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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司考命题规律是成功的第一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2 15:01:21 人浏览

导读:

了解司考命题规律是成功的第一步。了解司考,是为了把握司考。探究司法考试的性质是为了更好地把握司法考试的规律,这对于考生十分重要,也是非常必要。精彩链接:司法考试的六大必备法宝2012年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的四大禁忌2012司法考试案例题的总结及解题技巧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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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的六大必备法宝

2012年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的四大禁忌

2012司法考试案例题的总结及解题技巧

司法考试重中之重:利用历年司法考试真题

  1、司考性质决定了考试的内容、方法和题型。

  就考试内容而言,司考侧重于具有操作、应用价值的内容。

  就考试方法而言,司法考试主要是案例分析。因为对于司法职业来说,正如医生面对病例一样,主要面对的、甚至是唯一面对的就是案例分析,无论何种题型,都是以案例作为题干,然后据此设置问题。

  在题型方面,主要以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的形式出现。

  2、司考性质决定了命题侧重司法解释的规律。

  司法考试命题对司法解释是“情有独钟”,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司法解释都占了主要的分量。个中的原因是,国家立法往往过于原则抽象,而司法解释多是针对实践中的问题而作出,较法律更具“可考性”。

  3、司考性质决定了司考命题的“恒定与轮回”规律。

  司考由律考脱胎而来,其模式已较为成熟。就命题规律而言,有人归纳为:

  大者恒大,即民法、刑法、行政诉讼法等几部实务性较强的部门法始终处于主角的地位;

  小者恒小,即法理、宪法、经济法、国际私法等部门法始终处于配角地位;

  重者恒重,即实用性、操作性强的知识点从来就是龙头,且重复率很高;

  轻者恒轻,即一些部门法中的许多知识点是基本不考或鲜有涉及的法律|教育网。

  上述归纳反映出的命题的恒定性或重复性,正是司考本质的表现或折射。

  4、司考性质决定了司考命题“变数”的规律。

  把握规律是为了达成事半功倍之效果。然而,规律也有静动之分。静的规律给我们以恒定与重复,而动的规律则给我们昭示着变数的轨迹。司法考试命题以重复性为主态,但同时也存在着变数,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往往是命题的“新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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