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试题评论解析
导读:
2009年司法考试的硝烟渐渐散去,但是当我们把其中的民法试题拿出来仔细鉴赏,还是可以从中发现一些变化的考点与不变的精神,颇值玩味。
一、注重传统重点的考察
今年司法考试的一个显著特征为:回归对传统重点的考察。一些已经淡出司考江湖的考点,今年重新出山,虽然难度不是太大,但需要考生在之前的复习中有过一定的总结,否则,考生不是将题目做错,就是举棋不定,陷入长思,耽误答题时间。这些考点主要有:合伙人的认定、债务承担协议的效力、无权代理的判定、宣告死亡的综合、遗产返还给被继承人生前债权人的规则以及继子女与养子女的继承权等。例如对于合伙人的认定,综合我国《民法通则》以及《民通意见》的规定,只要有投资有收益就是合伙人,因此题干中所述的人都是合伙人。再如,对于继子女的继承权,长期共同生活,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可以产生继承权。上述这些对传统重点的回归,让我们更加深刻理解到司法考试注重扎实的基本功,而不是一味的求怪、求异。
二、注重新法的考察
2009年司法考试的另一特点就是注重对新法的考察。今年而言,在民法领域主要有两部新法与一部半新的法律,两部新法是《诉讼时效司法解释》与《合同法解释二》,一部半新的法律就是《物权法》。由于《合同法解释二》出台较晚,因此考察的分值较少,司考的重点放在对《诉讼时效司法解释》与《物权法》的新考点的考察上。这些新涉及的考点主要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诉讼时效的综合考察、预告登记的效力、遗失物的返还(双方关系)以及遗失物的返还(三方关系)等等。这需要考生对新增考点有十分准确地认识。例如在双方关系的遗失物返还中是不存在两年时间的限制的,而三方关系的遗失物返还中会涉及,如果考生在复习的时候不能对新法的这些细致差别了然于胸,将会在考试时无所适从。
三、注重综合考察
今年司法考试的一个不变特点是,仍旧注重对考点的综合性考察,并以此增加试题的难度。相关的考题主要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失效、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认定、人格权的侵权、夫妻共同财产与离婚后的损害赔偿、职务侵权以及动物侵权与地面施工人责任等。这些考题的特点就在于,在一个题目中融合了多个考点,这些考点都必须为考生所掌握,如果有一个没掌握,那么考生就不可能将题目做对。今年关于综合性题目的考察,并没有太大的变化,考生只需打牢基础,就能够将大部分综合性考题做对。
除了上述的特点之外,今年还有一些题目直接考察理论知识,如对债的分类的直接考察,因为这种考题所涉及的分值很少,没有形成气候,只是提示我们在复习中别忽略对重点理论知识的掌握,考生知道即可。
总体而言,2009年司法考试民法试题在难度上与往年基本持平,分值较高,题目不难,充分印证了“得民法者得天下”的说法。最后无论是顺利通过,还是折戟,都要为自己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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