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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解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31 05:49:44 人浏览

导读: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重点法条之一、法典第3条、第4条【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依法行使原则】【法条内容】第3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重点法条之一、法典第3条、第4条【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依法行使原则】

  【法条内容】

  第3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4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法条释义】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的职权。

  【考点归纳】

  1、公安机关的职权;2、人民检察院的职权;3、人民法院的职权;4、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

  【提别提示】第三、第四条易结合起来,考察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

  【相关法条】

  第225条: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规定。

  ★重点法条之二、法典第5条【司法独立】

  【法条内容】

  第5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法条释义】司法独立的含义。

  1、我国的司法独立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2、法院独立和检察院独立的程度不同;3、司法独立应依法独立;4、司法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5、司法应自觉接受公民、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监督。正确处理两个关系:1、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2、与各级人大之间的关系。

  【考点说明】对司法独立含义的正确理解。

  【实例解析】

  ◆ (2003-2-89不定选)某大学教授在讲授刑事诉讼法课时,让学生回答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下列四个同学的回答中,正确的理解是?

  A、甲同学认为是指法官个人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他人影响

  B、乙同学认为是指合议庭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

  C、丙同学认为是指法院独立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D、丁同学认为是指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如何处理发布指示或命令。

  正确答案:CD

  重点法条之三 第11条 【审判公开原则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法条内容】

  第11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法条释义】审判公开原则、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相关法条】《法典》第152条、《解释》第121条。

  《法典》第152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解释》第121条;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被告人案件的审理,适用相关规定。

  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1条: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

  【考点说明】考察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

  1-2、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开审理;4、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重点法条之四 法典第12条【无罪推定原则】

  【法条内容】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法条释义】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1、定罪权只有法院享有;2、控方承担证明责任;3、控方证明只有达到法定证明要求时,人民法院才能认定被告人无罪。推导出两个规则:被控告人享有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权;疑罪从无处理。

  【考点说明】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与适用、证明责任的分配。

  【相关法条】《法典》第140条第4款、第162条第3种判决

  第140条第4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考点】证据不足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第162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考点】一审判决的种类

  ◆2005-2-97不定选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B.自诉人对其控诉承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

  C.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时必须承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责任

  D.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检察机关应当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一事实的存在。

  【答案】BD

  ★重点法条之五 15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法条内容】

  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163司考网 www.163sikao.com QQ:200509970 15所全程仅需50元 送考前冲刺押题!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条释义】明确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情形以及在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处理。1、立案阶段不予立案;2、侦查阶段撤销案件;3、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4、庭前审查阶段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仅适用于2-6种情形);5、审判阶段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注意适用情形)。

  【考点说明】1、给出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考察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处理;2、给出情形,让考生判断是否属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进而考察如何处理。

  【相关法条】法典第130、142条第1款、《解释》第176条、《解释》第117条、《规则》第262、第263条。

  《法典》第130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法典》第142条第1款:“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解释》第176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解释》第117条:庭前审查后的处理。“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规则》第262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的,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规则》第263条:“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26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撤销案件的处理。”

  《刑法》第87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法》第88条规定了追诉时效期限的延长或者说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即“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重点法条之六、法典第14条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法条内容】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法条释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考点说明】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的诉讼权利。关于讯问未成年人,是“应当”还是“可以”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公检法各自有相应的规定。

  1、公安部《规定》第182条: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

  2、《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0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检察人员参加(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应遵循该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19条: 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者确实不适宜出庭的,应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出庭。经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卷。

  ◆2006-2-77.犯罪嫌疑人甲系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侦查阶段,依法享有下列哪些诉讼权利? (该题的答案有争议)

  A.在讯问时,侦查机关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B.在讯问时,侦查机关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C.被第一次讯问后,甲可以聘请辩护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D.被第一次讯问后,甲的亲属可以为其聘请律师

  参考答案:AD(有的人认为是BD)

  第二章 管辖

  重点法条之一:法典第18条【立案管辖】

  【法条内容】

  第18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法条释义】立案管辖。

  【考点说明】:国家专门机关立案管辖的范围。

  【相关法条】

  (1)涉及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范围的相关法条。共四大类案件。

  《规则》第8条,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犯罪,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共7种)”

  《规则》第9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六机关《规定》第1、第2、第3条。其中第一条明确了: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第二条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注意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法分则第四章第248条规定的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

  (2)涉及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案件范围的相关法条。共三大类案件。

  《法典》第170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解释》第1条明确: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共有四类案件:虐待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侮辱诽谤案、侵占案;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共有八类: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六机关《规定48条》第4条第2款,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六机关《规定48条》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2004年真题)下列哪一种案件不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

  A、骗取出口退税案

  B、受贿案

  C、私分国有资产案

  D、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正确答案:A

  重点法条之二:第20条 【级别管辖中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法条内容】

  第20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法条释义】级别管辖中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

  【考点说明】中院一审管辖的案件范围。

  【相关法条】《解释》第4条、第5条

  《解释》第4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解释》第5条: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2003年真题)某市人民检察院以刘某犯有抢劫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对此案,该法院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A、驳回检察院的起诉

  B、将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

  C、继续审理本案

  D、向上级法院请示可否审理

  正确答案:BC

  重点法条之三:法典第19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

  【法条内容】

  第19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法条释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

  【考点说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

  【相关法条】《解释》第3条

  《解释》第3条: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2004年真题)张某系L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住该市河东区。1999年10月25日晚,香港居民孙某在河西区乘坐张某驾驶的出租车至该区天平大酒店,下车时将背包遗忘在车上,内有价值近4万元的笔记本电脑。孙下车后即意识到背包遗忘在车上,于是找到张某,向其索要。张某谎称并未见到背包,拒不交出。该案一审管辖法院应当是哪个法院?

  A、河东区人民法院

  B、河西区人民法院

  C、市中级人民法院

  D、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B

  重点法条之四:第23条 级别管辖的变通与移送管辖。

  【法条内容】

  第23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法条释义】级别管辖的变通,把握变通原则。

  【考点说明】移送管辖的原则。

  【相关法条】《解释》第16条(关于请求移送的程序)

  《解释》第16条: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10内作出决定。

  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重点法条之四:第24条【地域管辖】

  【法条内容】

  第24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条释义】地域管辖的原则:犯罪地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为辅。

  【考点说明】地域管辖的原则、对犯罪地的理解。

  【相关法条】

  《解释》第2条: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法典》第25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2006年真题)甲非法拘禁乙于某市A区,后又用汽车经该市B区、C区,将乙转移到D区继续拘禁。对于甲所涉非法拘禁案,下列哪些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A、A区法院

  B、B区法院

  C、C区法院

  D、D区法院

  正确答案:ABCD

  ◆(2002年真题)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下列哪一个法院审判?

  A、犯罪地人民法院

  B、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

  C、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

  D、被告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C

  重点法条之五:第26条【指定管辖】

  【法条内容】

  第26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法条释义】指定管辖的案件范围两大类:管辖不明;不宜审判。

  【考点说明】指定管辖的案件范围、指定管辖应遵循的程序(公诉和自诉案件程序不同)、享有指定管辖权的主体(共同上级法院)。

  【相关法条】:

  《解释》第19条:“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2006-2-26单选)某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盗窃案件,因该案被告人与该法院院长具有亲属关系,市中级人民法院遂指定将该案移交B区法院审判。对于该案的全部卷宗材料,A区法院应按下列哪一项处理?

  A、应当退回A区人民检察院

  B、应当直接移交B区法院

  C、可以直接移交B区法院

  D、应当通过中级人民法院移交B区法院

  正确答案:A

  ◆(2006-2-25单选)王某担任甲省副省长期间受贿50多万元,有关法院指定乙省W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项指定应当由下列哪一法院作出?

  A、甲省高级人民法院

  B、乙省高级人民法院

  C、W市中级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D

  重点法条之六:第27条,专门管辖

  【法条内容】

  第27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1. 知识点: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

  2. 考点: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

  3. 相关法条。

  《解释》第20条、第21条。

  《解释》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解释》第二十一条 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三)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重点法条之七:几种特殊情况的管辖(2008年大纲单独增加该节内容)

  【法条内容】

  1、《解释》第14条:“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 由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 2、《解释》第7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前款规定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 《解释》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解释》第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解释》第10条规定: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定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6、《解释》第11条规定: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解释》第12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8、《解释》第13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2008-2-21单选.张某,甲市人,中国乙市远洋运输公司"黎明号"货轮船员。"黎明号"航行在公海时,张某因与另一船员李某发生口角将其打成重伤。货轮返回中国首泊丙市港口时,张某趁机潜逃,后在丁市被抓获。该案应当由下列哪一法院行使管辖权?

  A.甲市法院 B.乙市法院 C.丙市法院 D.丁市法院

  正确答案:C

  第三章 回 避

  重点法条之一: 第28条、第29条、第31条(回避的理由及适用人员)

  【法条内容】。

  第28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29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31条: 本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法条释义】

  【考点归纳】1、适用回避的人员范围: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2、享有申请回避权的诉讼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3、适用回避的理由(五种理由)

  【相关法条】

  《解释》第27条: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解释》第23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独任审判员有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上列人员回避。

  重点法条之二:第30条,回避的决定组织和人员、回避决定的效力。

  【法条内容】

  法典第30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法条释义】

  知识点:1、回避的决定机关或者个人;2、回避决定的法律效力

  3、侦查人员的回避。

  【相关法条】

  (1)关于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的相关法条。

  《规则》第30条: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或者第2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公安部《规定》第33条: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大纲不作要求)。

  (2)关于对回避决定享有申请复议权的范围的相关法条

  《解释》第29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只能是有因回避。)

  (3)关于申请复议权享有主体及如何行使的相关法条。

  《解释》第28条: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

  (4)关于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书记员适用回避的决定组织的相关法条

  《解释》第30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5)关于特殊回避的相关法条

  《法典》第206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解释》第31条: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依照本规定第3条、第5条、第6条、第7条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依照第4条发回重审的案件,不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实例解析】

  ◆ (2007年真题)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指出,公诉人的书记员李某曾在侦查阶段担任鉴定人,并据此要求李某回避。对于赵某的回避申请,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庭应以不属于法定回避情形为由当庭驳回

  B、法庭应以符合法定回避情形为由当庭作出回避决定

  C、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法院院长决定

  D、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检察院检察长决定

  ◆2007-2-﹡7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2007年新颁布生效的司法解释)163司考网 www.163sikao.com QQ:200509970 15所全程仅需50元 送考前冲刺押题!

  A.既可以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也可以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B.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二审法院可以不经开庭直接改判

  C.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一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D.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重新审判的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不适用《规定》第11条。

  正确答案: ABC 【考点】特殊回避的适用情形

  ◆2006-2-24.王某因涉嫌报复陷害罪被立案侦查后,发现负责该案的侦查人员刘某与自己是邻居,两家曾发生过纠纷,遂申请刘某回避。对于刘某的回避应当由谁决定?

