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诉重点知识的记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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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司考民诉重点知识的记忆方法。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已经进入了最后的冲刺阶段,为了让大家顺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小编特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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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管与管辖部分。
(1)直接记忆相关法律条文,如主管、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中的一般管辖与专属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以及管辖权异议问题。
(2)需要根据相关法条总结记忆,如地域管辖中的特殊地域管辖问题。确定特殊地域管辖有两条基本规律: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因海难救助费用和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除外;二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与案件事实有密切联系或者行为地的法院。如票据纠纷中,最重要的行为是付款行为,所以与票据纠纷最密切联系的自然是票据支付地等。
2、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1)对于当事人而言,经常考查的是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问题。
第一,要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点确定诉讼中的当事人。即基于民事法律关系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提起诉讼,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为原告,与其发生法律关系得对方为被告,与其中一方当事人具有共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请求权的人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得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第二,掌握《若干意见》关于法人、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的规定。
第三,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人,经过分析可将必要共同诉讼人行成的原因归纳为:特殊身份关系、共同侵权或者共同危险行为、内部不可分合同关系。详见《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
第四,其他知识如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与追加、有独第三人的法律地位等可以直接记忆相关法条。
(2)对于代理人,掌握法条相关规定即可。
3、民事证据部分
(1)法律基本没有具体规定的部分,只能借助对有关知识的理论理解来掌握。如证据中的物证与书证、证据的理论分类在实际案例中的鉴别,案件中具体证明对象的确定等。
(2)直接理解记忆法条即可。如证人确有困难不出庭的法定情形、举证时限制度、二审与再审中的新证据的具体情形等。
(3)需要总结规律辅助记忆的。如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考生可以根据以下规律确定举证责任:一是举证责任制度适用于侵权纠纷案件;二是原告应当就其遭受侵权行为损害所依据的事实负责举证;三是被告需要就自己的行为合法或存在法定免责事由、行为与原告损害事实之间无因果关系所依据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4、通常审判程序,即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
(1)需将相关内容联系起来掌握。如从一审中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者驳回诉讼请求,到二审程序中的调解与裁判,再到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具体程序适用以及调解裁判。
(2)直接理解记忆法条中的相关内容。如普通程序中的撤诉、缺席判决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终结的法定情形等。
(3)需要综合分析若干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并总结其适用特点从而记忆的方法。如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问题,涉及到《民诉法》第153、154条关于对上诉案件的裁判问题,还涉及到《若干意见》第182、183、184、185条关于对上诉案件的调解问题。如何适用,就需要考虑:首先,看当事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其次是要结合一审判决看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如存在一审人民法院漏审或者漏判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问题,则涉及到《若干意见》第182条的适用;如存在当事人新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反诉,则涉及到《若干意见》第184条的适用;如果有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情况,则涉及到《若干意见》第183条的适用;最后,如无上述情况,则应适用《民诉法》第153条的规定。
5、民事执行程序 该部分只需掌握相关法律具体规定即可。
6、其他审判程序,即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该部分主要考查各程序中较为特殊的知识点的相关规定,如特别程序中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制度、选民资格案件中的申诉处理前置与起诉人起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案件中的代理人与鉴定问题、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中的公告问题等等,只要直接掌握相关法条规定即可。
7、其他制度。
如财产保全的管辖与措施问题、先予执行的案件范围问题、法院调解的法律效力问题等,只需掌握相关规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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