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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讲义之犯罪未遂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2 05:21:46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犯罪未遂是我国司法考试刑法的重要考点?犯罪未遂的类型有哪些呢?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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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人已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犯罪人未能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因而未能得逞。

  提示注意: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反映出不同程度的法益侵害性。一般来说,前者的法益侵害性要重于后者,因此,在量刑上需区别对待。

  2、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

  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不可能达到既遂因而未能得逞。其又可以分为对象不能犯与手段(工具)不能犯。

  提示注意 :

  ⑴对象不能犯。指由于行为人的错误认识,使得其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对象在行为当时不存在。——误认为甲的左兜里有钱而伸手去偷,实际上钱在右兜里。手段(工具)不能犯。行为人具有实现犯罪的意思,但使用的手段方法根本不可能导致结果的发生。——向被害人的饭菜里下毒,但所下毒药没有达到致死量。

  ⑵如果某种行为完全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具有任何的法益侵害性时,则不应当作未遂犯处理,只能认定为绝对不能犯(无罪)。典型的两个例子是:在荒山野外,误将稻草人当做仇人而开枪射击;误将白糖当做砒霜而投入他人食物中。这两种情况,由于根本不具有任何法益侵害性,都不以犯罪论处。切忌不要认为是对象不能犯和手段(工具)不能犯。 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 23 条第 2 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提示注意:刑法中,一个罪的处罚需要比照另一个罪的,仅有两处: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其他任何犯罪的处罚,都无需比照另一个罪。例如从犯的处罚即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非“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务必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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