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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辅导之仲裁机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2 09:51:14 人浏览

导读:

【导读】司法考试辅导之仲裁机构。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在司法考试中占有的分值比例较大,而且民事诉讼法中需要记忆的知识点比较多,为了让大家在这个阶段的复习更加顺利,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2012年司法考试仲裁法重点法条,希望能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精彩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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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解析:主要了解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区域、设立程序以及登记机关即可

  第13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解析:主要了解仲裁员的资格条件。注意现职审判员不能担任仲裁员

  第15条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解析:了解仲裁协会的性质和职能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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