  A.公安局局长

  B.检察院检察长

  C.法院院长

  D.检察委员会

  正确答案:B.

  考点:立案管辖与回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重点法条之一:第32条【辩护人的范围和人数】

  【法条内容】

  第32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法条释义】辩护人的范围及人数。

  【相关法条】

  《解释》第35条: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解释》第33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注意对近亲属的把握】

  【考点说明】辩护人的范围。1、哪些人可以担任辩护人(3类人);2、哪些人绝对不能担任辩护人(3类人);3、哪些人相对可以担任辩护人(4类人)。

  【实例解析】

  ◆(2006-2-23单选)聋哑被告人张某开庭审理前要求其懂哑语的妹妹担任他的辩护人和翻译。对于张某的要求,法院应当作出哪种决定。

  A、准予担任辩护人

  B、不准担任翻译人员

  C、准予担任翻译人员

  D、既准予担任翻译人员,也准予担任辩护人

  正确答案:A

  ◆(2004年真题)涉嫌抢劫罪的张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准备委托辩护人,下列人员中,谁可以接受委托作他的辩护人?

  A、张某的朋友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正在缓刑考验期内

  B、张某的父亲,在本市法院任审判员

  C、张某的叔叔,已加入日本国籍

  D、张某的朋友王某,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

  正确答案:BD

  重点法条之二:第33条 【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法条内容】

  第33条: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法条释义】当事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专门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

  【考点说明】委托辩护人的初始时间

  重点法条之三:第34条,指定辩护

  【法条内容】

  第34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条释义】

  指定辩护的四个条件:1、只适用于审判阶段(死刑案件第二审同样适用);2、前提是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3、符合法定情形;4、由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指定辩护人。

  【考点说明】指定辩护的适用情形、指定辩护与拒绝辩护

  【相关法条】

  (1)关于应当指定辩护情形的相关法条

  《解释》第36条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2)关于可以指定辩护情形的相关法条。

  《解释》第37条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五)具有外国国籍的;

  (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 [真题:2009-2-023(单选题)] 郭某涉嫌招摇撞骗罪。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郭某希望委托辩护人。下列哪一人员可以被委托担任郭某的辩护人?

  A. 郭某的爷爷,美籍华人

  B. 郭某的儿子,16岁

  C. 郭某的朋友甲,曾为郭某招摇撞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

  D. 郭某的朋友乙,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

  【答案】 D

  重点法条之四:第35条,辩护人的责任

  【法条内容】

  第35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释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责任

  【考点说明】辩护人的诉讼地位:相对独立的诉讼地位。

  ◆【2007-2-66多选】.关于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辩护人不是被告人的代言人

  B.辩护人应当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C.辩护人须按照被告人的要求作无罪辩护

  D.辩护人有权独立发表辩护意见

  正确答案:ABD

  重点法条之五:第36、37条【辩护律师及其他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法条内容】

  第36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37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法条释义】辩护律师及其他辩护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注意共有权利与辩护律师的特有权利

  【考点说明】辩护律师与其他辩护人所享有诉讼权利的差异。

  【相关法条】

  《解释》第40条: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但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重点法条之六:第39条,拒绝辩护权

  【法条内容】

  第39条: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法条释义】拒绝辩护权是被告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

  【考点说明】拒绝辩护权与指定辩护、强制接受辩护综合起来考察。

  【相关法条】

  《解释》第38条: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解释》第165条: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

  依照本解释第164条、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2007-2-67真题)某市法院审理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案,为其指定了辩护律师。庭审中,赵某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合议庭的下列做法哪些是正确的?

  A赵某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时,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B赵某要求另行指定辩护律师时,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C赵某要求另行指定辩护律师时,不应当同意,并宣布继续审理

  D赵某另行委托辩护人的,自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正确答案:AD

  ◆2008-2-26.关于辩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被告人王某在犯罪时17周岁,在审判时已满18周岁,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B被告人李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在审判时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当庭拒绝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法院另行为其指定辩护人。在重新开庭审理后,李某再次拒绝法庭为其指定的辩护人,合议庭不予准许

  C法院为外籍被告人汤姆(25周岁)指定了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汤姆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提出自行委托辩护人,法庭准许后,汤姆自行委托了辩护人。再次开庭审理后,汤姆再次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不予准许

  D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法庭应当允许,宣布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期限为十日,准备辩护时间计入审限

  【正确答案】B

  重点法条之七:第40、第41条 诉讼代理人

  【法条内容】

  第40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41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法条释义】诉讼代理人的种类、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人数、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体。

  【考点说明】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的比较。

  【相关法条】

  《解释》第48条: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解释》第四十九条: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了解案情。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可以参照本解释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执行。

  《解释》第50条: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如果被代理人是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实例解析】

  1、(2005年真题)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区别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介入诉讼的时间不同

  B、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人员范围不同

  C、是否出席法庭不同

  D、承担的刑事诉讼职能不同

  正确答案:D

  2、(2007—2—79)甲因积怨将乙打成重伤,致乙丧失劳动能力。本案中,哪些人有权为乙委托诉讼代理人?

  A、乙的父母

  B、乙的祖父

  C、乙本人

  D、乙的好友丙

  正确答案:AC

  3、(2008-2-27).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何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A.涉嫌强奸罪被告人的父亲 B.抢劫案被害人的胞妹 C.伤害案中附带民事被告人的胞弟 D.虐待案自诉人的胞妹

  正确答案:B 【注意】仅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近亲属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真题:2009-2-067(多选题)] 关于刑事诉讼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或法定程序产生,诉讼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委托产生

  B. 法定代理人的权利源于法律授权,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源于委托协议授权

  C. 法定代理人可以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活动不得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

  D. 法定代理人可以代替被代理人陈述案情,诉讼代理人不能代替被代理人陈述案情

  【答案】ABC

  第五章 证 据

  重点法条之一: 第42条 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法条内容】

  第42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条释义】证据的概念与特征的把握、证据的种类。

  【考点说明】证据的特征、准确判断证据的种类。

  【实例解析】

  (2005年真题)下列哪些属于书证?

  A、某强奸案,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收集的笔记本,其中记载着其作案经过及对被害人的描述

  B、某贪污案,为查明账册涂改人而进行鉴定的笔迹

  C、某故意伤害案,证人书写的书面证词

  D、某走私淫秽物品案,犯罪嫌疑人非法携带的淫秽书刊

  ★重点法条之二:第46条 对待口供的态度

  【法条内容】

  第46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法条释义】对待口供的态度。

  【考点说明】口供的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相关法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解释》第61条: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规则》第265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的根据。

  【实例分析】

  ◆(2005年真题)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法庭审理期间李声称侦查人员曾对其实施刑讯逼供,李妻也提出其证言出自侦查人员的威胁、引诱、欺骗。经法院查明,上述情况属实。下列证据材料哪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A、李某的有罪供述

  B、根据李某的有罪供述找到的杀人凶器

  C、李妻的证言

  D、根据李妻的证言找到的李某转移被害人尸体时使用的布口袋

  正确答案:AD

  ◆ [真题:2009-2-024(单选题)] 张某、李某共同抢劫被抓获。张某下列哪一陈述属于证人证言?

  A. 我确实参加了抢劫银行

  B. 李某逼我去抢的

  C. 李某策划了整个抢劫,抢的钱他拿走了一大半

  D. 李某在这次抢劫前还杀了赵某

  【答案】 D【考点】 共犯口供的性质判断

  重点法条之三:第48、第49 证人的资格及保护

  【法条内容】

  第48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49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条释义】证人的资格、证人的义务、对证人的保护。

  【考点说明】证人的权利、义务。

  ◆2007-2-26.在杨某被控故意杀人案的审理中,公诉人出示了死者女儿高某(小学生,9岁)的证言。高某证称,杨某系其表哥,案发当晚,她看到杨某举刀杀害其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高某年幼,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出示

  B.因高某对所证事实具有辨别能力,其证言可以作为证据出示

  C.高某必须到庭作证,否则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出示

  D.高某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正确答案:B

  ◆2008-2-35.甲致乙重伤,收集到下列证据,其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是哪一项?

  A.有被害人血迹的匕首

  B.证人看到甲身上有血迹,从现场走出的证言

  C.匕首上留下的指印与甲的指纹同一的鉴定结论

  D.乙对甲伤害自己过程的陈述

  【正确答案】D

  重点法条之四:《解释》第52条 证明对象

  【法条内容】

  《解释》第52条 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法条释义】对证明对象的准确理解

  【考点说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相关法条】

  《规则》第334条: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2008-2-69.石某杀人后弃尸河中。在法庭审理中,对下列哪些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证明?

  A.被弃尸的河流从案发村镇穿过的事实

  B.刑法关于杀人罪的法律规定

  C.检察机关和石某都没有异议的案件基本事实

  D.石某的精神状态

  【正确答案】AB

  【免征事实】【法律依据】《规则》第334条

  ◆[真题:2009-2-071(多选题)] 关于吴某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下列哪些选项属于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A. 吴某是否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 是否存在为吴某所实施的被指控事实

  C. 被指控事实是否情节严重

  D. 是否具有法定或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答案】A BCD

  重点法条之五:证据的收集

  【重点法条】

  《解释》第53条: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原件优先】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原物优先】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复制件的证明力】

  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解释》第54条:人民法院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调查、核实证据,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解释》第55条: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依法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对认定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的新的证据材料,应当告知检察人员和辩护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提取,复制后移送检察人员和辩护人。

  《解释》第56条: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件数、页数以及是否原件等,由书记员或者审判员签名。

  《解释》第58条: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时,应当依法处理。

  【特别提示】该部分法条从未出过考题,今年需格外注意。

  第六章 强制措施

  重点法条之一:第50条 公检法有权决定适用的强制措施

  【法条内容】

  第50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条释义】强制措施的决定机关。

  【考点说明】

  【实例分析】2008-2-28.关于法院可以决定对什么人采取拘传这一刑事强制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为该公司诉讼代表人而拒不出庭的高某

  B.抢夺案中非在押的被告人陈某

  C.盗窃案中非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卢某

  D.贿赂案中拒不出庭的证人李某

  正确答案:B【注意A选项】【解释】第210条规定: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拘传到庭。

  重点法条之二:第51、52、53、54、55、56、58条 取保侯审

  (一)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和执行机关

  【法条内容】

  第51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相关法条】公安部《规定》第64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规则》第38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二)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

  【法条内容】

  第52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相关法条】

  第96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三)取保候审的方式

  第53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四)保证人的条件

  第54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五)保证人的义务

  第55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解释》第73条: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解读:保证人还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循的法定义务

  第56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规则》第53条:对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1)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2)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4)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特别提示】六机关《规定》第23条的正确理解。

  六机关《规定》第23条:“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七)取保候审的期限

  第58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提示】根据《规则》55条、《解释》的相关规定,公、检法三家各自适用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八)特别提示《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条内容】

  第一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侯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侯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侯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解读】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执行机关。

  【法条内容】

  第四条: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考点】保证金与保证人不能同时使用。

  第五条。保证金的起点1千元。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考点】保证金数额的确定

  ◆ 072. [真题:2009-2-072(多选题)] 甲涉嫌盗窃罪被逮捕。甲父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要求甲父交纳10万元保证金。甲父请求减少保证金的数额。公安机关在确定保证金数额时应当考虑下列哪些情况?

