97条)、先予执行(《民诉》第97条、《民诉意见》第107条)、原告的确定(《民诉》第108条)……【全部】
考过两次的考点:
公开审判原则(《民诉》第120条)、审判组织(《民诉》第40、41、161条)、诉讼标的的概念、一般地域管辖(《民诉》第23条;《民诉意见》第8条)、专属管辖(《民诉》第34、36条)、协议管辖和地域管辖(《民诉》第22、24、15、29条)、移送管辖(《民诉》第36条)、对妨害民诉的强制措施(《民诉》第99、102、216条)……【全部】
考过三次的考点:
诉的分类、特殊地域管辖(《民诉》第24、26、28、29、30、33、34、35条;《民诉意见》第25、29条)、举证期限(《证据规定》第31、34、36条)、诉讼当事人资格(《民诉》第42、49、50条)、当事人的确定、起诉条件(《民诉》第108条)、《民诉意见》第31条)、检察院在民诉中的抗诉(《民诉》第187条)……【全部】
考过四次的考点:处分原则(《民诉》第13条)、委托代理人(《民诉意见》第68、69条)、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民诉》第56条;《民诉意见》第162条)、管辖的确定(《民诉》第24、25、35、37、38)。
考过五次的考点:对被执行人负有债务的第三人替代被执行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规定、中止执行(《民诉意见》第300条;《执行规定》第61—64条)。
考过六次的考点: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规定》第1、2、4、9条;《民诉意见》第74、75条)、法院调解(《民诉》第9、155、158条;《民诉意见》第94、182、201条;《调解规定》第11条)。
根据历届司法考试的规律我们可以肯定的判断出来,变化的部分是考试的重点。新的《民事诉讼法》在再审程序、执行程序方面进行了细化,而且删除了破产清算程序。另外一些重要的知识点要防备出大题,如调解要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可能会结合起来出题。另外,具体知识点部分,我们在这里再做一下强调,希望大家注意复习!{法律;教育.网i专l题}
(1)诉讼管辖。首先,要区分主管和管辖的不同。其次,要特别注意对地域管辖的复习,尤其是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再次,要注意裁定管辖中,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的区别。最后,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客体和时间,以及法院处理的规定的掌握。
(2)诉。重点是掌握反诉。反诉是近几年考试的热门知识点,反诉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以及法院在不同诉讼阶段对于反诉的处理是重点。
(3)当事人。重点是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大家要知道如何区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共同诉讼人,大家要把握共同诉讼人的适用条件,区分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及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全部】
仲裁法是考试中占分值不多但波动较大的部门法,少的年份只考了5分,多的年份却考到了近20分、但从年均近10分的分值看,对仲裁法我们应引起足够的重视。仲裁法作为一部相对简单的法律,内容不是很多,所以反映在命题上,其知识点也比较集中。主要集中在仲裁与诉讼的关系、仲裁的原则、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撤销和执行等几个方面。
建议考生在全面复习仲裁法基础知识的基础上,再对《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涉及以上内容的法条予以重点复习记忆。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2003年出了一道仲裁法的案件分析题,所以对于有关仲裁法的案例分析题也应当重视。一般而言,仲裁法的那里分析题内容较长,案情复杂繁琐,从而使得作答比较难。建议考生细心认真阅读题干,注意寻找与问题有关的情况陈述,紧密联系法条,力争条理清晰、简明扼要、切中要害地作答。
考过一次的考点:
仲裁协议的必备要件(《仲裁法》第16、17条)、仲裁庭的组成(《仲裁法》第31、32、37条)、部分裁决、缺席判决、调解、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法》第25、42、43、51、55、56、57条)、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仲裁法》第19条)、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仲裁法》第20条)、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仲裁法》第28条)……【全部】{法律;教育.网i专l题}
考过两次的考点:一裁终局制度(《仲裁法》第9条)、仲裁庭裁决的作出(《仲裁法》第53、54条)、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仲裁法》第9、20、58、62、63条)、仲裁与诉讼。
考过五次的考点:起诉时未申明有仲裁协议情况的处理(《仲裁法》第26条;《民诉意见》第148条)、仲裁中的和解与调解(《仲裁法》第49、50、51条)、仲裁裁决的执行、不予执行、中止执行、撤销(《仲裁法》第9、28、58、60—64条;《民诉》第201、213条)。
仲裁与民事诉讼的比较、仲裁协议的要件、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案件的受理范围、仲裁和解协议、仲裁中的调解、仲裁中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仲裁裁决的撤销、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部分裁决、缺席判决、裁决的效力、尤其是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应全面把握,它们是考试的重点和难点。
专题小结:
民事诉讼法(包括仲裁法)作为三大程序法之一,在法学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是司法考试的主干课程,更有人将其与民法、刑法、刑诉并称为司法考试的“四大天王”。从具体分值来看,2003年民事诉讼法所占的比重将近47分(四卷总分400分),2004年达到了前所未有的95分(四卷总分600分),2005年加上试卷四第7题的第一问总分值近82分,2006年也达到了84分,2007年是68分,2008达到了69分的分值。从近几年司法考试的平均分值方面进行预测,我们预计2009年民事诉讼法考查的分值应该在65分左右,请广大考生注意加强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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