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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3 06:11:22 人浏览

导读: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是司法考试的重点考察考点之一。下面是法律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2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希望对2011备考司法考试的同学有所帮助。精彩链接:2012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级别管辖2012司法考试: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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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域管辖(四横)(表-1)

被告所在地管辖①一般案件②复议维持案件复议机关与原机关所在地管辖复议改变案件(改变行为结果、改变事实证据、改变规范依据并影响其定性)原被告所在地管辖限制人身自由案件(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案件  上级法院对非法定管辖案件的处理(四变)(表-2)

事由处理期限处理方式一处理方式二处理方式三原告直接向上级法院起诉7日自己管辖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管辖告知向原法院起诉下级法院应受理而不受理7日自己管辖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管辖要求原法院依法处理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处理7日自己管辖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管辖决定由原法院管辖上级法院认为下级不宜管辖/自己管辖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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