  A. 当地经济水平落后

  B. 甲和甲父靠种地为生且无其他收入,生活贫困

  C. 甲只偷他人一头牛,可能判处的刑罚不重

  D. 甲无前科,社会危险性小,妨碍诉讼可能性小

  【答案】AB CD

  【考点】 保证金数额的确定

  第七条: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第十六条: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法定义务的,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决定机关。

  第十七条:保证人对罚款决定,有权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复核机关应当在7日内答复。

  第十八条: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和对保证人罚款均系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如不服复核决定,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机关提出申诉。

  【考点】保证人违反法定义务应承担的责任;保证人被罚款后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第十一条:决定机关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认为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应当提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书面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递交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决定机关的意见,及时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

  第十二条: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考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机关;没收保证金的适用情形;被取保候审人涉嫌重新犯罪的,没收保证金的时间

  ◆2007-2-78.被取保候审人高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关于保证金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由正在审查起诉的检察院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

  B.由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

  C.由正在审查起诉的检察院没收其交纳的保证金

  D.由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没收其交纳的保证金

  正确答案:ACD

  考查重点:取保候审保证金的交纳与没收

  《规定》第21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考点】保证金的退还时间和适用情形及程序。

  重点法条之四:第51、第57、第58条 监视居住

  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循的法定义务

  第57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提示】他人不包括其聘请的律师,见六机关《规定》第24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规则》第68条:人民检察院对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情节较轻的,可以予以训诫、责令聚结悔过。

  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六)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法条释义】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监视居住的期限、监视居住变更为逮捕的情形。

  【考点说明】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监视居住的期限。

  重点法条之五:第59条、60条、67、68、69、70、71、72条逮捕

  【法条内容】

  第59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67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解读】逮捕的决定、批准机关和执行机关

  第60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解读】一般逮捕的三个条件。证据要件、刑罚要件、社会危险性要件。关于逮捕的证据要件,见六机关《规定》第26条

  《规定》第26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第68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解读】对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后的处理:决定批准逮捕或者决定不批准逮捕。

  【提示】审查批准逮捕阶段需要补充侦查的只在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中予以说明,在此意义上应理解审查批捕阶段不存在补充侦查。

  补充: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不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情形

  【法条内容】

  《规则》第89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不符合《规则》第86条、87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

  (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69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解读】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期限、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期限。

  【提示】拘留的最长期限。

  第70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解读】公安机关对不批准决定享有要求复议、复核权,体现三机关的分工负责、互相制约原则。

  【提示】复议期间应当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第71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72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知识点:逮捕应当遵循的程序以及逮捕后的处理。

  【解读】逮捕后的处理

  【相关法条】

  《解释》第78条: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后,应当将逮捕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将被告人逮捕后,人民法院应当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将原因记录在卷。

  【实例分析】2007-2-28.在审判阶段,法院认为被告人某甲有毁灭证据的可能,遂决定逮捕某甲。关于该案逮捕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可以自行执行逮捕

  B.异地执行逮捕的,可以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C.执行逮捕后,应当由法院负责对某甲进行讯问

  D.执行逮捕后,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正确答案:C

  《解释》第79条:对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被告人,审判人员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报经院长批准后,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

  《规则》第115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侦查部门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规则》第116条: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撤销逮捕决定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考点说明】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检察院自侦案件逮捕后的处理。

  对于几种特殊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的审批程序。

  《规则》第94条:“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规则》第95条: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案件,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省级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解读】已有真题出现。

  2006-2-31.无国籍人吉姆涉嫌在甲市为外国情报机构窃取我国秘密,侦查机关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吉姆。甲市检察院应当如何审查批捕?

  A.可以直接审查批准逮捕吉姆

  B.应当报请省检察院审查批准

  C.应当审查并提出意见后,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

  D.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报经外交部备案后,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正确答案:C

  《规则》第93条: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分别依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报请许可。

  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解读:对人大代表的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报请同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许可。

  【解读】2007年第一次出现真题。

  不定项选择(2007-2-98-100),共6分。

  甲乙丙三人实施信用证诈骗。侦查过程中,某地级市公安机关向该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甲、乙、丙三人。其中,甲系省、市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乙系自由职业者;丙系无国籍人士。在审查批捕过程中,检察院查明:乙已怀有两个月身孕。请回答98-100题。

  98.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检察机关决定对甲批准逮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只需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B.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后,再报省人大常委会许可

  C.应当分别报请省市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D.等待人大常委会许可期间,应当先取保候审

  正确答案:C

  考查重点:对人大代表审查批捕的特殊程序(第一次出考题)

  99.关于检察院对乙审查批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可以对乙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B.可以直接建议公安机关对乙取保候审

  C.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决定另行侦查

  D.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正确答案:AD

  考查重点: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后的处理

  100.关于检察院对丙审查批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市检察院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自行作出决定

  B.市检察院认为需要逮捕的,报省检察院审查

  C.省检察院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

  D.省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应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正确答案:ABCD

  考查重点:对无国籍犯罪嫌疑人审查批捕的特殊程序

  重点法条之六:第61、62、64条、65条。拘留

  【法条内容】

  第61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党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知识点:公安机关决定拘留的情形、检察机关决定拘留的是上述第四、五两种情形(见《法典》第132条)。

  【解读】公安机关适用拘留的情形

  ◆2008-2-76.对下列哪些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执行先行拘留?

  A.为投毒而买毒药的甲

  B.在其住处发现被盗金项链的乙

  C.被举报挪用公款企图逃跑的丙

  D.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丁

  正确答案:ABCD

  第62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解读】异地拘留应当遵循的程序。

  第64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65条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解读】拘留应当遵循的程序以及拘留后的处理。

  第66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知识点: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应当报送的材料。

  【特别提示】公安机关拘留情形与公民扭送情形的比较。

  【相关法条】。

  第63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党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重点法条之七:《规则》第103条 发现漏报捕情形的处理

  【法条内容】

  规则第103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捕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规则》第107条“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且通知公安机关 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后又提请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坚持复议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尚未见真题)

  《规则》第111条关于自侦案件决定逮捕的期限。“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审查逮捕部门接到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7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应当在审查逮捕部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15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逮捕,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提示】《法典》第13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检察机关拘留的时间最长是14天。

  重点法条之八: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

  《规则》第76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

  (一)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二)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2007-2-68.在侦查中,下列哪些情形,检察院有权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拘留?

  A.张某刑讯逼供案,在场的人指认他犯罪

  B.姚某徇私枉法案,在取保候审期间企图自杀

  C.王某贪污案,在取保候审期间毁灭证据并串供

  D.高某受贿案,在其家中发现赃款、赃物

  正确答案:BC

  《规则》第77条:拘留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

  《规则》第78条: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规则》第80条: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人民检察院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规则》第81条: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规则》第82条: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依法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规则》第83条: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10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

  《规则》第85条: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羁押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拘留措施要求的,由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审查,侦查部门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

  《规则》第79条:担任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因现行犯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因为其他情形需要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人民检察院拘留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直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拘留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拘留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报请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拘留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拘留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分别按照本条第二、三、四款的规定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拘留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重点法条之一:第77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

  【法条内容】。

  第77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法条释义】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及提起主体

  ◆2006-2-72.甲因遭受强奸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出院后仍长期精神恍惚,后经多方医治才恢复正常。在诉讼过程中,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些赔偿要求具有法律依据?

  A.甲因住院支付的费用

  B.甲住院期间的陪护费用

  C.甲住院期间的误工费用

  D.甲医治精神恍惚支付的费用

  正确答案:ABCD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2007-2-69.关于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163司考网 www.163sikao.com QQ:200509970 15所全程仅需50元 送考前冲刺押题!

  A.犯罪分子非法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C.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D.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正确答案:BCD

  重点法条之二:《解释》第86、87条。

  【法条内容】

  《解释》第86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第87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

  【法条释义】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范围

  【考点说明】

  重点法条之三:《解释》第88条

  【法条内容】

  《解释》第88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四)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法条释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重点法条之四:《解释》第89、90条

  【法条内容】

  第89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90条 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

  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法条释义】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期间及双轨制。

  重点法条之五:《解释》第96、97条。

  【法条内容】

  《解释》第96条: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解释》第97条: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法条释义】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结案应当遵循的程序性规定:适用调解的案件范围、调解书的制作、调解书的生效,

  重点法条之六:《解释》第100条

  【法条内容】

  《解释》第100条: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法条释义】附带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法律依据。

  【考点说明】准确把握附带民事诉讼的特征。

  重点法条之七:《解释》第101条。

  【法条内容】

  《解释》第101条: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法条释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

  重点法条之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3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2005-2-29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对孙某提起公诉,被害人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不适用《刑事诉讼法》

  B尽管在侦查阶段孙、李已就赔偿达成协议且孙已给付,法院仍然可以受理李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C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由检察机关决定查封被告人财产

  D如果调解达成协议,不论是否当庭执行完毕,审判人员都必须制作调解书

  正确答案:B

  ◆2009卷四:案情:杨某被单位辞退,对单位领导极度不满,心存报复。一天,杨某纠集董某、樊某携带匕首闯至厂长贾某办公室,将贾某当场杀死。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判处董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樊某有期徒刑15年。

  问题:

  1. 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对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的一审判决,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分别应当如何处理?

  2. 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樊某提出上诉,高级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

  3. 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但贾某的妻子对附带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高级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

  4. 被告人杨某经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后,下级法院发现杨某可能另案犯有伤害罪,对杨某应当如何处理?

