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司法考试辅导行政复议管辖图解
导读: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行政复议管辖图解,此知识点是司法考试多次考察的内容,请大家认真记忆。
注意:最后五种特殊情形,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接受后转交复议机关。
司考真题(08川-42-单选):某省甲市乙县工商局以某企业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决定予以罚款2万元。某企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有关本案复议机关,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复议机关可以为乙县政府
B.复议机关可以为甲市工商局
C.若国家工商总局对工商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作出规定,则依此规定办理
D.若某省政府对工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作出规定,则依此规定办理
答案:C
解析:《复议法》第12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AB项说法正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因此,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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