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辅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导读: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都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为核心,因而适用的很多规则是相同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程序上的衔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程序上的衔接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选择型,即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在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如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提起行政诉讼。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法规都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选择兼终局型,即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由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即不得再提起诉讼,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作了这样的规定。
第三,必经型,即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通常称为复议先行或复议前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未经复议不得起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四,复议终局型,即以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且行政复议决定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由于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因此,它与由独立于行政机关以外的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存在许多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审查,整个过程都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因而具有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行为的特征。行政诉讼则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司法监督,属于司法行为。
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3.受案范围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也就是说,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未必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如法律规定行政复议终局决定的,当事人即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4.审查范围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行政诉讼是实行不告不理原则,行政复议则实施有错必纠原则,这意味着复议的范围不局限于申请人的申请。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要大于行政诉讼。
5.审理程序规则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完全是按照司法程序进行,而行政复议由于是行政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故二者在审理程序规则方面存在许多差别。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制度;行政复议则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制度,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较之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灵活、简便。
例解1.某县公安局民警甲在一次治安检查中被乙打伤,公安局认定乙的行为构成妨碍公务,据此对乙处以200元罚款。甲认为该处罚决定过轻。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2/42,单选)
A.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既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B.甲可以对乙提起民事诉讼C.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可以申请复议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D.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答案及解析]A.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2.甲省乙市人民政府决定征用乙市某村全部土地用于建设,甲省人民政府作出了批准乙市在该村征用土地的批复。其后,乙市规划建设局授予丁公司拆迁许可证,决定拆除该村一组住户的房屋。一组住户不服,欲请求救济。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2005/2/44,单选)
A.住户对甲省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批复不服,应当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B.住户可以对乙市人民政府征用补偿决定提起诉讼C.住户可以对乙市规划建设局授予丁公司拆迁许可证的行为提起诉讼D.住户可以请求甲省人民政府撤销乙市规划建设局授予丁公司拆迁许可证的行为[答案及解析]A.行政复议前置。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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