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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备考方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3 19:00:45 人浏览

导读:

导读: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备考方略,自多年前进入司考培训界讲授刑法以来,每年与考生交流时,我都会被问到几乎是一模一样的问题:为什么刑法看似整齐划一却难以得到高分?刑法分则的罪名那么多,我该怎么学?真题到底该怎么用?第四卷主观题的分数为什么总是提不上去?

  导读: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备考方略,自多年前进入司考培训界讲授刑法以来,每年与考生交流时,我都会被问到几乎是一模一样的问题:为什么刑法看似“整齐划一”却难以得到高分?刑法分则的罪名那么多,我该怎么学?真题到底该怎么用?第四卷主观题的分数为什么总是提不上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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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开始,我还“天真”地以为这些问题是不是带有一定的“地域性”或“群体性”——只是局限在某一个或几个地区,只是集中于某些特定人群,如在校学生。毕竟法律、法学甚至法条都有很强的“地方性”,而非我们想当然地认为的 “普世性”。随着在全国各地讲座、授课次数的日渐增多,我突然发现原来上述问题真的就具有很强的“普适性”:无论是在校考生还是在职考生,无论是法学专业的考生还是非法学专业的考生,甚至无论是法学本科生还是法学研究生,都会被上述问题困扰。我跟很多听过我课的考生开玩笑说“北至黑龙江、南到海南,中国的司法考试考生几乎都会因为完全一样的问题而倍感困惑,中国的司法考试考生几乎都会犯完全一样的错误”。这些几乎完全一样的错误到底是什么?对于参加2011年司法考试的考生来说,刑法到底该怎么复习?

  众所周知,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部门法,刑法在司法考试中一直都是最重要、分值最多、难度最大、理论性最强的科目之一。就司法考试的各个学科而言,刑法既不像民法(特别是其中的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等)那样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一般人还是会觉得“合同”或“婚姻”比“犯罪”离我更近一些;也不像刑事诉讼法那样严格遵循着“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这一“按部就班”的程序,刑法特别是刑法分则多少显得有些凌乱。但无论是在过去的律师资格考试还是在现在的司法考试中,就分值而言,刑法的分值一直居高不下。目前的满分600分制,刑法每年都维持在80分左右;就题型而言,刑法一直比较稳定: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甚至包括论述题和法律文书写作题。任何一个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都必须直面刑法这座“既庄重又厚重”的大山。

  下面介绍的复习刑法应正确处理好的几组关系,实际上也就是在回答如何克服和改正那些“司法考试考生几乎都会犯的完全一样的错误”。我们认为,必须正视刑法复习中常见的一些做法,并及时加以纠正;同时,还应该正确地处理好几组关系,唯有如此,才能提高复习效率、提升复习效果,最终取得事半功倍的成效。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虽然只讲述刑法的复习方法,但其中“折射”出来的“方法论价值”,对整个司考的复习备考,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正确处理好复习时间与复习效率之间的关系

  由于刑法具有分值高、难度大、理论性强的特点,很多考生着手复习的时间较早,甚至提前一年就开始准备。其实这大可不必。首先,刑法(民法也如此)固然具有上述特点,但没必要所有的内容都复习,“眉毛胡子一起抓”。毕竟必考、常考的考点就那么多。比如很多考生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复习刑法分则第七章和第十章,但这两章在2002-2010年九届司法考试中,前者从来没有考过,后者则只考过一题(2004年的战时自伤罪,2分)。考生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在这方面,根本没有效率,更谈不上效果,得不偿失;其次,刑法每年都有一些细微的变化,如每年都会通过一些新的司法(立法)解释或刑法修正案,每年考察的分则罪名也可能会有所调整,而这一切都要等司法考试大纲出来之后才能见分晓。过早地复习,极有可能“误入歧途”:不考的东西还在看,看的东西很多都不考,白白浪费时间和精力;再次,与其他科目一样,刑法也存在着困扰众多考生的“遗忘规律”这一问题。复习得过早,到后面可能已经全忘光了,事倍功半,得不偿失;最后,过早地开始复习,“战线”拉得太长,容易“疲劳”,最终导致“冲刺无力”。据我多年的观察,很多复习得比较早的考生,到了7月和8月这个最关键的冲刺阶段,往往会遭遇“听什么都懂,看什么都会,但就是什么题都做不对”的境地。须知,司考备战也是一场漫长的“马拉松长跑”,切忌“前紧后松”。

