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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案例分析典型题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31 15:30:30 人浏览

导读:

【法律教育网】阮齐林老师谈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典型题目(1)一、(抢劫共犯形态违法阻却事由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编辑推荐司法考试刑法分则具体罪名讲解及记忆技巧2011年司法考试刑法坚持四步走复习法史上最全的信用卡问题司法考试考点归纳司法考试中的非法搜查

  【法律教育网】阮齐林老师谈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典型题目(1)

  一、(抢劫·共犯·形态·违法阻却事由·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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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日中午,甲、乙(17岁)、丙共谋晚上抢劫一路边店,在去踩点途中,路遇丁邀丁一起干。丁拒绝,甲说不干就算了现在陪我们一起去看看。在察看该路边店时,丁告诫甲乙丙:店在路边,进去时行动要快,路边有公用电话,要防止报警,还随手扯断了电话线,尔后四人离去。当晚,甲乙在店外会合,丙未来。甲乙持匕首闯入商店。店主一家三人正在睡觉(该店在白天营业时作店铺,晚上打烊后做卧室),店主被惊醒后拿出床下私藏的猎枪(无持枪许可)朝甲乙射击,致甲死亡、乙重伤,同时也使自己的妻子死亡。经查丙因为与朋友一起吃晚饭时醉酒而未来。

  问:(1)对乙丙丁如何定罪处罚?(2)店主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1)乙丙丁三人构成抢劫罪,属于入户抢窃,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内适用刑罚,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乙丙丁抢劫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丙丁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丁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店主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店主开枪射击至甲死亡乙重伤,属于正当防卫。因为遭到立即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不认为过当。法律教育|网提供

  店主误中其妻死亡,属于在正当防卫时错误打击第三人,不具有正当防卫性质。但在特定、紧急情况下,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绑架·拐卖侵犯人身类)

  甲因为张三欠其工程款约4万元。找到乙让乙帮助拘禁张三要回债款。经过谋划,甲乙找上丙丁戊子在一公路上截住张三乘坐的汽车,将张三及司机李四拽到雇来的汽车上,对他们进行殴打并用胶带纸堵住嘴、捆住双手,乙还拿走了张三随身携带的三星手机等财物,途中放回司机李四,将张三劫持到曲阳县李家庄赵某家。给张三带上手铐进行看押。第二天,甲到张三被关押处与张三商谈归还欠款之事未果,即暂时离开。在张三被拘禁期间,乙伙同丙给张三家人打电话,索要现款30万元,后又降至20万元,并以“不拿钱,就别想见人了”的语言相威胁。乙还逼迫张三写了一张20万元的欠条。第四日凌晨,丁曾给张三20元钱让张三逃跑,被乙发现未成。当天,张三被劫持到丙的住处继续看押。案发后,丁有主动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法律教育|网提供

  对甲乙丙丁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答:甲,非法拘禁罪,乙,绑架罪、抢劫罪,择一重罪处罚,丙,绑架罪,丁,非法拘禁罪

  处罚,对乙绑架罪、抢劫罪,择一重罪处罚;丁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诈骗·挪用·受贿·共犯)

  甲对乙称:如乙(H机关的财务总管)能将H机关500万存款转存某银行K分理处,H机关不仅照样得利息,而且乙个人还可以额外得70万元利息。同时,甲又对丙(K分理处主任)和丁(曾在K分理处工作过)称:可通过乙从H机关给K分理处拉500万存款,但自己想使用该笔存款,要求丙、丁帮忙瞒着乙,将该笔存款转到甲的账户,先用一张假存单应付乙。等到一年期满,乙来取款时,由甲将款还上。并许诺事成之后给丙、丁每人20万元。丙、丁同意。在乙将H机关500万元从其他银行转到K分理处H机关的账户后,甲带着乙到K分理处办转存手续。按照丙的事先安排,让丁进入分理处柜台边,接过乙递进来的户名为H机关的500万元定期存款凭条,换成甲递进来的户名为甲的500万元活期存款凭条和一本户名为甲的存折,交给当班营业员,营业员即把从H机关账户上取出的500万元转存入甲的存折。丁又从营业员处拿取存折,连同甲事先伪造的假定期存单从柜台分别交给甲和乙。甲当场给乙一个70万元的存折作为利息。事后付给丙、丁各20万元。在8个月的时间里,甲就将该笔巨款挥霍一空。对甲乙丙丁如何定罪处罚?

  答: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事先伪造的假定期存单,欺骗、利用丙、丁,将500万占有,但甲使用的假存单丙丁事先已知道,并且也不是通过用存单取钱的方式占有500万,因此是普通的诈骗罪。

  乙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因为乙是将本单位公款由一个账户转移到本单位的另一个账户,没有挪用性质,也没有转贷性质。但为此个人收取70万元“利息”,是受贿。法律教育|网提供

  丙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因为乙被隐瞒,不知道500万元存款没有入本单位银行账户,也不知道从分理处柜台里递出的存单有假,过错在分理处方,分理处仍然有义务支付该笔存款,也即分理处承担该笔存款的风险责任。因为受害方是分理处,所以,实际是丙挪用分理处客户存款。

  丁的行为构成丙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丁明知丙收取客户存款不入账,且提供帮助。丁不构成受贿罪,因为丁已经不是该分理处的职工。这点与丙不同。

阮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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