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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诉重点法条之基本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2 12:52:56 人浏览

导读:

【导读】民事诉讼法在司法考试中占有的分值比例较大,而且民事诉讼法中需要记忆的知识点比较多,为了让大家在这个阶段的复习更加顺利,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2012年司考民诉重点法条精讲,希望能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精彩推荐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常考点汇总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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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辩论原则

  法条:《民诉法》第12 条

  1、民事诉讼中的辩论的主持人是法院,参加人是当事人双方及依法享有辩论权的诉讼代理人。

  2、辩论的内容是实体性争议问题和程序性争议问题。

  3、辩论的形式有书面和口头两种。

  4、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而不只限于庭审辩论阶段。

  5、法院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为当事人行使辩论权提供便利。

  6、未经法庭上辩论和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

  二、处分原则

  法条:《民诉法》第13 条

  1、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处分权。

  2、当事人处分的内容是自己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3、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当事人的处分权不具有绝对性。

  4、法院代表国家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进行监督,如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须经法院同意,有 限且适当的国家干预是处分原则的题中之意。

  三、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法条:《民诉法》第14 条

  1、检察机关只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权进行监督,对法院的执行活动目前尚无权监督。

  2、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具体方式是:(1)以消极的方式监督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不法行为;(2)以积极的方式对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检察机关提出民事抗诉无须经当事人同意。

  3、并非各级检察机关都享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抗诉权,原则上实行“提级抗诉”模式。

  4、对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法院应当再审。

  四、支持起诉原则

  法条:《民诉法》第15 条

  支持起诉的条件包括:(1)限于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纠纷。(2)支持起诉者应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能是自然人。(3)被支持的受害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且没有起诉。(4)支持的形式一般是道义上或物质上的。(5)支持起诉者不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五、合议制度

  法条:《民诉法》第 40、41、161 条,《简易程序规定》第1 条

  1、第一审合议庭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或者由审判员组成。

  2、第二审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

  3、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4、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法律教\育网

  5、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在特别程序中,只要是要求对案件的审理实行合议制的,合议庭都由审判员组成。

  六、回避制度

  法条:《民诉法》第45、46、48 条

  1、适用对象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

  2、适用情形

  (1)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3、申请回避的程序及处理 回避申请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 终结前提出。法院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3 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七、公开审判制度

  法条:《民诉法》第120 条、第134 条第1 款,《民事证据规定》第48 条,《司法公开规定》第5 条

  1、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

  2、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之案件的庭审过程应当不公开;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3、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4、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和调解结案的案件外,人民法院 的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

  5、无论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当庭宣判、定期宣判)时一律公开。

  八、两审终审制度

  法条:《民诉法》第 140 条第 2 款、《企业破产法》第 12 条、《婚姻法解释(一)第 9 条第 1 款》 两审终审的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破产程序、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实行一审终审。(3)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实行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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