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司法考试 > 重点法条解析 > 民商法条 > 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精读(十三)

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精读(十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7 12:56:54 人浏览

导读: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重点法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126~127条。?

  「意思分解」?

  租赁合同的性质:?

  1?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1)承租人获得的是占有、使用、收益权,而非所有权,故别于买卖合同;?

  (2)承租人对租赁物无处分权,故区别于消费借贷合同。?

  2?有偿合同(第212条)?

  正是在这一点上区别于借用合同。借用合同是双务无偿合同,借用合同可适用租赁合同规则(《民通意见》第126~127条)。?

  3?诺成合同;?

  4?具有临时性(第214条);?

  5?不定期租赁合同为不要式合同(第215条)。?

  「不要混淆」?

  1?租赁合同期限超过20年的,并非合同全部无效,而是超过部分无效(第214条)。?

  2?若甲、乙二人口头订立一租房协议,租期1年,则该合同实际上是一个不定期租赁合同(第215条)。?

  另:租赁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有名合同,应予重点掌握。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意思分解」?

  以上五个条文构成了出租人义务体系:?

  1?第216条,交付义务,保证租赁物适租义务;?

  2?第220~221条,维修义务;?

  3?第228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4?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重点掌握第2、4项义务。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意思分解」?

  承租人义务是司法考试重点,应予重点识记。?

  1?第217条,正当使用义务。?

  2?第222条,妥善保管义务。?

  3?第223条,不作为义务。应注意:?

  (1)租赁权系债权,未经出租人同意,禁止承租人对租赁物为添附行为;?

  (2)经过出租人同意的,承租人可为添附行为,二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约定解决;?

  (3)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添附的,出租人可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4?第224条,禁止随意转租。应特别注意:?

  (1)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转租。此时同时存在两个租赁合同关系,即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租赁合同,承租人并未退出租赁关系;故转租不同于租赁权的转让。后者系承租人将租赁权转让给第三人,自己退出租赁关系,第三人取代了承租人的法律地位。?

  (2)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解除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但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仍可成为生效合同。?

  (3)由于在转租情形下,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次承租人对于租赁物造成的损失,基于合同效力的相对性,出租人只能向承租人主张违约责任(第121条)。

  当然,若次承租人的行为构成了对租赁物的侵权,出租人作为物权人可主张物上请求权,请求次承租人承担侵权责任。?

  5?第226条,支付租金义务。了解支付租金的方法,类于借款合同支付利息的方法(第205条)。?

  6?第235条,返还租赁物义务。?

  重点掌握第3、4项义务。?

  「不要混淆」?

  第224条并未禁止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关系中,承租人可以从中赚取差价而牟利。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118~119条;《担保法》第48条。?

  「意思分解」?

  以上五个条文构成了承租人的权利体系。?

  1?第218条,正常损耗免责权。?

  2?第225条,占有、使用、收益权。?

  3?第229条,买卖不破租赁。?

  “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在租赁期间,出租人转让租赁物的,租赁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有效。这是债权抗所有权的一个特例,也是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一个例外。与此法理相通,《担保法》第48条也规定抵押人抵押已出租的财产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民通意见》第119条第2款)。?

  4?第230条,优先购买权。应注意:?

  (1)《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第230条则规定,出租人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2)依《民通意见》第118条,出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受侵害的,可请求法院确认买卖无效。?

  5?第234条,共同居住人继续租赁权。《民通意见》第119条第1款亦有类似规定。?

  以上,重点掌握第3、4项权利。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相关法条」 本法第94、215、236条。?

  「意思分解」?

  1?以上四个条文规定了租赁合同法定解除权几种情形,重点掌握第232条: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任意解除权;出租人解除的,应履行提前通知对方的义务。?

  2?不定期租赁合同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1)当事人未约定租期或约定不明的(第232条);?

  (2)当事人明定租期在6个月以上,但未采用书面形式的(第215条);?

  (3)租赁届满,当事人以推定形式继续合同的(第236条)。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相关法条」 本法第10、215条。?

  「意思分解」?

  1?本条依“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而认定“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系典型的合同成立的推定形式(第10条)。?

  2?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特殊规则即体现在第232条。此为司法考试难点,切记。?

  「不要混淆」?

  注意:使用借贷(借用)合同定义?

  1?借用合同,指出借人将某项特定的非消耗物无偿地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于约定的期限将原物归还的合同。?

  2?借用合同区别于消费借贷合同之处在于:前者的标的物为耐用品,即非消耗物,如房屋、汽车、工具、耕牛等,后者的标的物为消耗物,如食品等。?

  3?借用合同区别于租赁合同之处在于:前者为无偿合同,后者为有偿。除此区别外,其余的皆相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