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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辅导之国际法的主体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3 18:00:21 人浏览

导读:

导语:2012年司法考试辅导之国际法的主体。2012年司法考试的航船已经扬帆,载上希望的风帆,驶向梦的彼岸。为此法律教育网特地为大家总结了国际法中的知识点,希冀对大家备战2012司法考试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精彩链接:2012司考国际经济法知识点:国际货物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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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彩链接:

  2012司考国际经济法知识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2012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2012司法考试国际法讲义:国家的基本权利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一)主权国家

  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这是国家的主权属性、国法律教\\育网际社会的现实和国际法的特点决定的。

  (二)国际组织

  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的主体是派生性的,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由成员国通过作为国际组织章程的国际协定赋予和限定的。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只能在此法律教\\育网限度之内。

  (三)其他

  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或民族解放运动,是在殖民地民族争取民族独立的过程中,作为其未来民族国家的过渡性实体,参与某些国际关系,从而被国际社会接受为国际法的主体。但是其作为国际法主体,是有条件和不完全的。

  (四)个人是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如果主张个人也是国际法主体,不仅适当地扩大了国际法主体范围,而且将导致改变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也改变国际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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