  与过早地开始复习刑法这一做法相反,有一些考生心存侥幸,认为刑法可以凭突击“搞定”,持“一个月甚至更短的时间就可以拿下刑法”这一想法的考生大有人在。这其实是另外一种极端的做法。客观地讲,就整个司法考试来说,任何科目都不是单单靠突击就可以“搞定”的,这种不踏实、投机取巧的想法和做法,一定要杜绝。

  效果是目标,效率是基础,时间只是保障。正确处理好刑法的复习时间和复习效率的关系,法律敎育网的建议是:

  1.根据自己的知识掌握情况,从实际出发,酌情决定适合自己的开始复习的时间,但决不能太早,“战线”决不能拉得太长。本科是非法学专业的考生,可以尽早动手,先打好刑法学基础,然后再搭建起刑法学的学科框架;在校的法学专业学生(包括大三考生),由于一直学习法律,动手的时间可以稍晚一些;在职的考生由于复习的时间相对较少,也可以早点动手复习。

  2.放弃利用最后一个月或者更短时间突击的侥幸心理,扎实深入地投入到复习之中,认真吃透每一个知识点,决不放弃任何一个死角。毕竟,刑法是一个理论根基非常深厚的学科,现在的司考刑法试题中已经几乎完全没有纯粹记忆性的考点,所有的试题都建立在深刻地理解基础上。仅凭最后时刻的突击,万不可取。

  3.复习刑法,必须“细水长流”,保证充分的复习时间,时刻保持复习的状态。这同样源于刑法的理论性强这一特点。如果没有相当长的时间去理解相关理论、熟谙相关法条、揣摩相关真题,是不可能学好的。

  二.正确处理好重要考点与生僻考点之间的关系

  尽管刑法的理论性极强、难度极大、分值极高、原则性规定和例外性规定极多,但刑法的命题特点有一个“铁律”——重者恒重。重要的考点永远都是重要的、必考的。在复习时,一定要记住:凡是重要考点,怎么复习都不为过;凡是生僻考点,不要花费太多时间和精力在上面。要把有限的时间和精力放在重要考点上,采用“排雷法”逐个进行击破。只有这样,才能取得好的复习成效。现将刑法总则和分则的重要考点归纳如下:

  (一)刑法总则中的重要考点:

  1.刑法的基本原则,特别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和适用;

  2.刑法的解释方法、分类;

  3.刑法的空间效力: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属人、保护、普遍原则为辅的的体系;

  4.犯罪的概念和特征:第13条“但书”条款的含义、社会危害性的内涵;

  5.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特别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6.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特殊身份、单位;

  7.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故意、犯罪过失、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法定符合说”、犯罪目的;

  8.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不作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

  9.犯罪客体:法益概念的理解和应用、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

  10.犯罪排除事由:正当防卫、特殊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

  11.共同犯罪:“部分犯罪共同说”、“部分行为全体责任”原则、不以共同犯罪论处的情形、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

  12.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13.罪数形态:继续犯、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结果加重犯、连续犯、吸收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牵连犯、包容犯、转化犯;

  14.刑罚体系:5个主刑和4个附加刑,特别是死刑的限制适用;

  15.刑罚裁量:量刑原则、量刑情节;

  16.量刑制度: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

  17.行刑制度:减刑、假释;

  18.刑罚消灭制度:追诉失效。

  (二)刑法分则中的重要考点:

  1.第一章: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2.第二章:交通肇事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枪支类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3.第三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类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货币类犯罪、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逃税罪、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

  4.第四章: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非法拘禁罪、诬告陷害罪、侮辱、诽谤罪、遗弃罪;

  5.第五章: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职务侵占罪;

  6.第六章: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黑社会性质犯罪、伪证罪、妨害作证罪、脱逃罪、文物类犯罪、非法行医罪、毒品类犯罪、卖淫类犯罪;