  ◆2008卷四出了大题

  第八章 期间、送达

  重点法条之一:第79条。

  【法条内容】

  第79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相关法条】

  《解释》第103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计算法定期间时,应当将路途上的时间扣除;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对于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

  重点法条之二:第80条

  【法条内容】

  第80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法条释义】期间恢复的条件。

  【考点说明】期间恢复的条件

  【相关法条】

  《解释》第103条第2款: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依法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限届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裁定准许。

  第3款: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一个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一个月1日、本月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的审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期限。

  第九章 其他规定

  重点法条:第82条

  【法条内容】

  第82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 案

  重点法条之一:第84条。

  【法条内容】

  第8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法条释义】报案、举报、控告的区分;国家专门机关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处理原则。

  【考点说明】

  【相关法条】

  《法典》第85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 , , , 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提示】报案、控告、举报人的权利与义务。

  ◆026. [真题:2009-2-026(单选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某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向境外间谍机构提供涉及国家机密的情报,同事赵某发现其行迹后决定写信揭发李某。关于赵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控告

  B. 告诉

  C. 举报

  D. 报案

  【答案】 C

  重点法条之二:第86条

  【法条内容】

  第86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法条释义】立案的条件;控告人的权利:获知不立案的原因、有权申请复议。

  【考点说明】结合《法典》第15条予以考察;结合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予以考察。

  重点法条之三:第87条【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法律监督】

  【法条内容】

  第87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法条释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的监督程序。

  【相关法条】

  六机关《规定》第7条: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期限是自受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天;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天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考点说明】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的监督程序

  ◆2007-2-35.辛某到县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陈某强奸,公安机关传讯了陈某,陈某称他与辛某是恋爱关系。公安机关遂作出不立案决定,并向辛某送达了不立案通知书。辛某对不立案决定不服而采取的哪一项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

  A.向该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B.要求县检察院撤销该不立案决定

  C.请求该县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D.向该县法院提起自诉

  正确答案:B

  重点法条之四:第88条 【自诉的提起主体】

  【法条内容】

  第88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条释义】自诉人的范围。

  第二章 侦 查

  重点法条之一:第91—95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遵循的程序

  【法条内容】

  第91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解读】讯问的主体及人数。

  第92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解读】讯问的地点。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第93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解读】讯问的程序及被讯问人的诉讼权利

  第94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解读】讯问特殊对象应遵循的程序

  第95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小结】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循的程序。

  重点法条之二:第96条。

  【法条内容】

  第96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法条释义】侦查阶段律师介入的时间及其享有的诉讼权利。

  【考点说明】注意新修改律师法的相关内容

  【相关法条】

  律师法第33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提示】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比,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且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秘密交流权得以确立。

  六机关《规定》第11条(安排会见的时间)、第9条(对涉密案件的解释)

  六机关《规定》第9条: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六机关《规定》第10条:依照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亲属代为聘请。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机关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额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有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六机关《规定》第11条: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2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六机关《规定》第12条: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

  【实例分析】2005年真题

  ◆下列关于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李某抢劫案,因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没有提出具体人选,侦查机关对其聘请律师的要求不予转交

  B、高某伤害罪,因案件事实尚未查清,侦查机关拒绝告诉受聘请的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C、石某贪污案,因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侦查机关拒绝批准会见在押的石某

  D、陈某刑讯逼供案,为防止串供,会见时在场的侦查人员禁止陈某向律师讲述案件事实和情节

  正确答案:ABCD

  重点法条之三:第97—99条 询问证人

  【法条内容】

  第97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98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99条 本法第95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法条释义】询问证人应当遵循的程序。

  【考点说明】询问证人应当遵循的程序

  【相关法条】

  六机关《规定》第17条,关于询问证人的地点只能遵循《法典》第97条的规定,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

  ◆2007-2-31.在一起受贿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获悉,犯罪嫌疑人接受财物时,他家的保姆赵某曾经在场,遂决定对赵某进行调查。本案中,办案机关的下列哪种做法是错误的?

  A.到赵某的住处进行询问

  B.到赵某所属的家政公司进行询问

  C.通知赵某到检察机关提供证言

  D.通知赵某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正确答案:D

  重点法条之四:第104条 解剖

  【法条内容】

  第104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重点法条之五:第105、106条 人身检查

  【法条内容】

  第105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第106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条释义】人身检查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

  【考点说明】人身检查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

  重点法条之六:第109—113条 搜 查

  【法条内容】

  第109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提示】搜查的范围

  第11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第111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提示】搜查的种类

  第112条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提示】搜查应有见证人在场

  第113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提示】搜查笔录的制作

  【考点说明】搜查应当遵循的程序。

  ◆027. [真题:2009-2-027(单选题)] 关于侦查中的检查与搜查,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搜查的对象可以是活人的身体,检查只能对现场、物品、尸体进行

  B. 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检查可以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

  C. 搜查应当出示搜查证,检查不需要任何证件

  D. 搜查和检查对任何对象都可以强制进行

  【答案】 B

  重点法条之七: 第118条 解除扣押的期间

  【法条内容】

  第118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考点说明】解除扣押应当遵循的程序。

  重点法条之八: 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

  【法条内容】

  《法典》第198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和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提示】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法及时返还给被害人。对于赃款、赃物须等判决生效以后,才能没收上缴国库。

  六机关《规定》第48条:对于赃款赃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以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者私自处理。关于赃款、赃物的处理,应当按照《法典》第198条的规定执行,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不得以未移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

  (二)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该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三)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对依法不移送的,应当随案移送证据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解释》第294条第2款,对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犯罪嫌疑人死亡,申请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等的金融机构,将该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等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经过阅卷、审查有关证据材料后作出裁定。

  公安部《规定》第219条:“对查获的下列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原物不随卷保存,但应当拍成照片存入圈内,原物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一)淫秽物品;(二)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三)鸦片、海洛因、吗啡、冰毒、大麻等毒品和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管制药品;(四)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信件和其他宣传品;(五)秘密文件、图表资料;(六)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惜植物及其制品;(七)其他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通知被害人后,超过半年未来领取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期处理。凡是已经送交财政部门处理的赃款赃物,如果失主前来认领,并经查证属实,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部门提回,予以归还。如原物已经卖掉,应当退还价款。”

  【法条释义】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及时返还;属于赃款、赃物在判决生效后没收上缴国库;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在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死亡的,由人民法院裁定通知金融机构将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上缴国库。

  【实例分析】

  (2007—2—72)关于刑事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张三盗窃李四电视机一台,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将电视机发还李四

  B.王五被控贩卖毒品,作为证据使用的海洛因应当随案移送当庭出示质证

  C.马六被控受贿金条若干,未随案移送,判决生效后,根据法院通知该金条由查封、扣押的检察机关上缴国库

  D.牛七涉嫌受贿罪,在侦查期间自杀身亡,检察机关应当通知金融机构将冻结的牛七的存款、汇款上缴国库

  正确答案:A、C

  ◆068. [真题:2009-2-068(多选题)] 关于扣押物证、书证,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 侦查人员在搜查钱某住宅时,发现一份能够证明钱某无罪的证据,对此证据予以扣押

  B. 在杜某故意杀人案中,侦查机关依法扣押杜某一些物品和文件。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和文件,侦查机关应当在5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杜某

  C. 公安机关在侦查刘某盗窃案中,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刘某的存款、汇款

  D. 在对周某盗窃罪审查起诉中,周某死亡,检察院决定将依法冻结的周某赃款的一部分上缴国库,其余部分返还给被害人

  【答案】 AC

  重点法条之八: 第120—122 鉴 定

  【法条内容】

  第120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考点说明】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的范围;

  第121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考点说明】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享有知情权

  第122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相关法条】《解释》第59、第60条

  《解释》第59条 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解释》第60条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法条释义】关于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以及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问题。

  ◇2007-2-77.侦查人员怀疑已批捕的甲患有精神病,拟对其进行鉴定。关于对甲进行鉴定一事,下列哪些程序是正确的?

  A.应当由省级医院进行

  B.精神病鉴定结论应加盖医院公章

  C.精神病鉴定的时间计入办案期限

  D.作为证据的精神病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

  正确答案:BD

  重点法条之九:第123条 通 缉

  【法条内容】

  第123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考点说明】通缉的对象、有权发布通缉令的机关。

  重点法条之十:第124、126、127、128 侦查羁押期限

  【法条内容】

  第124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提示】一般羁押期限及延长决定机关

  第126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提示】四类案件的羁押期限及羁押期限延长的决定机关

  第127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提示】重罪案件的羁押期限及延长

  第128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提示】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相关法条】

  六机关《规定》第32条,上述情形只须报检察院备案,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考点说明】侦查羁押期限、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重新计算。

  ◆2006-2-33.黄某住甲市A区,因涉嫌诈骗罪被甲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由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侦查不能终结,侦查机关报请有关检察机关批准延长一个月。其后,由于该案重大复杂,涉及面广,取证困难,侦查机关报请有关检察机关批准后,又延长了二个月。但是,延长二个月后,仍不能侦查终结,且根据已查明的犯罪事实,对黄某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侦查机关第三次报请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在报请延长手续问题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第一次延长,须经甲市检察院批准

  B.第二次延长,须经甲市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C.第二次延长,须经甲市所属的省检察院批准

  D.第三次延长,须经甲市所属的省检察院批准

  正确答案:A.

  ◆2007-2-30.张某因涉嫌放火罪被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张某另有抢劫罪的重大嫌疑,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关于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报同级检察院批准

  B.报同级检察院备案

  C.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D、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正确答案:B 【六机关规定】第32条

  ◆2008-2-22.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办案期限是不能重新计算的?

  A.补充侦查完毕后的审查起诉期限

  B.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C.处理当事人回避申请后的法庭审理期限

  D.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继续审理的审理期限

  【正确答案】C

  重点法条之十一: 第130条【撤销案件的适用情形】

  【法条内容】

  第130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考点说明】:结合法典第15条考察

  第三章 提起公诉

  重点法条之一: 第137条

  【法条内容】

  第137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考点说明】审查起诉的范围。

  重点法条之二: 第138条。

  【法条内容】

  第138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考点说明】审查起诉的期限

  重点法条之三:第139 审查起诉的方法。

  【法条内容】

  第139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考点说明】审查起诉的方法。

  【相关法条】

  《规则》第256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商情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参加。

  《规则》第265: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规则》第270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规则》第273条第2款规定: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

  ◆029. [真题:2009-2-029(单选题)] 关于检察院审查起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认为需要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进行复验、复查的,可以自行复验、复查

  B. 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自行调查取证

  C. 对已经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将已侦查的案件和新发现的犯罪一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D. 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应当中止对全案的审查,待潜逃犯罪嫌疑人归案后重新开始审查起诉

  【答案】 A

  【备注】 该题第一次详细考察《规则》关于审查起诉方法的规定。有一定难度。难在B选项。根据此题,过去司法考试重视对不起诉制度的考察,提醒大家对审查起诉的程序性规定要予以重视。

  重点法条之四:中止审查

  【法条内容】

  《规则》第273条: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

  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

  【考点说明】中止审查起诉的情形

  重点法条之五:漏诉的处理

  《规则》第280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重点法条之六:提起公诉的条件

  【法条内容】

  法典第140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相关法条】

  《规则》279: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一)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二)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三)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四)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对于符合第(二)项情形的,应当以查清的罪行起诉。

