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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热点《刑法修正案八》:年数变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31 21:35:08 人浏览

导读:

导语:2012年司法考试热点《刑法修正案八》:年数变化。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帆船已经起航,奔跑的号角已经吹响,法律教育网编辑为广大司考人整理了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中的《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知识点,正所谓掌握了新法,就是掌握了半张司考的入门券,希望对大家的

  导语:2012年司法考试热点《刑法修正案八》:年数变化。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帆船已经起航,奔跑的号角已经吹响,法律教育网编辑为广大司考人整理了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中的《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知识点,正所谓“掌握了新法,就是掌握了半张司考的入门券”,希望对大家的备考2012起到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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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数罪并罚、减刑、限制减刑、假释的年数做了较大的修改。

  (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法律教\\育网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三)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四)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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