  7.第八章:贪污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8.第九章: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三.正确处理好大纲、教材、法条之间的关系

  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是由司法部颁布的具体说明司法考试的性质、内容、考察范围、考察题型等内容的官方性指导文件。尤其是对每年的新增加或删除的考点,司法考试大纲都做了详细的说明。大纲基本上会在每年的四、五月份颁布,考生一定要高度重视其中的新增或删除的考点。凡是新增的考点,基本都是必考的内容;凡是删除的考点,肯定不会进行考察。还要特别注意一些罪名的变化、新增的司法解释文件或刑法修正案等,做到有的放矢、心中有数。

  教材可以分好多种,有司法部官方推荐教材(俗称“三大本”),也有各个培训机构自己编写的教材。就刑法而言,三大本教材的内容还是要至少通读一遍的,尤其是里面所举的若干案例和示范法条,更是容易成为考试的内容。同时,通读刑法教材也是增强自身理论水平的一个途径,毕竟刑法具有非常强的理论性。法|律教育网整理 只有打好刑法的理论基础,才能更深刻、全面地掌握整个刑法学框架,才能对刑法有高屋建瓴的宏观认识。

  关于法条,刑法本身就是实践性很强的部门法,考试自然会以法条为基本蓝本。但这里的法条决不仅仅包括刑法典,还包括若干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的内容。尤其是每年新增的上述法律文件,更是容易出题的地方。考生最好应准备一本法规汇编,以供随时翻阅。

  正确处理好大纲、教材、法条的关系,要求考生必须把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在对大纲新增考点和法律文件了如指掌的前提下,将教材的讲解和法条的规定穿插起来,既掌握其中的理论,又了解具体的特别是最新的法律规定。

  四.正确处理好看书与做真题的关系

  如果说上述“大纲、教材、法条”的学习可以称之为“看书”的话,那么下面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做真题。请注意:这里是做真题而不是泛泛地做一般性的试题。真题具有高度的科学性和重复率,通过做真题,能够迅速把握常见考点;通过做真题,能够发现命题人的“出题喜好”,掌握复习的方向,做到有的放矢;通过做真题,还能发现一些规律性的内容,避免再次掉入“考点陷阱”。

  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应该以真题为主线,围绕着真题的考点展开复习。那么,看书与做真题的关系,就变成了“首先做真题——然后查找书的相关讲解——再次做真题——最后补充知识点、寻找死角、查缺补漏”这样一种良性循环的关系。每年的司考讲座或课堂面授,我都反复强调三句话:(1)首选真题,让自己尽快进入复习状态;(2)用好真题,拿真题检验自己的复习效果;(3)研究真题,反复揣摩命题人的出题思路和角度,让自己有“质”的提高。希望这三句话对参加2011年司法考试的考生有所启发。

  此外,还需要指出的是,2008年四川延考地区的考题,就质量而言非常高,具有很强的指引作用和参考价值。考生复习时一定要把这套试卷和2002-2010年全国司法考试的试卷,结合在一起进行练习演练、揣测研究。这样考生手中就有了1+9=10套真题可供使用。

  这里仅以“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这一考点为例,结合真题进行讲解,从而发现历年真题之间惊人的“重复率”,并“破解”其中的命题规律和“陷阱”:

  【例1】丙是乙的妻子。乙上班后,甲前往丙家欺骗丙说:“我是乙的新任秘书,乙上班时好象忘了带提包,让我来取。”丙信以为真,甲从丙手中得到提包(价值3300元)后逃走。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①](2008年四川延考地区试卷二第59题)

  A.盗窃罪的直接正犯

  B.诈骗罪的间接正犯

  C.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D.诈骗罪的直接正犯

  【例2】甲在某银行的存折上有4万元存款。某日,甲将存款全部取出,但由于银行职员乙工作失误,未将存折底卡销毁。半年后,甲又去该银行办理存储业务,乙对甲说:"你的4万元存款已到期。"甲听后,灵机一动,对乙谎称存折丢失。乙为甲办理了挂失手续,甲取走4万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②]法|律教育网整理(2008年试卷二第14题)