  《规则》282条第1款: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规则》第283条第1款:人民检察院针对具体案件移送起诉时,主要证据的范围由办案人员根据本条规定的范围和各个证据在具体案件中的实际证明作用加以确定。

  第2款:主要证据是对认定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起主要作用,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证据。

  第3款:主要证据包括:

  (一)起诉书中涉及的各种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

  (二)多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

  (三)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

  对于主要证据为书证、证人证言笔录、被害人陈述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笔录或者勘验、检查笔录的,可以只复印其中与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有关的部分,鉴定书以只复印鉴定结论部分。

  【特别提示】起诉的条件从未出过考题,应重视。

  重点法条之六: 关于不起诉种类的法条。第140第3款、第142条第1、2款。

  【法条内容】

  第140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提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条件、补充侦查。

  第142条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提示】绝对不起诉的条件、酌定不起诉的条件

  【相关法条】

  《规则》第288条:法定不起诉由检察长决定;第289条:酌定不起诉由检委会决定;第286条:证据不足的不起诉由检委会决定。

  重点法条之七: 不起诉决定的宣布、送达、及救济程序。

  【法条内容】

  第143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规则】第294条第2款,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

  第144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145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146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考点说明】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书的送达对象:被不起诉人及其单位、公安机关、被害人(145)、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规则》第295、296条。);对不起诉决定的救济程序。

  【相关法条】

  《规则》299条: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立案复查。

  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规则》第300条: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服,收到不起诉决定书超过7日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受理,经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

  《规则》第301条: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被害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进行复查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控告申诉部门应当提出复查意见,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

  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查作出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将复查决定抄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出庭支持公诉由审查起诉部门办理。

  《规则》303条: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由控告申诉部门办理。被不起诉人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外提出申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审查是否立案复查。

  ◆2008-2-24.某看守所干警甲,因涉嫌虐待被监管人乙被立案侦查。在审查起诉期间,A地基层检察院认为甲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遂作不起诉处理。关于该决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公安机关有权申请复议复核

  B.某甲有权向原决定检察院申诉

  C.某乙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D.申诉后,上级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某乙可以向该地的中级法院提起自诉

  正确答案:C

  ◆2008-2-37.下列哪一案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由检察长决定?

  A.犯罪嫌疑人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鉴定,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为轻微伤

  B.犯罪嫌疑人乙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鉴定,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为轻伤,但情节轻微,且被害人希望不追究乙刑事责任

  C.犯罪嫌疑人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查明,丙是因为受到野猪追赶被迫闯入被害人住宅,属于紧急避险

  D.犯罪嫌疑人丁涉嫌偷税罪,案件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正确答案:A.特别注意C选项,属于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正确做法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2008-2-36.关于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死亡,但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没收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没收犯罪嫌疑人存款上缴国库,或返还被害人

  B.由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没收犯罪嫌疑人的存款上缴国库,或返还被害人

  C.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申请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返还被害人

  D.由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申请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163司考网 www.163sikao.com QQ:200509970 15所全程仅需50元 送考前冲刺押题!

  正确答案:C

  重点法条之八: 补充侦查专题

  1、补充侦查的种类:《法典》第140条第2款(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法典》第165条(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提示】审查批捕阶段不存在补充侦查。六机关《规定》第27条: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

  2、补充侦查的形式。

  《法典》第140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规则》第350条: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3、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

  (1)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第140条第3款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相关法条】

  《规则》第271条: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规定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

  【提示】审查起诉阶段改变管辖案件的补充侦查主体及次数。

  (2)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

  【法条内容】

  《法典》第166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法典》第168条第3款: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解释》第157条: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决定权、次数、按撤诉处理的情形)

  《解释》第159条 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法院享有建议补充侦查权)

  ◆2006-2-34.叶某涉嫌盗窃罪,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市检察院审查后,将该案交A区检察院审查起诉。A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A区检察院应当如何退回?

  A.应当退回甲市检察院

  B.应当退回甲市公安局

  C.可以退回甲市公安局

  D.应当通过甲市检察院退回甲市公安局

  正确答案:D 考点:审查起诉阶段因改变管辖退回补充侦查的程序

  ◆2006-2-35.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下列关于退回补充侦查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退回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以内侦查完成

  B.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C.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D.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

  正确答案: C

  ◆2007-2-71.关于补充侦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发现证据不足的,可以决定退回补充侦查

  B.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C.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D.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正确答案:BD

  第三编 审 判

  第一章 审判组织

  重点法条之一:关于合议庭的组成 第147条

  【法条内容】

  第147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考点说明】合议庭的组成

  重点法条之二:合议庭活动原则。第148条

  【法条内容】

  第148条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重点法条之三: 审委会、合议庭之间的关系。

  【法条内容】

  第149条: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解释》第111条:合议庭的审判长由审判员担任,在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的情况下,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

  《解释》第112条: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必须由同一合议庭进行。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的时候,应当表明自己的意见。如果意见分歧,应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审阅确认无误后签名。评议情况应当保密。

  《解释》第114条: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对下列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拟判处死刑的;(二)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四)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五)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对于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解释》第115条。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合议庭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委会复议。

  ◆075. [真题:2009-2-075(多选题)] 关于合议庭的组成及活动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在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时,经院长指定,助理审判员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担任审判长

  B. 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必须由同一合议庭进行

  C. 合议庭成员如有意见分歧,应当按照2/3以上多数作出决定

  D.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合议庭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答案】DB

  ◆077. [真题:2009-2-077(多选题)]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B. 在法庭上,必要时才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

  C. 休庭时,可以允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会见未成年被告人

  D. 对未成年人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

  【答案】CD

  【考点】 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人使用戒具。

  ◆ B选项是错误的。

  ◆ C正确,上述规定第30条

  ◆ D正确,规定第31条

  ◆

  【题源】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

  【备注】

  078. [真题:2009-2-078(多选题)]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规定,只适用于一审公诉案件

  B. 被告人犯数罪,但只对部分犯罪认罪的案件,不适用该规定

  C. 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不适用该规定

  D. 即使适用该规定,控辩双方对证据有异议时,仍应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答案】CD

  【考点】 两高、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题源】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

  重点法条之四:人民陪审员制度

  (一)人民陪审员的职权。

  《法典》第147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称《决定》)第11条(独立行使职权)

  (二)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

  《决定》第4条: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

  (二)年满23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

  《决定》第5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陪审员。

  《决定》第6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决定》第3条。

  (四)人民陪审员的抽取。

  《决定》第14条: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五)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

  《决定》第2条: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074. [真题:2009-2-074(多选题)] 张某系某基层法院陪审员,可以参与审判下列哪些案件?

  A. 所在区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B. 所在市中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

  C. 所在市中级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

  D. 所在省高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

  【答案】 BD 【考点】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适用的程序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重点法条之一: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

  【法条内容】

  《法典》第150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解释》第116条规定了庭前审查的10项内容。(一)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二)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三)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四)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五)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六)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七)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九)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十)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至6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考点说明】庭前审查的内容和目的及性质。

  【法条内容】

  《解释》第117条 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对于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至(九)项规定之一,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三)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四)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六)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考点说明】庭前审查后的处理。

  ◆2007-2-25.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通知检察院撤回起诉

  B.对于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检察院

  C.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D.法院作出了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案件,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法院应当根据禁止重复追诉原则不予受理

  正确答案:B

  ◆2008-2-71.某县法院在对杨某绑架案进行庭前审查中,发现下列哪些情形时,应当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

  A杨某在绑架的过程中杀害了人质

  B杨某在审查起诉期间从看守所逃脱

  C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材料未附证据目录

  D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材料欠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住址、通讯处

  正确答案:AB

  ◆ 073. [真题:2009-2-073(多选题)] 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下列哪些情形下应当通知检察院补充材料?

  A.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的

  B.起诉时未移送证据目录的

  C.证人名单未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住处和通讯处的

  D.移送材料中辩护人通讯地址不明确的

  【答案】 BCD 【解析】 该种处理适用的情形第一次考试

  重点法条之二:开庭前的准备,法典第151条。

  【法条内容】

  第151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五)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重点法条之三: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4类)

  【法条内容】

  第152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相关法条】

  《解释》第121条: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被告的审理,适用相关规定。

  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考点说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

  《解释》第122条。不公开审理的含义。“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审理未成年人的案件,适用相关规定。”

  【考点说明】不公开审理的含义

  重点法条之四:公诉案件的庭审顺序

  《规则》第331:公诉人在法庭上应当依法进行下列活动:

  (一)宣读起诉书,代表国家指控犯罪,提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审判;

  (二)讯问被告人;

  (三)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

  (四)出示物证,宣读书证、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向法庭提供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

  (五)对证据和案件发表意见,针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全面阐述公诉意见,反驳不正确的辩护意见;

  (六)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七)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记明笔录;

  (八)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法典》第155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相关法条】

  《解释》第134条: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

  ◆2008-2-38.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关于法庭审理活动先后顺序的排列,下列哪一选项的组合是正确的?

  ①宣读勘验笔录;②公诉人发表公诉词;③讯问被告人;④询问证人、鉴定人;⑤出示物证;⑥被告人最后陈述。

  A.②③⑤④①⑥

  B.③④⑤①②⑥

  C.②④⑤①⑥③

  D.③④①⑤②⑥

  【正确答案】B

  ◆2008-2-78.在法庭审理中,控方向法庭出示被告人实施抢劫时所持的匕首。关于该匕首,应当履行的法庭调查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让被害人辨认

  B.让被告人辨认

  C.听取辩护人意见

  D.听取诉讼代理人意见

  【正确答案】ABCD

  重点法条之五:证人作证

  【法条内容】

  《解释》第141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

  【考点说明】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形

  《解释》第143条:向证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

  【考点说明】询问证人的顺序

  第156条: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解释》第146条:询问证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发问的内容与案件的事实有关;(二)不得以诱导方式提问;(三)不得威胁证人;(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解释》第149条:向证人和鉴定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人员应当告其退庭。

  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考点说明】询问证人的规则

  重点法条之六:人民法院的庭审调查权,第158条。

  【法条内容】

  第158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考点说明】人民法院在庭外调查中享有的职权

  重点法条之七:对违反法庭秩序人员的处理,第161条 《解释》第184条(1000元以下;15日以下)

  【法条内容】

  第161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说明】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重点法条之八:一审后的处理,第162条、《解释》第176条

  【法条内容】

  第162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相关法条】

  《解释》第176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五)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六)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解释》第178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176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

  ◆034. [真题:2009-2-034(单选题)] 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赵某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认为证明指控事实的证据间存在矛盾且无法排除,同时查明赵某年龄认定有误,该案发生时赵某未满16周岁。关于本案,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一做法?

