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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快速记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3 16:39:10 人浏览

导读: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277条……………………………妨害公务罪故意①以暴力、威胁办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②以暴力、威胁办法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③在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中,以暴力、威胁办法阻碍红十字会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277条……………………………妨害公务罪 故意

  ①以暴力、威胁办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②以暴力、威胁办法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③在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中,以暴力、威胁办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④使用暴力、威胁以外的办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如使用暴力、威胁则应是暴乱罪)

  如果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应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第278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包括行政法规(300条)

  第279条……………………………招摇撞骗罪

  限于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骗取包括财产在内的各种利益,骗取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属于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冒充警察的从重处罚。

  第280条 第1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包括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机关的核准件等凭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并用于诈骗、招摇撞骗等犯罪活动的,是牵连犯。买卖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的,本罪。

  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触犯第225条和本条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2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第3款…………………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第281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情节严重;双罚制。

  第282条 第1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包括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第2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犯110、111以及上款罪又符合本款的,对本款行为不单独定罪。

  第283条……………………………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第284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严重后果

  窃取国家秘密、情报或商业秘密,构成其他犯罪的,不以本罪论处。

  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故意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无意中进入经警告仍不退出的,本罪。侵入后窃取秘密或实施其他犯罪的,牵连犯,按其中重罪处罚。

  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后果严重

  本罪的破坏手段是以技术操作方式实施的;因利用计算机犯罪又构成本罪的,按牵连犯处罚。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本罪。

  第288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双罚制。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本罪和225条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90条 第1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首要分子(重罚)和积极参加者

  聚众扰乱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

  对于聚众扰乱活动情节不够严重程度和一般参与者,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第2款…………………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同上右,严重损失。

  第291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首要分子,情节严重。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同上

  第292条 第1款…………………聚众斗殴罪 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指双方或多方人数均在三人以上的。致人轻伤的,本罪;重伤、死亡的,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下列情形重罚:①多次聚众斗殴的;②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③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④持械聚众斗殴的。

  第293条……………………………寻衅滋事罪 侵害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致人轻伤的,仍构成本罪;致人重伤、死亡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追逐、拦截妇女并强制猥亵、侮辱的,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论处。

  第294条 第1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第2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犯罪主体为境外黑社会组织人员;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第3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纵容的意思是不履行其特定的职责;仅仅知情不报不属于纵容;纵容与共犯不同。

  第295条……………………………传授犯罪方法罪

  对方是否接受了传授或是否按传授的方法去犯罪,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如传授和教唆行为各自独立,应当构成本罪和所教唆的犯罪,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第296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拒不解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第297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298条……………………………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造成公共秩序混乱

  第299条……………………………侮辱国旗、国徽罪 公共场合,故意。

  第300条 第1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2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利用迷信唆使信徒杀害其他信徒或他人的,故意杀人罪;奸淫妇女的,强奸罪;诈骗钱财的,诈骗罪。

  301条 第1款…………………聚众淫乱罪 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的

  第2款…………………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依照前款从重。

  第302条……………………………盗窃、侮辱尸体罪

  第303条……………………………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亲友之间带有赌博性质的行为,不为犯罪。

  非法发行彩票,从中渔利的,应当视为聚众赌博,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本罪;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钱,设赌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从重处罚;造成伤害或死亡的,以本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或直接行凶杀人的,应分别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处理;

  赌徒用暴力、胁迫手段抢走他人赌资,或者经预谋而抢劫赌场的,按抢劫罪处理。

  第304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重大损失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305条……………………………伪证罪

  刑事诉讼中(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民事诉讼中的帮助伪证行为,不能适用本条处罚,而应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条件对照处刑。

  第307条 第1款…………………妨害作证罪 各种诉讼中;司法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触犯其他罪名的,牵连犯,从一重罪。

  第2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同上右

  第308条……………………………打击报复证人罪(254条)

  包括通过加害其近亲属来报复证人;了解案情尚未作证的人属于妨害作证罪的对象,不是本罪对象。

  第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罪

  第310条……………………………窝藏、包庇罪

  帮助当事人毁灭罪证、罪迹的行为,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论处,不再以包庇罪论处。

  旅馆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本罪处罚。

  第311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情节严重

  第312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故意

  行为人窝藏、销售自己犯罪所得赃物的,不是刑法上独立意义的犯罪活动。

  偶尔因贪图便宜,对来路不明的物品予以收买的,不宜以犯罪处理。

  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通谋,利用其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本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其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同时又构成385条、397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14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情节严重

  在判决、裁定生效前实施了本行为,导致无法执行,本罪;生效后实施以对抗执行的,上条罪。

  第315条……………………………破坏监管秩序罪 同上

  犯罪主体是被关押服刑的的已决犯,不包括已被逮捕关押的未决犯,也不包括未被关押的已决犯。

  第316条 第1款…………………脱逃罪

  犯罪主体是被逮捕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包括未决犯;不包括被劳动教养或行政拘留的人,被司法机关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管制、判处拘役、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以及被假释的罪犯。

  第2款…………………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造成伤害或死亡的,数罪并罚。

  第317条 第1款…………………组织越狱罪 包括押解途中;包括未决犯。

  在为首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有组织有计划地以非暴动方式集体越狱逃跑。

  第2款…………………暴动越狱罪 同上右

  有组织或聚众行使集体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仍只需以本罪一罪论处。

  聚众持械劫狱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等,加重处罚;

