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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司考法理学:法律关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3 22:53:37 人浏览

导读:

【导语】2011司考法理学:法律关系,法理学是司法考试中比较难于复习的科目。下面是法律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1司考法理学:法律关系。希望对备考2011司法考试的同学有所帮助。精彩链接:三招拯救枯燥的司考法理学2011司考国际私法核心考点总结2011司法考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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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合乎法律规范的社会关系。根据此一定义可以看出,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1.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前者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后者是由于违法行为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如刑事法律关系。

  2.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前者为不平等的主体之间,如亲权、上下级行政机关,此时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不能随意转让和放弃;后者为平等法律主体之间。

  3.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前者权利人仅享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中者为特定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着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如买卖关系;后者为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如人事调动关系,至少三方面,调出单位与被调动者,调出单位与调人单位,调人单位与被调动者。

  4.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不同)。如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为第一,程序为第二。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强调的是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与作为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虽然都具有法律属性,但它们所属的领域、针对的法律主体以及它们的法律效力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别。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 )所属的领域不同;

  (2 )针对的主体不同;

  (3 )法律效力不同。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权利能力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两者的联系表现在:权利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是权利能力这一法律资格在法律关系中的具体反映。两者的区别是:第一,任何人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表明他可以参与某种法律关系,法律|教育|网而要能够参与法律关系,就必须要有具体的权利。第二,权利能力包括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这两方面的法律资格,而权利本身不包括义务在内。

  (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

  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最重要的是通过国家来保障。国家除了要不断创造和改善物质条件、政治条件和文化条件以外,还必须建立和健全法治,通过法律手段的完善来保证两者在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中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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