  A. 将案件退回检察院

  B. 终止审理

  C. 作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D. 判决宣告赵某不负刑事责任

  【答案】 C

  重点法条之九:第163条,宣告判决

  第163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重点法条之十:延期审理, 第165条

  第165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相关法条】

  《规则》第348条: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二)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三)需要通知开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单的证人、鉴定人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出庭陈述的。

  《规则》第349条: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

  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每次不得超过1个月。

  ◆2008-2-77.在下列何种情形下,经公诉人建议法庭延期审理的时间一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A.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发现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C.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D.需要通知开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单的证人、鉴定人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出庭陈述的

  正确答案:ABCD

  重点法条之十一:【中止审理】

  《解释》第181条: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考点说明】中止审理的适用情形,中止审理与延期审理的区别

  ◆2008-2-70.关于刑事案件的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延期审理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中止审理适用于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

  B.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庭审自身出现障碍,因而不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使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因而暂停诉讼活动

  C.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具有可预见性,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

  D.不论延期审理还是中止审理,其时间都计入审理期限

  【正确答案】ABC

  重点法条之十二:庭审笔录的签名权,第167条

  第167条 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解释》第171(庭审笔录的签名权)第180条(评议笔录的署名权)

  【考点说明】庭审笔录的签名权、评议笔录的署名权

  重点法条之十三:公诉案件一审的审限

  《法典》第168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补充检察院撤诉的提出

  【相关法条】

  《解释》第177条: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考点说明】检察院撤诉的期限,法院享有最终的裁定权

  《规则》第351条: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

  【考点说明】撤回起诉的法定情形

  《规则》第353条: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认为需要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的,应当要求休庭,并记明笔录。

  变更、追加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公诉人可以建议合议庭延期审理。

  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考点说明】撤诉的方式、撤诉的决定机关。

  第二节 自诉案件

  重点法条之一: 第170条。 自诉案件的范围。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重点法条之二: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法典》第171条

  【法条内容】

  第171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相关法条】

  《解释》第188条: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二)证据不充分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考点说明】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自诉按撤诉处理的情形

  重点法条之三:自诉案件的处理。调解、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第172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考点说明】适用调解结案的自诉案件的范围

  【相关法条】

  《解释》第197条:对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

  《解释》第198条: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法院审查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

  《解释》第200条: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刑事自诉案件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

  ◆2007-2-22.张某以侮辱罪对王某提起自诉。一审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但在送达调解书时,张某反悔,拒绝签收。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调解协议一经达成,即发生法律效力

  B调解书经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法院印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C无论当事人是否签收,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D本案中调解书并未生效,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

  正确答案:D

  重点法条之四:反诉 《法典》第173条。

  【法条内容】

  第173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相关法条】

  《解释》第206条: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二)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三)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

  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考点说明】反诉的条件、反诉与自诉的关系

  重点法条之五:自诉案件的中止审理,《解释》第204条。

  【法条内容】

  《解释.》第204条: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考点说明】自诉案件中止审理的适用情形

  重点法条之六: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法典》第171条、《解释》第202条。

  《解释》第202条: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自诉人撤诉处理。

  重点法条之七:自诉案件的可分性,《解释》第193条

  【法条内容】

  《解释》第193条“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致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考点说明】自诉案件的可分性

  重点法条之八:自诉案件的审限

  《解释》第109条: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满七日以前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2008-2-72.关于自诉案件的审理,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甲、乙系一起伤害案件的自诉人,案件审理中甲撤回起诉,法院继续案件审理

  B.某伤害案,因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提起自诉,审理中自诉人与被告人和解而撤回自诉,法院经审查准许

  C.某遗弃案,被告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法院予以受理并与原自诉合并审理

  D.某侵犯知识产权案,第二审中当事人和解,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一审判决

  正确答案:ABD

  ◆ 2008-2-23.关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自诉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B.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自诉案件

  C.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只是说法不同,含义相同

  D.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二者之间没有关系

  正确答案:B

  第三节 简易程序

  重点法条之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第174条。

  【法条内容】

  第174条: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相关法条】

  《解释》第220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数罪,可能被宣告判处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特别提示】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参见高法、高检、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

  《意见》第2条: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解释》第222条: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考点说明】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范围

  【相关法条】

  《意见》第3条第3款: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解释》第217条。

  【考点说明】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程序处理

  重点法条之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特点

  【法条内容】

  《法典》第175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意见》第6条、《法典》第153条。

  【提示】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法条内容】

  《法典》177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考点说明】适用简易审判程序审理案件,程序可以简化,但要保障被告人最后陈述权。

  【法条内容】

  《法典》第178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考点说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是20天。

  【法条内容】

  《解释》第226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可以不出庭,但应当在开庭审判前将书面辩护意见送交人民法院。

  【考点说明】辩护人可以不出庭。

  重点法条之三: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意见》第10条、《解释》第229条( 第229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一)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二)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三)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五)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相关法条】

  《意见》第11条:法院应当在3日内将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检察院。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材料后5日内按普通程序重新移送。

  【考点说明】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的适用情形及处理

  ◆2007-2-29.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被告人可以不出庭

  B.可以由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

  C.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庭,也可以不派员出庭

  D.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规定的限制

  正确答案:C

  ◆ 076. [真题:2009-2-076(多选题)] 关于简易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自诉案件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B. 即使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最后陈述也不能取消

  C. 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应当出庭

  D. 经审判员准许,被告人可以同公诉人进行辩论

  【答案】 BD

  ※补充普通程序简化审:《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意见》第1条: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

  《意见》第2条: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2)可能判处死刑的;3)外国人犯罪的;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7)其他

  【考点说明】:不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范围

  2005-2-74多选 黎某对被检察机关指控的数个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下列哪些情形妨碍适用《关于适用普通审判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A、黎某持有外国护照

  B、黎某犯数罪

  C、黎某可能被判处死刑

  D、黎某所犯数罪中有的有重大社会影响

  正确答案:ACD

  《意见》第9条: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重点专题之一:上诉,法典第180、183、184条。

  【法条内容】

  第180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考点说明】享有上诉权的主体范围,注意区分独立上诉权主体与非独立上诉权主体范围的不同。

  【法条内容】

  第183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考点说明】上诉的期限。

  【法条内容】第184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考点说明】上诉的程序。

  重点专题之二:抗诉。第181、183、185 。

  【法条内容】

  第181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考点说明】享有抗诉权的主体。

  【相关法条】

  第182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考点说明】被害人的请求抗诉权

  【法条内容】

  第185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考点说明】抗诉的途径。

  ※上诉、抗诉的撤回(《解释》第238、第239、第241、第244条)

  【法条内容】

  《解释》第238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

  《解释》第239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考点说明】上诉的撤回

  《解释》第241条: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如果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考点说明】抗诉撤回的两种情况

  《解释》第244条: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原上诉人或者抗诉的检察机关之日起生效。

  【考点说明】上诉、抗诉撤回后原审裁判生效的时间。

  重点专题之三:全面审查原则。《法典》第186条、《解释》第248、第249条。

  《法典》第186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解释》第248条: 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解释》第249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如果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处理。如果第一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抗诉。

  【考点说明】全面审查原则的适用

  重点专题之四:二审的审理

  【法条内容】

  《法典》第187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考点说明】二审审理方式及地点。

  【法条内容】

  《法典》第189条、第191条。

  第189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191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考点说明】上诉、抗诉后的处理

  重点专题之五: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适用,《法典》第190条、《解释》第257条。

  【法条内容】

  第190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解释》第257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

  (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三)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四)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五)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考点说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与适用

  ◆035. [真题:2009-2-035(单选题)] 下列哪一选项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A. 一审法院认定马某犯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马某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B. 一审法院认定赵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赵某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法院在没有改变刑期的情况下将罪名改判为抢劫罪

  C. 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2年、王某有期徒刑1年,金某、王某以没有实施犯罪为由提起上诉,检察院认为对金某量刑畸轻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对金某、王某量刑均偏轻,但仅对金某改判为5年

  D. 一审法院认定石某犯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石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石某在抢劫现场杀人只构成抢劫罪一个罪,遂撤销一审对杀人罪的认定,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答案】 D

  重点专题之六:共同犯罪案件的处理。《解释》第248条、第252(有权委托辩护人)、256、第258条。

  《解释》 第248条: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的,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解释》第256条:共同犯罪案件,没有提出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

  《解释》第258条: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考点说明】共同犯罪上诉人及其他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重点专题之七: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解释》第260—262条、第266条。

  《解释》第260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上诉、抗诉案件,如果发现刑事和附带民事部分均有错误需依法改判的,应当一并改判。

  《解释》第261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解释》第262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解释》第266条: 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考点说明】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处理

  【真题再现】2008卷四(三)(本题20分)

  案情:张某与王某因口角发生扭打,张某将王某打成重伤。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问题:

  1、如果一审宣判后,张某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王某对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都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

  [考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二审的处理。

  [分析]最高法《解释》第260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上诉、抗诉案件,如果发现刑事和附带民事部分均有错误需依法改判的,应当一并改判。” 《刑事诉讼法》第186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因此,本案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在二审判决中一并改判。

  2.如果一审宣判后,检察院对本案刑事部分提起了抗诉,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没有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对民事部分应如何处理?

