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笔记:受贿罪
导读:
核心内容:下面,法律快车司法考试栏目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司考刑法笔记: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一)贿赂
既包括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如债权的设立,债务的免除。但不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升迁职务、迁移户口、升学就业、提供女色等。
在西方许多国家,贿赂不仅包括财产性利益,而且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在中国,贿赂仅指财产性利益。
(二)特殊受贿
1.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斡旋受贿(间接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3.变相受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9日通过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增加了以下受贿形式:交易型受贿、干股分红型受贿、合作投资型受贿、受托理财型受贿、赌博型受贿、干薪型受贿、特定利害关系人受贿、权属未变更型受贿。
(三)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
1.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后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2.是否有共同犯罪故意不同: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如果将收受财物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告知了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如果没有告知,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四)一罪与数罪
受贿后为请托人谋取非法利益,构成其他犯罪的,如滥用职权、私放在押人员等,应当数罪并罚。但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从一重罪处罚。
(五)既遂的标准
收取财物即构成既遂,不要求谋取利益。收取后主动返还,转送他人,或捐赠公益事业的,仍构成既遂,不构成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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