  A.侵占罪

  B.盗窃罪(间接正犯)

  C.诈骗罪

  D.金融凭证诈骗罪

  【例3】欣欣在高某的金店选购了一条项链,高某趁欣欣接电话之际,将为其进行礼品包装的项链调换成款式相同的劣等品(两条项链差价约3,000元)。欣欣回家后很快发现项链被“调包”,即返回该店要求退还,高某以发票与实物不符为由拒不退换。关于高某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③](2009年试卷二第59题)

  A.构成盗窃罪

  B.构成诈骗罪

  C.构成侵占罪

  D.不构成犯罪,属民事纠纷

  【例4】甲与乙一起乘火车旅行。火车在某车站仅停2分钟,但甲欺骗乙说:“本站停车12分钟”,乙信以为真,下车购物。乙刚下车,火车便发车了。甲立即将乙的财物转移至另一车厢,然后在下一站下车后携物潜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④](2008年四川延考地区试卷二第15题)

  A.诈骗罪

  B.侵占罪

  C.盗窃罪

  D.故意毁坏财物罪

  【例5】甲路过某自行车修理店,见有一辆名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万元)停在门口,欲据为己有。甲见店内货架上无自行车锁便谎称要购买,催促店主去50米之外的库房拿货。店主临走时对甲说:"我去拿锁,你帮我看一下店。"店主离店后,甲骑走电动自行车。甲的行为构成何罪?[⑤](2007年试卷二第15题)

  A.诈骗罪

  B.盗窃罪

  C.侵占罪

  D.职务侵占罪

  【例6】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⑥](2006年试卷二第17题)

  A.甲潜入乙家,搬走乙家1台价值2000元的彩电,走到门口,被乙5岁的女儿丙看到。丙问甲为什么搬我家的彩电,乙谎称是其父亲让他来搬的。丙信以为真,让甲将彩电搬走。甲的行为属于诈骗

  B.甲在柜台假装购买金项链,让售货员乙拿出3条进行挑选,甲看后表示对3条金项链均不满意,让乙再拿2条。甲趁乙弯腰取金项链时,将柜台上的1条金项链装入口袋。乙拿出2条金项链让甲看,甲看后表示不满意,将金项链归还给乙。乙看少了1条,便隔着柜台一把抓住甲的手不让其走,甲猛地甩开乙的手逃走。甲的行为属于抢夺

  C.甲在柜台购买2条中华香烟,在售货员乙拿给甲2条中华香烟后,甲又让乙再拿1瓶五粮液酒。趁乙转身时,甲用事先准备好的2条假中华香烟与柜台上的中华香烟对调。等乙拿出五粮液酒后,甲将烟酒又看了看,以烟酒有假为由没有买。甲的行为属于盗窃

  D.甲与乙进行私下外汇交易。乙给甲1万美元,甲在清点时趁乙不注意,抽出10张100元面值的美元,以10张10元面值的美元顶替。清点完成后,甲将总面额8.3万元的假人民币交给乙,被乙识破。乙要回1万美元,经清点仍是100张,拿回家后才发现美元被调换。甲的行为属于诈骗

  五.正确处理好客观型试题与主观型试题之间的关系

  这里的客观型试题,即为第二卷的刑法选择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而这里的主观型试题,则是指第四卷的刑法案例分析题,甚至包括论述题或法律文书写作题。限于篇幅,这里不对如何做好主观型试题,或者说主观型试题的答题方法和技巧展开讲解。只是强调一点:在重视客观型试题的同时,千万不能忽视对主观型试题的练习,一定要亲自动手写、亲自演练。只有多练、勤练,才能在考场上应对自如、表达严谨连贯,拿到比较理想的分数。