  [考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二审时,民事部分判决生效后的审判监督问题。

  [分析]最高法《解释》第261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最高法《解释》第242条:“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 因此,本案上诉期满,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法院对生效的民事部分判决应依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如果一审宣判后,本案的刑事部分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王某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在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考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二审时,刑事部分判决生效后的审判监督问题。

  [分析]最高法《解释》第262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所以,本题答案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4.如果一审宣判后,王某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上诉中增加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张某在二审中也对民事部分提出了反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考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附带民事部分二审时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情况的处理。

  [分析]最高法《解释》第266条:“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所以,本题答案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5.如果在一审程序中,法院审查王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后,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考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如何审查。

  [分析]最高法《解释》第92条:“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二款以及本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所以,本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条件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6.如果法院受理了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一审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考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如何适用调解的问题。

  [分析]最高法《解释》第96条:“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解释》第96条:“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因此,本题答案:(1)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2)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 审判人员 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3)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重点专题之八:自诉案件的二审处理。《解释》第263—265条。

  【法条内容】

  《解释》第263条: 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

  《解释》第264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调解结案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

  《解释》第265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考点说明】自诉案件的二审处理

  重点专题之九:死刑案件的二审开庭。

  两高《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6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8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9月25日起施行)

  为依法准确惩罚犯罪,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确保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开庭审理。

  ▲第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上诉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需要开庭审理的;

  (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开庭审理情形的。

  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三条 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收到上诉状副本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副本及有关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对第一审的死刑判决抗诉的案件,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将抗诉书副本及有关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三日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第四条 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第二审开庭前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不再开庭审理,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的,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按照第二审程序开庭审理。

  ▲第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开庭前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诉、抗诉的理由及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

  (二)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

  (三)辩护人的意见以及原审人民法院采纳的情况;

  (四)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五)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六)在侦查、起诉及审判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七) 原审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八)其他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内容。

  ▲第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查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是否委托了辩护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自行委托辩护人或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第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围绕抗诉或者上诉的理由,审查第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量刑是否适当,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并进行下列工作:

  (一)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

  (二)必要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三)核查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

  (四)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五)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第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第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开庭前拟定庭审中的讯问、询问、举证、质证、答辩提纲和出庭意见书等。

  第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死刑案件,应当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审判长。

  ▲第十二条 合议庭应当在开庭前查明有关情况并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在第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是否有检举、揭发行为需要查证核实的;

  (二)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延期审理的情形;

  (三)必要时应当讯问被告人;

  (四)拟定庭审提纲,确定需要开庭审理的内容;

  (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六)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五日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

  (七)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八)人民检察院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新证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或者经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在开庭前到人民法院查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新证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前到人民法院查阅;

  (九)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期间进行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作出的鉴定应当及时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将鉴定结论告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重新鉴定、补充鉴定要求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同意的,作出的鉴定应当及时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将鉴定结论告知对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十)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十一)其他准备工作。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

  (一)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鉴定程序违反规定或者鉴定结论明显存在疑点的;

  (二)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异议,该证人证言或者被害人陈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

  (三)合议庭认为其他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 第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但在开庭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围绕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争议的问题和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点审查的问题进行:

  (一)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可以宣读原审判决书,也可以只宣读案由、主要事实、证据和判决主文等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法庭调查时,上诉案件由上诉人或者辩护人先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理由,抗诉案件由检察人员先宣读抗诉书;对于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后由上诉人或者辩护人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理由。

  (二)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对原审判决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以及提交的新的证据等。对于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异议的事实、证据和情节,可以不在庭审时调查。

  (三)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原审判决采纳的证据没有异议的,可以不再举证和质证。

  (四)法庭辩论时,抗诉的案件,由检察人员先发言;上诉的案件,由上诉人、辩护人先发言;既有抗诉又有上诉的案件,由检察人员先发言,并依次进行辩论。

  (五)对共同犯罪中没有判处死刑且没有提出上诉的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在开庭前表示不需要进行讯问和质证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对没有被判处死刑的其他被告人的罪行,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在庭审时审理。

  (六)对被告人所犯数罪中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事实清楚且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异议的,可以不在庭审时审理。

  第十五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检察人员或者辩护人发现证据出现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

  第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意见,以及是否采纳的情况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后,当庭宣判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或者裁定书送达当事人、辩护人和同级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送达。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代为宣判,并向当事人送达第二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

  第十八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休庭后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九条 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其他事项,依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的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079. [真题:2009-2-079(多选题)] 下列哪些二审案件依法应当开庭审理?

  A. 甲犯贪污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而抗诉的

  B. 乙犯伤害罪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乙上诉的

  C. 丙犯抢劫罪被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丙对事实、证据无异议,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的

  D. 丁犯杀人罪被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丁上诉的

  【答案】 AD

  【备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案件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6年施行

  ◆2008-2-67.甲杀人案,犯罪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第一审法院为防止被害人家属和旁听群众在法庭上过于激愤影响顺利审判,决定作为特例不公开审理。经审理,第一审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甲上诉。对于本案,第二审法院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组成合议庭

  B.把案件作为第一审案件审理

  C.审理后改判

  D.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答案】 AD

  补充: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适用特殊情况假释的核准程序

  【法条内容】

  《解释》第268条: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判。原判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二)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无理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诉或者抗诉有理的,应当依法改判。改判后仍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考点说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报核程序

  《解释》第270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考点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后的处理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重点法条之一:第199条,死刑的核准权。

  第199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考点说明】死刑的核准权

  重点法条之二:第200条,死刑案件的报核程序

  第200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相关法条】

  《解释》第275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中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无上诉、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二)中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有上诉或者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考点说明】死刑报核的程序

  重点法条之三:第202条,死刑复核程序的审判组织

  第202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考点说明】死刑案件的复核组织

  重点法条之四:《解释》第280条,报核的具体要求

  【法条内容】

  《解释》第280条:“报请复核死刑(死缓)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死刑(死缓)案件综合报告和判决书各15份,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的诉讼案卷和证据。……”

  【考点说明】死刑复核案件的报核材料

  重点法条之五:《解释》第283条,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审查的内容

  【法条内容】

  《解释》第283条 复核死刑(死缓)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

  (二)原判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四)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五)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六)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相关法条】

  《解释》第287条:“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考点说明】死刑复核实行全面审查原则

  重点法条之六:复核后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7]4号,2007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通过,2007-02-28起施行)

  为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

  第二条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163司考网 www.163sikao.com QQ:200509970 15所全程仅需50元 送考前冲刺押题!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六条 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第七条 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提审或者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九条 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审理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或者必须通过开庭审理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第十条 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十一条 依照本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核准或者不予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应当引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发布前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08-2-79多项选择题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赵某因故意杀人罪和贩毒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对案件进行复核时,认为张某贩毒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但故意杀人罪的死刑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B.钱某因绑架罪和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复核时,发现钱某绑架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抢劫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遂对绑架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对抢劫罪的死刑判决予以改判

  C.孙某伙同李某持枪抢劫银行被分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进行复核时发现孙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李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

  D.周某伙同吴某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被分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在复核时发现周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吴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遂对周某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对吴某的死刑判决予以改判

  【 正确答案】ABCD

  2009年试卷四案例分析题

  2009-4-003(案例分析题)] (本题21分)

  案情:杨某被单位辞退,对单位领导极度不满,心存报复。一天,杨某纠集董某、樊某携带匕首闯至厂长贾某办公室,将贾某当场杀死。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判处董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樊某有期徒刑15年。

  问题:

  1. 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对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的一审判决,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分别应当如何处理?

  2. 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樊某提出上诉,高级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

  3. 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但贾某的妻子对附带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高级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

  4. 被告人杨某经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后,下级法院发现杨某可能另案犯有伤害罪,对杨某应当如何处理?

  重点法条之七: 第201条 死缓核准

  第201条:中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院核准。

  【考点说明】死缓案件的核准权

  【相关法条】《解释》第278条

  中院判处死缓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考点说明】死缓复核后的处理。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重点法条之一:第203条 享有申诉权的主体

  第203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重点法条之二: 对申诉的审查与处理

  《解释》第298条:审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如果没有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交该人民法院审查,并告知申诉人;如果属于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已经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诉,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审查,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解释》第299条: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的申诉和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应当立申诉卷。

  《解释》第300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定。因此,一审法院无处理决定权。

  《解释》第301条: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定。

  《解释》第302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经审查,认为有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重新审判;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申诉,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解释》第303条: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 037. [真题:2009-2-037(单选题)] 关于生效裁判申诉的审查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赵某强奸案的申诉,由上级法院转交下级法院审查处理,不立申诉卷

  B. 二审法院将不服本院裁判的刘某抢劫案的申诉交一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审查后直接作出处理

  C. 李某对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的申诉,最高法院可以直接处理,也可以交原审法院审查。交原审法院审查的,原审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报最高法院审定

  D. 高某受贿案的申诉,经两级法院处理后不服又申诉,法院不再受理

  【答案】 C

  【备注】 本题第一次详细考察的对申诉的审查与处理。

  重点法条之三:第204条,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理由。

  第204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重点法条之四: 第205条提起审监程序的主体

  第205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 , 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考点】提起审监程序的主体

  ◆2006-2-76.甲因犯贪污罪经一审程序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生效后发现本案第一审的合议庭成员乙在审理该案时,曾收受甲的贿赂。对于本案,下列哪些机关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A.审判该案的第一审中级人民法院 『告诉考生中院一审』

  B.该省高级人民法院

  C.该省人民检察院

  D.最高人民检察院

  正确答案:BD

  ◆2007-2-33.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缓。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该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被害人不服,提出申诉。如果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B.由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C.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

  D.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

  正确答案:D

  重点法条之五:第206条 再审的审理

  第206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相关法条】

  《解释》第305、306条、309。

  《解释》第305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也可以提审。

  《解释》第306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并将指令再审的决定书抄送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第三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经审查,认为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重新审判;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申诉,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解释》第309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考点】再审的审理程序

  重点法条之六:审理后的处理《解释》第312条)

  1、裁定驳回申诉、抗诉;

  2、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裁判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裁判,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4、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然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重点法条之七:第207条 再审的审限

  第207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

  1、第5条:开庭审理的五种情形:(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上诉人)加重刑罚的。(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2、第6条:可以不开庭的五种情形:(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2)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3)原审被告人(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4)原审被告人(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5)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3、第8条: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确立。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4、第10条: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对人民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书后未出庭的,应当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

  5、第12条: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收到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后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诉书后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案后,恢复审理;如果超过两年仍查无下落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2008-2-75.下列再审案件,哪些可以不开庭审理?

  A.李某抢劫案,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

  B.葛某受贿案,葛某已死亡

  C.张某、卞某为同案原审被告人,张某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审到庭确有困难,但未经抗诉的检察院同意

  D.陈某强奸案,原生效裁判于1979年之前作出

  正确答案:ABD

  ◆2005-2-77在刑事再审中,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A、某盗窃案,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吴某加重刑罚

  B、某杀人案,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了抗诉

  C、某强奸案,原审被告人范某已死亡

  D、某故意伤害案,再审需要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

  正确答案:ABD

  补充: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重点法条】

  《解释》第313条:本解释所称的涉外刑事案件是指: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符合刑法第8条、第10条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公民犯罪和中国公民犯罪的案件;

  (三)符合刑法第9条规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

  《解释》第314条:外国人的国籍以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为准。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解释》第318条: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公开审理的案件,由人民法院发旁听证的,凭证入场旁听。

  《解释》第319条: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被告人提供翻译。如果外国籍被告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的,应当由本人出具书面说明,或者将他的口头声明记录在卷。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应当附有被告人通晓的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翻译费用由被告人承担。

  《解释》第320条: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的,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

  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应当由其提出书面声明,或者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卷后,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外国人寄给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外交部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法律效力。但中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协定的除外。

  《解释》第326条:请求与我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的法院代为一定诉讼行为的,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与我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的法院请求我国法院代为一定诉讼行为的,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转达。

  《解释》第329条: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请求我国法院向我国公民以及在华的第三国当事人送达有关刑事法律文书,除有司法协助协定的外,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将法律文书交外交部领事司转递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该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可以代为送达的,应当指定有关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请求方附有送达回证的,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未附送达回证的,由负责送达的中级人民法院出具送达证明。送达回证或者送达证明由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部领事司转递请求方;

