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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民法之租赁合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2 04:40:51 人浏览

导读:

导语:2012司法考试民法法之租赁合同。2012年司法考试的航船已经扬帆,载上希望的风帆,驶向梦的彼岸。为此法律教育网特地为大家总结了民法中的合同法学相关基础知识点、疑难知识点和大家容易混淆的知识点,希冀对大家备战2012司法考试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精彩链

  导语:2012司法考试民法法之租赁合同。2012年司法考试的航船已经扬帆,载上希望的风帆,驶向梦的彼岸。为此法律教育网特地为大家总结了民法中的合同法学相关基础知识点、疑难知识点和大家容易混淆的知识点,希冀对大家备战2012司法考试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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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租赁合同的性质、特征

  1.双务

  2.有偿: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借用合同的显著特征

  3.原则上是不要式合同

  1)例:租期6年未采用书面形式,如何认定?

  6个月以内的租期可予承认,至少能推定双方当事人的租期为6个月6个月以外,转为一个不稳定的不定期的租赁合同

  2)例外:城市房屋的出租合同是要式合同且要在房产局备案登记

  4.诺成合同

  5.有期限的合同

  1)不得超过二十年

  2)有期限限制的意义尽管租赁权严重物权化,但其毕竟是债权。若无期限限制,则丧失了债权的特性

  二、权利、义务

  (一)出租人的义务

  1.适租义务

  1)见第216条,即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货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若违反适租义务,是根本违约,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2.维修义务若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见第221条,承租人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若出租人不负担,承租人往往在租金中抵销维修费用

  (二)承租人的义务

  1.正当使用义务 见第217条

  2.妥善保管义务 见第222条

  3.禁止添附 见第223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添附,属侵权性违约行为,出租人可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4.禁止转租 见第224条。

  1)经出租人同意,可以转租例:甲为出租人,乙为承担人,乙又将房子出租给丙,乙为次承租人:

  ①乙不得以丙未交租金为由,拒交租金给甲;②丙擅自进行了添附行为,乙可追究丙的违约责任但不得追究侵权责任,甲可追究丙的侵权责任但无法追究丙的违约责任。

  2)擅自转租例:甲为出租人,乙为承租人,丙为次承租人:

  ①甲可解除甲乙间的合同,而不能解除乙丙间的合同;②若乙声称其为出租人,当甲乙之间的合同解除导致乙丙间的合同无法履行,丙可追究乙的违约责任若乙告诉丙转租事实,丙不追究乙的违约责任;③乙不得收取租金差法律教@育网价;若乙已获得租金差价,则应返还不当得利

  (三)承租人的权利

  1.买卖不破租赁:

  见第229条。例:甲已将标的物出租给乙,租期5年。在租赁期间内,甲甲将租赁货物出卖给第三人丙。如果甲乙间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对丙有无约束力?

  对丙有约束力。这里发生了法律教@育网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丙成为出租人,乙以后将租金交给丙。

  2.优先购买权

  1)优先权的行使必须是同等条件

  2)优先权不适用于拍卖

  3)我国民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①《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和《民法通则意见》第92条规定的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冲突时,以共有人为法律教@育网先。因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源于所有权——物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源于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

  4)优先购买权仅适用于房屋的租赁合同,见第2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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