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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讲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1 18:35:37 人浏览

导读:

【导读】2011年司法考试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讲解,从近几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的考题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的重点相对是比较突出的。在司法考试复习的冲刺阶段,我们要集中精力抓住重点内容进行复习。精彩推荐司法考试经济法复习重点法条司法考试商经法19黄金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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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限制竞争行为{一般了解}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混淆行为

  第5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法律敎育网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要点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有一定知名度,并在一定范围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此为一个市场判断,需要和“驰名商标”区分,法|律教育网知名商品不以具有注册商标或者驰名商标为认定依据。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注意虚假表示和虚假宣传(第9条)的区分:“虚假表示”是指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质量标志包括产品质量认证、名优认证。产地名称需要和原产地保护原则相结合。“虚假宣传”主要是借助广告的宣传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第8条)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或者其他能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商业贿赂”容易和正当的商业行为相混淆。在判断是否构成商业贿赂时,要考虑:

  1、商业贿赂的判断。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如果只是许诺给予财物,或者数额过小,不构成商业贿赂;

  2、佣金和折扣,只要同时满足“明示方式”、“双方如实入帐”,就是正当的经营手段,不以商业贿赂来认定。

  (三)虚假宣传行为(第9条)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第10条)

  1.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法律|教育网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侵犯商业秘密的要点:

  (1)行为主体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其他人。

  (2)客观上有侵权或者违约行为。

  ①侵权行为:以不正当方式,如盗窃、利诱、胁迫等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的行为,侵权人自己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侵权人都构成侵权;

  ②违约行为:对通过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第三人使用。

  (五)诋毁商誉行为(第14条)

  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要点如下:

  (1)新闻单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

  (2)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行为。若发布的消息是真实的,则不构成诋毁行为。

  (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

  应注意的是,对比性广告通常以同行业所有其他经营者为竞争对手而进行贬低宣传,此时应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

  (4)主观心态为故意。

  (六)低价倾销行为{记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要点为:

  1、经营者主观上要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

  2、经营者客观上确实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如果经营者在短时间对某一种商品低于成本价销售,不为低价倾销。

  3、请记忆四种除外的情况。{鲜活、积压、反季、偿债}(七)不正当的有奖销售{了解}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要点为:

  1、请掌握不正当有奖销售的三种手段。

  2、法律禁止巨额抽奖式有奖销售。“巨额”的标准为5000元。

  3、有奖募捐、彩票发售不受本条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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