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三民法之18个易错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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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司法考试卷三民法之18个易错考点。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已经落幕,许多考生也已踏上了备战2012年司法考试的征程,法律教育网小编特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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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的标的(客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所负担的给付义务(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人交付价金)而不是交易的标的物;
2.胎儿继承利益受法律保护,但并不意味着胎儿有权利能力;
3.每个抗辩权都有其各自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抗辩权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先诉抗辩权仅适用于一般保证,合同履行抗辩权仅仅适用于同一双务合同;
4.债权与请求权不是同一概念;
5.侵权损害赔偿必须以损害为前提,无损害则无赔偿;
6.返还原物请求权区分基于物权的返还和基于占有的返还,前者针对无权占有,后者针对对占有的侵害。
7.行为能力制度仅仅适用于法律行为,所以事实行为不以行为能力为要件;
8.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无限责任;
9.财团法人一定是公益性的,但社团法人既可公益性,也可营利性;
10.债权让与通知和催告不是意思表示;
11.两个人签订的合伙协议是共同行为而非合同行为;
12.遗赠是单方行为,死因赠与则是合同行为;
13.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但非实践合同;
14.自然人有息借贷是单务、有偿、实践、不要式合同;
15.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能力范围的单方行为是无效的;
16.无行为能力人非纯获利益之外的合同行为是无效的;
17.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必须有行为能力;
18.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没有行为能力(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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