  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第319条……………………………骗取出境证件罪 双罚制

  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等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境使用。

  第320号……………………………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不论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真伪

  第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同318条划线处

  第322条……………………………偷越国(边)境罪 情节严重

  第323条……………………………破坏界碑、界桩罪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324条 第1款…………………故意损毁文物罪

  毁损对象包括①可移动的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一、二、三级),和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②不可移动的珍贵文物,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第2款…………………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情节严重

  第3款…………………过失损毁文物罪 严重后果

  第325条……………………………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故意;双罚制。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赠送给外国人。

  第326条……………………………倒卖文物罪

  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第327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故意,双罚制。

  主体是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非国有单位或个人。

  第328条 第1款…………………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在本罪过程中又损毁珍贵文物或名胜古迹的,以本罪处罚。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盗掘行为,不论是否窃取了文物,不影响成立本罪的既遂。

  盗掘其他墓葬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论处。

  第2款…………………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第329条 第1款…………………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如果属于国家机密的,同时又触犯282条第一款罪,是想象竞合犯,按其中重罪处罚。

  第2款…………………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情节严重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双罚制

  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第331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犯罪主体是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的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

  第332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双罚制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行为;主观方面是过失。

  第333条 第1款…………………非法组织卖血罪 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

  强迫卖血罪 同上

  第334条 第1款…………………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未经有关机构许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类健康的行为。

  第2款…………………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以实际造成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后果为要件;犯罪主体是有资格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过失。

  第335条……………………………医疗事故罪 过失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第336条 第1款…………………非法行医罪 情节严重

  由于非法行医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或造成死亡的,只按本罪论处。

  第2款…………………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犯罪主体只能是无医生执业资格和无助产士资格的人;情节严重。

  由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或造成死亡的,只按本罪论处。

  第337条……………………………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重大动植物疫情;故意;双罚制。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第339条 第1款…………………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结果加重犯

  第2款…………………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本款罪具有利用废物作原料的目的,上款罪则是以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为目的。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液态和气态废物的,依152条第二款罪处罚。

  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情节严重,故意。

  第341条 第1款…………………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故意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本节全为双罚制

  第2款…………………非法狩猎罪 情节严重

  第342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非法占用,改变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主观方面是故意。

  第343条 第1款…………………非法采矿罪 故意,结果加重犯(破坏和严重破坏)

  第2款…………………破坏性采矿罪 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344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第345条 第1款…………………盗伐林木罪 数量较大

  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零星树木,数量较大的,定盗窃罪;盗伐他人自留山成片林木的,定本罪。

  一年之内连续盗伐的数量,未经处理的,应当累计计算数量。

  第2款…………………滥伐林木罪 数量较大

  盗伐、滥伐国家自然保护区内的,从重处罚。

  第3款…………………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情节严重,故意。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不论数量多少

  对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故意贩卖假毒品骗取财物,诈骗罪;把假毒品误作真毒品走私、贩卖、运输,以本罪(未遂)论处。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或向其出售的,从重处罚;多次未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348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数量较大,故意。

  因实施其他毒品犯罪而持有毒品的,按所实施的毒品犯罪定罪处罚。

  第349条 第1款、第2款………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94,310条)

  故意;缉毒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的,从重处罚。

  第1款…………………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同上

  第350条 第1款…………………走私制毒物品罪 明知他人制毒而提供的,制造毒品罪共犯。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同上

  第351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故意

  数量较大,或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352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同上

  第353条 第1款…………………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同下

  第2款…………………强迫他人吸毒罪 强迫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

  第354条……………………………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355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故意

  犯罪主体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用品的单位和人员;

  非法向走私、贩毒分子提供的,走私、贩卖毒品罪;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者提供的,贩卖毒品罪。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介绍卖淫罪

  第358条 第1款…………………组织卖淫罪

  同时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作为本罪的量刑情节,不按数罪并罚处理。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强迫卖淫罪

  下列情形重罚:①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②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③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④强奸后迫使卖淫的;⑤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余同上划线处。

  第3款…………………协助组织卖淫罪

  为帮助组织者引诱、介绍、强迫他人卖淫,对其不能以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论处。

  第359条 第1款…………………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2款…………………引诱幼女卖淫罪 不满14周岁;上款加重。

  第360条 第1款…………………传播性病罪 明知自己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

  第2款…………………嫖宿幼女罪 不满14周岁;故意。

  第九节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363条 第1款…………………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本罪名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任何一种行为,即应以该行为定罪,如果行为人实施多种行为的,应将所实施行为并列为一个罪名,不实行数罪并罚。

  第2款…………………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犯罪主体通常是新闻出版部门的管理人员或单位;主观方面是过失。

  第364条 第1款…………………传播淫秽物品罪 情节严重,向未成年人传播从重处罚。

  第2款…………………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制作、复制淫秽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从重处罚。

  第365条……………………………组织淫秽表演罪

  表演者不构成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可以不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道德风尚。

  第447条……………………………私放俘虏罪

  第448条……………………………虐待俘虏罪 情节恶劣;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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