  在多次的讲座或授课中,我曾经问现场考生同样一个问题:有多少人曾经认认真真地把历年真题的第四卷,从头到尾写上一遍?每次的反馈都一模一样:从未有人或极少有人这么做过。这些考生的想法都“惊人的相同”:既然我能把刑法的选择题做好、做对,说明我对知识点掌握得很不错,那么答第四卷的主观型试题不就是顺理成章吗?这种“推理”看似有道理,实则大错特错。能做好选择题,只能代表该考生对知识点掌握得比较全面、细致、到位,但这只是一种“学习和理解”的能力(当然还有记忆能力,毕竟有些试题只要记得住、记得准就能得分),而第四卷的主观型试题要求的是一种“表达和应用”的能力。这种能力绝不是做好选择题就能自动获得的,只能通过亲自动笔写和反复练习才能达到。因此,考生在复习时,一定要抽出相当一部分时间,把第四卷的主观型试题亲笔写一写、练一练。然后对照着参考答案,查找自身在答题的逻辑顺序或语言表达等方面的不足,以期获得真正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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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答案】ABC。本题考察的是三角诈骗的定性问题。三角诈骗是与一般的诈骗罪相对应的一种诈骗行为,是指被骗人与被害人不一致的诈骗行为。一般的诈骗行为只有行为人与被害人双方,被害人因为受欺骗而产生错误认识,自己处分自己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与被骗人是同一人。但在三角诈骗的场合,被骗人与被害人并一致。例如,甲作为乙的代理人,就乙的合同买卖与丙进行谈判。但丙欺骗了甲,使甲将货物交给了丙,从而使乙遭受财物上的的损失。这里的被骗人是甲,但被害人却是乙。再比如,干洗店老板A某天早上对其店员B说:“C让我去他家取西装来我们店干洗,你直接去把西装取回来”。店员B到了C家,将该西装取走,但实际上C根本就没有说过要到A的干洗店进行干洗。这里的被骗人是B,被害人却是C。在三角诈骗的场合,认定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到底是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关键在于看被骗人是否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和地位。如果有该权限和地位,则成立诈骗罪,否则就是盗窃罪。据此,上面所举的第一个案例,成立的是诈骗罪,第二个案例则成立盗窃罪。本道真题,丙作为乙的妻子,具有处分丈夫的财产的权限和地位。被骗人是妻子,被害人是丈夫,成立诈骗罪。据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

  [②]【答案】C。被骗人是银行职员乙,被害人则是银行。银行职员具有处分银行财产的权限和地位,其因为受到行为人甲的欺骗,而“自愿”交付了财物,成立诈骗罪,而非盗窃罪。据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③]【答案】BCD。行为人使用“调包”这一欺骗手段,非法获得了被害人财物。此时成立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就要看被害人是否知情。诈骗罪的基本构造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了财物——行为人获得财物——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认定诈骗罪最核心的要素在于被害人是因为错误认识才“自愿”交付财物的。换言之,被骗与交付财物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道真题,被害人欣欣并没有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因此只能成立盗窃罪而非诈骗罪。据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D。

  [④]【答案】C。与上题相似,认定诈骗罪最核心的要素在于被害人是因为错误认识才“自愿”交付财物的。换言之,被骗与交付财物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道真题,被害人乙因为受骗而“被迫”放弃了财物,而不是“自愿”交付了财物。受骗和交付财物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只能成立盗窃罪而非诈骗罪。据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⑤]【答案】B。与上两道题一样,本题考察的是诈骗罪的“受骗与交付财物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一特征。甲确实实施了欺骗行为,但乙并没有基于受骗而“自愿”交付财物。甲实施的其实是一种“调虎离山”行为,成立盗窃罪而非诈骗罪。据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⑥]【答案】C。A项,看似是三角诈骗类型的行为,实则不然。本案中的被骗人是5岁的丙,被害人是丙的父亲乙,但5岁的丙根本就不具有处分财产的能力。欺骗了不具有财产处分能力的未成年人,只能成立盗窃罪而非诈骗罪;B项,“甲趁乙弯腰取金项链时,将柜台上的1条金项链装入口袋”,是典型的“趁人不备取财”行为,成立盗窃罪,且已经既遂。至于事后“甲猛地甩开乙的手逃走”的行为,则属于盗窃既遂之后的逃脱行为,不能改变先前盗窃罪已经既遂的事实,更不能成立新的犯罪;C项和D项,都属于“调包”行为,均成立盗窃罪。据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蔡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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