  (二)受送达的当事人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不予送达;不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或者因地址不明及其他原因不能送达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注明不能送达的原因,由外交部领事司向请求方说明,予以退回。

  《解释》第331条: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向国外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请求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由高级人民法院交外交部领事司转递;

  (二)必须准确注明受送达当事人的外文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及详细地址,并将该案的基本情况函告外交部领事司;

  (三)必须附有注明被请求方法院名称的送达请求书。

  《解释》第332条:人民法院委托我国使、领馆向在外国的中国籍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受委托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由高级人民法院交外交部领事司转递;

  (二)必须准确注明受送达当事人的外文姓名、性别、年龄、及详细地址,并将该案的基本情况函告外交部领事司;

  ◆038. [真题:2009-2-038(单选题)] 根据我国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国籍不明又无法查清的,以中国国籍对待,不适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B. 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C. 对居住在国外的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D. 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请求我国法院向外国驻华使、领馆商务参赞送达法律文书的,应由我国有关高级法院送达

  正确答案:C

  【备注】 使馆的商务参赞依法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因此法院不予送达法律文书。

  注意单位犯罪的相关法条:

  ◆031. [真题:2009-2-031(单选题)] 在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中,如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应当由下列哪一主体另行确定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

  A. 被告单位

  B. 被告单位的直接主管机关

  C. 检察院

  D. 法院

  【答案】 C

  【考点】 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的确定

  【解析】 《解释》第208条规定: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应当由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第2款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第四编 执 行

  重点法条之一:第209条

  第二百零九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重点法条之二:死刑的执行。《法典》第210—212、《解释》第338—348条。

  第二百一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相关法条】

  《解释》第338—348

  《解释》第338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解释》第339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四)项或者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本院核准犯罪分子死刑立即执行。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本院核准后,交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

  《解释》第340条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应当减刑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减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解释》 第341条: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执行。

  《解释》第342条 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解释》第343条 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解释》第344条 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三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解释》第345条: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具体程序,依照有关规定。

  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解释》第346条: 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询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解释》第347条 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解释》第348条: 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三)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考点说明】死刑的执行程序

  重点法条之三:第213刑罚的执行

  第213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重点法条之五:第214条、215暂予监外执行

  第214条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第215条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216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

  【考点说明】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适用对象及程序

  重点法条之六: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

  第217条: 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第218条 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

  【考点说明】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

  重点法条之七:减刑、假释的决定机关《解释》第362条。

  【法条内容】

  《解释》第362条: 减刑、假释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裁定;

  (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三)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四)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

  (五)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

  (六)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予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应当由负责考察的公安派出所会同罪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提出书面意见,由罪犯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

  (七)对于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管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见,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前款第(四)至(七)项规定的减刑、假释,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

  【考点说明】减刑、假释的裁定机关

  重点法条之七:第222条 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第222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考点说明】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裁定的监督程序

  重点法条之八:缓刑的执行

  《解释》第355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机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当地公安机关。

  《解释》第356条: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新罪时,对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予以撤销;如果原来是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宣告缓刑、假释的,审判新罪的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对原审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撤销后,应当通知原宣告缓刑、假释的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

  《解释》第357条: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假释的,原作出缓刑、假释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重点法条之九:财产刑的执行

  《解释》第358条: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中涉及财产内容需要执行的,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

  附带民事判决中财产的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解释》第360条:对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分子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裁定有执行财产内容的被告人,在本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原判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执行后或者无法执行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委托的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财产刑的财产直接上缴国库;需要退赔的财产,应当由执行的人民法院移交委托人民法院依法退赔。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见第66页)

  第五条 对于下级人民法院报送的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死刑裁判的原合议庭负责审查,必要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已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

  (二)确认原裁判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三)确认原裁判没有错误,或者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裁判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原核准死刑的裁判,并由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第七条 本规定施行后,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036. [真题:2009-2-036(单选题)] 关于停止执行死刑的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下级法院接到最高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执行前发现具有法定停止执行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直接将请求停止执行报告及相关材料报最高法院

  B. 最高法院审查下级法院报送的停止执行死刑报告后,应当作出下级法院停止或继续执行死刑的裁定

  C. 下级法院停止执行后,可以自行调查核实,也可以与有关部门一同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D. 下级法院停止执行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或自行调查后,应当迅速将调查结果直接报最高法院

  【正确答案】 B

  【考点分析】 死刑的停止执行与暂停执行适用的程序

  2009年试卷四案例分析题

  2009-4-003(案例分析题)] (本题21分)

  案情:杨某被单位辞退,对单位领导极度不满,心存报复。一天,杨某纠集董某、樊某携带匕首闯至厂长贾某办公室,将贾某当场杀死。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判处董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樊某有期徒刑15年。

  问题:

  1. 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对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的一审判决,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分别应当如何处理?

  2. 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樊某提出上诉,高级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

  3. 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但贾某的妻子对附带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高级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

  4. 被告人杨某经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后,下级法院发现杨某可能另案犯有伤害罪,对杨某应当如何处理?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和配合,加强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应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要求,告知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进展情况,并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和解释。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指定专人办理。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检察人员承办。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根据其平时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实施针对性教育。

  第七条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应当注明未成年人的出生年月日。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成年罪犯的有关情况和办案人员开展教育感化工作的情况,应当记录在卷,随案移送。

  第二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

  ▲第八条 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把是否已满十四、十六、十八周岁的临界年龄,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对难以判断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需要补充侦查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九条 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注意是否有被胁迫情节,是否存在成年人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方法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情况。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该未成年人的特点和案件情况,制定详细的讯问提纲,采取适宜该未成年人的方式进行,讯问用语应当准确易懂。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的法律规定和意义,核实其是否有自首、立功、检举揭发等表现,听取其有罪的供述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检察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戒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第十三条 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 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一)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的; (二)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 (三)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 (四)犯罪后能够如实交待罪行,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 (五)不是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 (六)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的; (七)其他没有逮捕必要的情形。

  第十四条 适用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前,应当审查其监护情况,参考其法定代理人、学校、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进行具体说明。

  第十五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聘请律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聘请律师意向,但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

  ▲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具备以下条件的,检察人员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

  (一)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主要证据确实、充分,安排会见、通话不会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或者虽尚未认罪、悔罪,但通过会见、通话有可能促使其转化,或者通过会见、通话有利于社会、家庭稳定;

  (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其犯罪原因、社会危害性以及后果有一定的认识,并能配合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教育。

  第十九条 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同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时,检察人员应当告知其会见、通话不得有串供或者其他妨碍诉讼的内容。会见、通话时检察人员可以在场。会见、通话结束后,检察人员应当将有关内容及时整理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被胁迫参与犯罪的;

  (二)犯罪预备、中止的;

  (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

  (五)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 (六)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

  (七)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轻伤害案件、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的犯罪案件等,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 第二十二条 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向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开宣布,并阐明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分案起诉:

  (一)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

  (二)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分案起诉可能妨碍案件审理的;

  (三)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案起诉妨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的;

  (四)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对于分案起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同时移送人民法院。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如果补充侦查事项不涉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参与的犯罪事实,不影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先予提起公诉。

  第二十五条 对于分案起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可以根据全案情况制作一个审结报告,起诉书以及出庭预案等应当分别制作。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别提起公诉后,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可以及时建议人民法院并案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未成年被告人提起公诉,应当将有效证明该未成年人年龄的材料作为主要证据复印件之一移送人民法院。

  ▲第二十八条 对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认真做好下列出席法庭的准备工作:

  (一)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并对其进行接受审判的教育,必要时,可以再次讯问被告人;

  (二)与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人交换意见,共同做好教育、感化工作;

  (三)进一步熟悉案情,深入研究本案的有关法律政策问题,根据案件和未成年被告人的特点,拟定讯问提纲、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提纲、答辩提纲、公诉意见书和针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制教育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九条 公诉人出席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法庭,应当遵守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要求,发言时应当语调温和,并注意用语文明、准确,通俗易懂。 公诉人一般不提请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出庭作证。

  第三十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的讯问、询问、辩论等活动,应当注意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对于未成年被告人情绪严重不稳定,不宜继续接受审判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休庭。

  第三十一条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可能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悔罪态度较好,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观恶性不大的初犯或者胁从犯、从犯;

  (三)被害人同意和解或者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

  (四)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节。

  人民检察院提出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建议的,应当将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有效监护、帮教的书面材料一并于判决前移送人民法院。

  第三十二条 公诉人在依法指控犯罪的同时,要剖析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原因、社会危害性,适时进行法制教育及人生观教育,促使其深刻反省,吸取教训。

  第三十三条 对于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席法庭或者在开庭前通过移送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材料等方式,协助人民法院进行法庭教育工作。

  第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二审法庭适用本章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同时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

  (二)未依法实行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分管、分押的;

  (三)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后,在法定时限内未进行讯问,或者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

  (四)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威胁、体罚、侮辱人格、游行示众,或者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的;

  (五)利用未成年人认知能力低而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六)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以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侵害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人格尊严及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

  (七)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

  (八)已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不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的;

  (九)在侦查中有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对依法不应当公开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公开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开庭前提出纠正意见。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时,发现法庭审判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一)开庭或者宣告判决时未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的;

  (二)人民法院没有给聋哑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未成年被告人聘请或者指定翻译人员的;

  (三)未成年被告人在审判时没有辩护人的;对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规定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未另行指定辩护律师的;

  (四)法庭未告知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辩护、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最后陈述、提出上诉等诉讼权利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未成年犯管教所实行驻所检察。在刑罚执行监督中,发现关押成年罪犯的监狱收押未成年罪犯的,或者对年满十八周岁后余刑在二年以上的罪犯没有转送监狱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第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在看守所检察中,发现没有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管、分押或者对未成年罪犯留所服刑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第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监管未成年罪犯活动的监督,保障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维护监管改造秩序和教学、劳动、生活秩序。 人民检察院配合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加强对未成年罪犯的政治、法律、文化教育,促进依法、科学、文明监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活动实行监督。对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的,应当建议执行机关向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提请;发现提请或者裁定、决定不当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对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机关对判处管制、缓刑或者裁定、决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在社会上执行的未成年罪犯脱管、漏管或者没有落实帮教措施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第五章 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申诉检察

  第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刑事申诉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

  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刑事申诉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应当指定专人及时办理。

  第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复查未成年人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直接听取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陈述或者辩解,认真审核、查证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线索,查清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处理。 案件复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向未成年人当面送达法律文书,做好法律宣传、说服教育工作。

  第四十四条 对已复查纠正的未成年人刑事申诉案件,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赔偿案件,应当充分听取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对于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应当及时作出和执行赔偿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但在有关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和体现对未成年人程序上特殊保护的条文中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

  ▲第四十七条 实施犯罪行为的年龄,一律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4月22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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