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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法院主管考点与实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1 12:39:15 人浏览

导读:

(一)法院主管的范围在我国,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由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案件;2、由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案件;

  (一)法院主管的范围

  在我国,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由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案件;

  2、由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案件;

  3、由经济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基于经济关系产生的案件;

  4、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合同关系和劳资关系产生的案件。

  注意: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应当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不服的,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对于某一项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仍然可以依据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产生的特殊类型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件等。

  (二)法院主管与其他机构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

  1、人民法院主管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关系

  (1)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阶段,即是否经过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完全由当事人自行确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即当事人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

  (3)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以调解协议为依据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也可以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或者予以撤销。因此,一概说调解协议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是不正确的。一方当事人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反悔,必须提出证据证明该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法上导致合同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对此,由主张者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人民调解规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第六条规定,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例]:村民许立向任国借款1500元,后发生纠纷,后经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任国须于调解协议达成后一个月内返还许立借款1000元。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此制作了调解书,并将调解书送交给许立与任国。一个月之后,任国未按该调解书履行义务。在此种情况下,许立怎么办?

  A.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调解协议

  B.以任国违约为由,要求人民法院判决任国返还本金1000元

  C.任国违约,视为调解协议无效,要求人民法院判决任国返还本金1500元

  D.调解协议不具有任何效力,即使任国履行了协议,许立也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判决任国再返还500元

  答案:B

  2、人民法院主管与仲裁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

  对于人民法院主管和仲裁的关系,存在以下几方面:

  (1)或裁或审原则。民事诉讼与仲裁是两种并列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议解决方式,对于一项民事争议,当事人一旦以协议的形式选择仲裁,则只能提起仲裁,而不能就该争议再提起民事诉讼;

  (2)如果仲裁协议存在无效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处理;

  (3)当事人起诉时,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阶段发现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而告知当事人提请仲裁;但是,如果当事人起诉时没有申明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也应诉答辩的,即使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发现了仲裁协议,也应当继续审理。原告如果主张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仍然应当继续审理。

  注意:只有被告在答辩期内享有法院主管的异议权,原告没有;

  (4)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被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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