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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宪法复习之宪法概念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2 20:54:39 人浏览

导读:

2011年司考宪法复习笔记之宪法概念宪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词源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现过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主要是指一般的法律、法规,或指颁布法律,实施法律。在西方,宪法一词(Cobstitution)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

  2011年司考宪法复习笔记之宪法概念

  宪法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词源

  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现过“宪” “宪法” “宪令” “宪章”等词语,主要是指一般的法律、法规,或指颁布法律,实施法律。在西方,宪法一词(Cobstitution)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原意是组织、结构、规定的意思。主要是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或皇帝的诏书、谕旨,或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

  由此可见,尽管在中国的古代和西方的古代都出现过宪法这个词,但都不是今天根本法意义的宪法。在中国,将“宪法”一词指称国家根本法始于19世纪80年代,当时的改良主义思想家基于国内外形势,明确提出“立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立宪,而应在《盛世危言》中首次使用“宪法”一词。在西方,作为根本法意义的宪法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二、宪法的特征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就在于宪法的根本法属性,即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法律的法律”,是母法。将宪法与同一法律体系之下的普通法律相比较而言,宪法有如下三个特征:

  1、宪法的内容比普通法律要广泛、全面、重大。

  宪法的内容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外交等各方面的重大的原则性问题,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及根本任务问题。其内容具有根本性、宏观性和全面性的特点。而普通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的问题,它是宪法某一方面规定或某一项规定的具体化,其内容具有具体和微观的特点。

  2、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

  ①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或立法基础。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的法律,普通法律没有宪法的依据就无从产生,因此人们也形象地称宪法为“母法”。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普通法律的时候必须以宪法作为依据。当然有的法律公开宣称“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有的法律虽不明确宣称,但也是以宪法作为立法基础的。

  ②普通法律与宪法不相抵触的原则。如果普通法律的规定、原则、精神同宪法的规定、原则、精神相抵触,那么它应该被撤销、改变或宣布无效。在一个多级立法的国家里,依据宪法产生的各个级别的立法都应该以宪法作为标尺,以保证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与一致性。我国宪法第五条就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③一切宪法主体都必须以宪法为最根本的活动准则。宪法是一国最高的和最根本的活动准则,一切宪法主体都必须遵守它,将它奉为行动的最高准则。我国宪法序言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3、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复杂

  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制度、原则,是其它法律赖以建立的依据,为了保证宪法的尊严和相对稳定性,绝大多数国家在制宪和修宪程序上作了严格的要求。

  ①宪法的制定一般是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如制宪会议,制宪议会、宪法起草委员会等,其职责就是起草或制定宪法,在完成起草或者制定宪法的任务后,该专门机构即予以解散。而普通法律的制定一般由依据宪法成立的国家立法机关进行。同时制定宪法的程序也与普通法律不一样。宪法一般需要特定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则只需要一半以上的多数通过。

  ②宪法的修改与普通法律的修改在提起主体和通过程序上不一样。如在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除了这两个特定的主体以外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有效的修宪议案。但有权提起普通法律修改的主体则更广泛一些。在修改程序上,我国宪法规定,修改宪法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全体代表或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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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从历史上看,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最早是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其中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规范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也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

  (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联,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而且基于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可以说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正如毛泽东同志指出:“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以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

  三、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本质就在于,它是一国政治力量(其中主要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的集中的体现,是统治阶级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反映。宪法反映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

  只有在社会的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掌握了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才能以国家的名义制定宪法,所以说是斗争结果。这个新生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这种斗争成果,为了维护本阶级利益,确保在未来的阶级斗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所以宪法必将反映这种斗争的经验教训,因此又是一种总结。

  2、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统治阶级制定宪法的首要任务就是把统治阶级关系法律化。即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同盟者,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使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合法化,以得到法律的保障。

  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当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化时,必然会导致不同类型宪法的出现;当以前处于支配地位的阶层或阶级被其它阶级或阶层及其联盟取而代之,这时往往要制定同一类型的新宪法;统治阶级力量的加强或减弱,若不足以改变社会内部的阶级结构,这时宪法的变化往往以修改宪法的方式进行。

  综上所述,宪法是规定民主制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四、宪法的分类

  (一)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

  早期的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

  1、从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把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2、从宪法的法律效力以及其制定修改程序的不同,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3、从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将宪法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

  现代资产阶级学者根据形式上的标准,对宪法作了各式各样的分类。主要分为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平时宪法和战时宪法、君主宪法和共和宪法、原始宪法和派生宪法、以序言开头的宪法和不以序言开头的宪法等等。

  (二)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家根据国家的类型,根据宪法的阶级本质的不同,把宪法区分为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和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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